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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称:深圳市泛特宏景职业培训中心人涨小锋2016年4月至2018年4月发证机关发证日期日址:深圳市罗湖区人民南路3005号深房广场A座1902.1903人社民EEDieeeei计算机操作技能、会计职业课程培调(透应性)、律师课程、建造WnR业课程、土木工程师职业课程职业英语(适应性)、健康管理帅、护理职业课程培训(适应性):深人社培许字20145号中聿人R丑知国人力洛旗和社会俣I部制1 .中华人氏Wc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是民办学校依梃中隼人氏柒加DB民办我宵候进法开及办学活动的死证.2 .办学许可证分正本和副本.正本加副本具有同孑法律效力.正摹应放置学校土臬办学场所的醒HiiJL.3
2、.办学许可证不得伪迫.tit,天卖.出根.*.除发证机关,卜.R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再收*和吊糖.4 .学校应检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办学活动.5 .凡更史办学许可证啃日内卷的.发证机美康在副本中注明.*A,证机关发史专用章并袅发办学许可证正本.6 .学KJL镜时,应文国办学讲可证正.赵本.办学注T证).朱U机关吊他后即目疗失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副本)人社民J1U口口口口I号名称:地址:发证机关(章)发证日期:年 月 日负责人:办学类型:批准文号:有效期: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启用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厅函(2004)10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就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的使用和管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关于贯彻落害民办教育促进法做好民办职业培训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0号)要求,做好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审批工作,对新审批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颁发许可证(式样附后)。新许可证自2004年9月1日起启用。二、对实施条例实施前已经批准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参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试行)进行评估,评估合格者,在2005年4月1日前换发许可证。三、许可证是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的合法
4、证件。许可证分正本和副本。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将许可证正本放置在主要办学场所的醒目位置。四、许可证填写要求:L名称:经审批机关批准并符合学校章程规定的学校名称。2 .地址:学校章程规定的学校所在地的详细地址。3,负责人:经审批机关核准,能代表学校行使职权、按照学校章程合法选聘的校长。4 .办学类型:经审批机关批准允许开办的培训专业(工种)名称和培训层次(如中级烹任)。出资者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应在办学许可证副本的办学类型后注明”要求取得合理回报”。5 .批准文号:审批机关批准学校设立的批准文件导。6 .有效期:审批机关按实际情况填写。7 .发证机关:即审批机关。8 .编号:编号为13位数。前6位
5、数为国家行政区划代码,其中12位数为省级代码,14位数为地级代码,16位数为县级代码。第7位数为批准的培训层次代码,”1”为国家职业资格一级(高级技师),“2”为国家职业资格二级(技师),“3”为国家职业资格三级(高级工),“4”为国家职业资格四级(中级工),5”为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初级工),6为其他非等级培训。第813位数为学校排序。许可证内容若发生变更,发证机关应在副本中注明,加盖发证机关变更专用章,并换发许可证正本。五、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结合本地民办职业培训发展的总体规划,做好许可证的颁发和换发工作。许可证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具体事宜请与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培训服务(传真)处
6、联系。联系人:黄玉霞联系电话:(OlO)84631199转8405、84635542附件: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式样(略)相关办理依据山西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暂行规定(晋劳社厅发200618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维护举办者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系指在本省范围内由国家机构奴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和非国有资产,面向社会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
7、为主的职业技能培训、职业资格培训的民办学校。民办技工学校属中等职业教育,按省劳动保障厅有关设置、审批规定办。第三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设置要有利于促进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有利于改善全省职业培训学校的布局、层次。审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当坚持依法、公开、便民、高效原则。第四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自觉接受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监督、检查、年审和评估。第五条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实施中的违法行为。第二章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第六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具备下述基本条件:一、
8、基本办学规模应不低于200人。二、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租用的场所租赁期不少于3年。有办公用房;理论课集中的教学场所应达到300平方米以上,无危房,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桌椅、讲台和黑板设施齐全;有满足学习教学需要的实习操作场所,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工种(专业)的安全规程。招收住宿学生,其食堂场所也应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三、应具备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习、实验设施和设备,有充分的实习工位。四、管理人员、应具备较高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五、应配备专职校长。校长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
9、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熟悉国家职业培训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六、应根据办学规摸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具有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应配备从事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的相关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财务人员资格证书。七、应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专职教师一般不少于教师总数的四分之一,每个培训专业(职业、工种)至少配备2名以上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均应具有与其教学岗位相适应的教师上岗资格。八、应具有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相
10、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职业资格培训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符合国家职业标准。自编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经过专家论证,并报审批机关备案后组织实施。九、应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办学章程与发展规划、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籍管理、资产管理、财务及卫生安全管理、设备管理等项制度。十、举办者应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固定资产应达到2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10万元以上。第七条自行筹资建校舍尚有困难的职业培训学校,可以租赁现有闲置的校舍或其他单位的适用场地、用房;但须有具法律效力的契约,并且租期不少于3年。第八条职业培训学校不得租赁、更不得借用以下房产做为校舍:1、临时性简易
11、建筑;2、危房、厂房、民房;3、从事正常教学活动的中小学及其他学校的教学用房;4、其他不适于教学活动的房屋。第三章办学资格与申请第九条申请举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职业培训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职业培训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第十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设立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分筹办和正式设立两个阶段。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建校:正在建设的,可以先申请筹办,待建设完成且达到设置标准后,可申请正式建校。职业培训学校在筹办期间,不允许招生。第十一条申请举办职业培训学校应提交下列材料;并填报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表(附件一):一、申办报告。内容
12、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开设专业(职业、工种)、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资产、经费来源与使用。二、学校的章程。应当包括以下主要事项:1、学校的名称、地址;2、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3、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4、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人员组成应符合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条和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5、学校的法定代表人;6、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7、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8、章程修改程序。(提交的学校章程应符合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并由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组成人员签名)三、举办者的姓名
13、、住址或者名称、地址。1、个人举办的提供身份证件、个人简历、资格证件;2、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举办的提供具有法人资格的证明文件(工商营业执照、社会团体登记证等),并提供拟任培训学校法人代表的身份证及复印件、个人简历和资格证件。四、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及有效证明文件(或会计师事务所的资产评估报告书),并载明产权。五、属捐赠性质的学校资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赠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六、培训学校组织机构,拟任校长、主要行政负责人、专职教师、拟聘兼职教师的名单和每人的资格证明文件(学历证、职称证、上岗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由学校决策机
14、构报审批机关核准(填报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校长批准表附件2),其任职条件:1、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具备良好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具有完全的政治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2、热爱职业培训事业,具有较强的学校组织管理能力;3、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文凭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4、具有2年以上教育或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熟悉国家职业教育方针、政策和法律规定;能按职业教育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开展职业培训;5、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七、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和办学开办费用验资报告、办学经常费用的来源渠道证明文件。八、职业培训学校发展规划。九、办学场地证明文件:包括土地使用、校舍使
15、用的有效证明文件。属举办者所有,提供房产证件;属租赁校舍的须提供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协议。十、联合办学的应提供联合办学协议,载明各自的职权和义务等事项。第十二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名称。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只能使用一个规范的名称,应体现行政区域、字号和“职业培训学校”三部分组成,即:统一使用“某某(县或市)某某某(字号)职业培训学校二学校名称不得违反商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冠以“国际”、“中华”、“全国”、“全省”等字样。冠以“山西”字样的,须经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一般不以举办者的姓名和专用名词冠名。捐赠者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经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以捐赠者姓名或名称冠名。第四章审批程序第十三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按照属地原则进行审批。举办实施初级职业技能水平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由办学所在地县(市、区)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管理;举办实施初、中级职业技能水平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由办学所在地省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管理;举办实施高级及其以上职业技能水平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经办学所在地省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