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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采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采购行为,加强采购管理,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和财政部、教育部颁布的相关行政法规,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学校集中采购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益以及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则。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三条学校采购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一)领导、协调和审议学校采购计划、采购执行和采购监督工作。(二)受理采购投拆事宜。第四条学校采购计划管理监督职责:(一)汇编学校采购预算,会同教务处、总务处等职能部门审核、汇总、报批各类采购计划。(二)管理、监督、检查学校采购计划执行情况和采购过
2、程的合法合规性。(三)负责采购资金的支付、结算工作。第六条部门集中采购的职责:(一)根据学校采购计划,制定具体采购方案。(一)负责编制标书、聘请评委、拟邀厂商。(三)组织招标、开标、评标、谈判、询价、签约和验收等事宜。(四)组织拟定学校集中采购合同。(五)建立学校采购档案,编报学校集中采购统计资料。(六)办理政府采购和其它采购事项。第三章采购计划管理第六条各部门应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和经费预算,填写“山西职工医学院采购计划单”,向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和财务处申报年度、季度、月份采购计划。第七条采购计划的审批采购计划由财务处和有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主管院长和院长审批,重大采购计划要由党委会或院务会研究批准
3、后进行。第四章采购方式第八条学校集中采购方式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第九条根据货物品目、金额和使用部门时间要求,确认采购方式。第五章采购执行第十条实行招标采购方式的,按采购清单和要求编制标书。第十一条每项招标由监察室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组成招标小组。招标评审小组,由了解该项目的技术、管理等人员组成,人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第十二条开标仪式由监察室主持。投标人、使用部门代表、审计负责人、工作人员参加开标会,纪委和监察室负责招标的监督。第十三条评标程序:(一)评委对投票人进行资质审查,确定合格投标人。(二)评委评议后,采用实名评分方式确定中标候选人。(三)根
4、据评标需要,可要求中标候选人提供投标的产品供评审小组测试、评议。(四)评委实名投票确定中标人。评标结束后评审小组要签名确认或按照要求写出评审意见。第十四条实行竞争性谈判的学校集中采购,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成立谈判小组,由学校监察、审计、财务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小组人数为三人以上单数,对三家以上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谈判小组应在供货商进行最后报价后,按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后价最低的原则确定中标单位或供货商。第十五条学校集中询价采购和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由各部门组织实施,监察室、审计科、财务处参与。询价采购应成立询价小组,小组成员由申报部门代表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采购小组应向三家以
5、上供应商询价,询价小组按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等按照报价最低价的原则确定供应商。第十六条部门采购按照有关要求签订合同,合同需经财务处审计。第十七条合同的审批:根据评审结果,由采购部门拟定合同并填写“请示报告卡”送财务处审核。财务处审计后应签署意见,报院长审批。第六章财务、财产手续第十八条货物验收:由采购部门和相关技术人员进行验收,集中采购的货物的验收均应出具验收报告,相关技术资料由使用部门指定专人立卷保管。大型仪器设备技术资料应列出明细清单报总务处备案。第十九条集中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由采购部门负责整理、立卷、归档。采购文件含采购合同和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报告、验收报告、投诉处理等资料。采
6、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十年。第二十条财务、财产手续:采购的资产设备必须到总务处办理入库、出库手续,方可办理报账手续。属于低值易耗品范围的,应到相关职能部门登记入账。第七章学校采购监督第二十一条学校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采购活动和采购执行机构的监督检查,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指定供货商进行采购。第二十二条学校采购活动接受财务、监察、纪委等部门的监督。第二十三条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采购领导小组责令改正并暂停采购。(一)擅自变更标的、采购方案、采购标准的。(一)与供货商串通,开标前泄露标底的。(三)在采购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第二十四条供货商采取欺诈、蒙蔽、诋毁、排挤、行贿等手段的,采购部门要终止其供应资格;给学校造成损害的,应赔偿损失或罚款,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学校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密,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违纪行为的,由学校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