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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党费收缴管理办法为了加强党费的收缴和管理,根据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组通字(1998)2号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一、党费的收缴(一)交纳党费的基数。凡有固定工资收入的党员,每月以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为计算基础;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以上年度月平均收入为计算基数;从事个体经营的党员,每月按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为计算基数。(二)交纳党费的比例每月工资收入在400元(含400元)以下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每月工资收入在400元至600元(含6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1%;每月工资收入在600元至800元(含800元
2、)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1.5%;每月工资收入在800元以上(税后)至1500元(含15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2%;每月工资收入在1500元以上(税后)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3虬(三)学生党员,每月交纳党费1元,下岗待业的党员、依靠抚恤和救济为生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险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5角,因特殊情况而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四)党费收缴办法1 .交纳党费以党支部为单位交纳。党员个人须于每月15日前自觉地向所在党小组交纳党费,党小组于每月20日前交党支部,党支部每季汇总一次于本季度最后一周的星期三前将党费全部交党总支。2 .
3、党员交纳党费必须按月交纳,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党员可以委托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但补交党费的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3 .党员增加工资收入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本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4 .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5 .持临时组织关系证明的党员,其党费仍交给党员所在的党支部。6 .对不按时按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五)党费缴纳手续1 .党员应持党费证缴纳党费,经手人应在党费证上签名,并注明缴纳金额和日期。2 .党员转入组织关系时
4、,党支部应从组织关系介绍信上注明的党费缴纳截止月下一月开始收缴党费;党员转出组织关系时,党支部应将该党员党费收缴至当月,并在内部介绍信上予以注明。3 .各支部上交党费时,由党办开具由并在党费收缴表上签字盖章复印一份交支部留存备查。二、党费的管理和使用(一)每年年初,各党支部要向党员大会报告上一年度党员交纳党费的情况及党费上缴情况;学院组织人事处要向党支部公布上一年党费上缴管理情况,接受支部和党员的监督。(二)学院组织人事处负责全院党员党费的收缴和管理。由学院组织人事处建立党费台账,党费的收入和上交都要逐笔登记入账。(三)按市委组织部的规定,学院每年收缴的党费按50%比例上交。学院留存50%的部分,由财务处设立党费专户代为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四)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具体使用范围:教育培训党员;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报刊、资料和设备;表彰先进党支部、先进党总支、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慰问困难党员。(五)党办每年公布一次党费开支情况,并接受财务处指导和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