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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附属妇产科医院孕产妇死亡信息报告及院内评审制度孕产妇死亡率是衡量一个国家和地区的社会、经济条件、医疗卫生、妇幼保健工作水平的重要指标之一。为有效降低孕产妇死亡,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死因登记信息网络报告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及文件,为了做好死亡病例监测网络直报工作,结合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具体要求,特制定孕产妇死亡信息报告管理制度及院内评审制度。一、报告对象:孕产妇死亡指妊娠期开始至产后42天内,因产科直接原因或非产科原因引起的死亡。二、报告流程:1 .死亡医学证明书由各病房护士长保管。2 .孕产妇死亡,主治医生6小时内报医务科(非工作时间报总值班)并填写“孕产妇死亡书面报告”、“上海市孕产妇死亡
2、个案报告表”,医务科或总值班在一小时内报区妇保所。3 .病史室收到死亡病史后,由专人立即根据医生工作站内填报内容进行网络直报,3天内完成。4 .医务科负责监督、协调工作,每月检查病史室死亡报告情况,若发现错报漏报,积极配合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督查整改。三、院级评审:1、时间要求:在一周内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讨论、评审,特殊病历除外。2、人员要求:由医务科组织产科医务人员,尤其是该病例涉及到的相关人员必须到场,病例讨论应有B超、病理等医技人员一起参加。3、表单填写要求:评审后填写“院级孕产妇死亡个案评审结论”,将电子版文档上交区妇幼保健所。4、评审要求:明确死亡诊断,书写院级评审意见、改进措施及院级评审结果:I类(可以避免);II类(创造条件可以避免);In类(不可避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