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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服务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指的是什么情形?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了因服务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那么其一般指的是什么情形呢?答:”因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导致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情形,主要是指政府采购服务项目,特别是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的项目,如教育、医疗卫生、文化和社会服务等,往往会因服务的时间、数量等方面的原因,导致其事先难以计算出应支付的价格或服务费金额。由于采购对象独特而又复杂,以前较少采购且缺乏成本信息,不易估算出价格总额,如果采用一次性报价的招标投标方式,根本无法公平地进行价格竞争和评价,反而适合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能够争取到更有利的条件、更优惠的价格。因此,凡是符合上述任何一种情形的,法律允许不再使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可以依照本条规定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来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