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级智能制造应用场景、智能制造示范工厂企业奖励实施细则(公开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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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级智能制造应用场景、智能制造示范工厂企业奖励实施细则(公开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智能制造高质量发展,遴选一批智能制造优秀场景,以揭榜挂帅方式建设一批智能制造示范工厂和智慧供应链,在各行业、各领域选树一批排头兵企业,根据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新时代龙江创新发展60条(黑办发(2023)19号)要求,制定本细则。第二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照国家有关要求,负责组织开展国家级智能制造应用场景、智能制造示范工厂申报项目推荐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市场监管总局共同组织遴选并公布智能制造优秀场景名单、智能制造示范工厂揭榜单位名单。第二章

2、奖励标准和奖励条件第三条对获评国家级智能制造应用场景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对申请国家级智能制造示范工厂的企业,在通过国家验收评审,获评国家级智能制造示范工厂后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第四条申报奖励的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在黑龙江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石油石化、有色金属等有行业特殊情况的,允许法人分支机构),近三年经济效益较好且信用记录良好的企业。(二)愿意主动配合开展现场评估和宣传总结,积极推广典型经验。(三)近三年未发生重大、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特大环境事故,无违法违规行为。第三章申报和审核程序第五条政策属于“免申即享”类,原则上不需要申报单位提交申报材料,除省工信

3、厅另有规定外,以工信部确定并发布通知为准。第六条省工信厅根据工信部每年确定并发布的智能制造示范工厂揭榜单位和优秀场景名单提出拟奖励名单,并在省工信厅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及时核实处理。公示无异议后,提报省工信厅党组会审议。省工信厅党组审议通过后,由省工信厅会同省财政厅向省政府呈报资金拨付请示。经省政府批准后,省财政厅按照规定程序拨付奖补资金,同步分解下达经省工信厅确认的绩效考核指标。各市县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工信部门按规定时限和要求拨付奖补资金。第四章监督管理与绩效管理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或挪用专项资金。对以虚假行为申报国家级智能制造应用场景、智能制造示范

4、工厂,一经发现,取消奖励资格,追回专项资金,并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申报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第八条严格落实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和省本级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办法。按照“谁申请资金,谁设定目标”的原则,由省工信厅负责组织编制、分解绩效目标,指导市县工信部门开展绩效管理,组织开展政策绩效自评价,在每年年度终了60日内报告年度绩效自评价报告;省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预算绩效管理,指导编制、审核绩效目标,会同省级工信部门按照工作需求开展重点评价,形成年度重点评价报告;市县工信部门负责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评价工作,根据省级主管部门要求报送绩效评价报告,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第五章附则第九条同时获得国家级智能制造应用场景、智能制造示范工厂,只享受最高标准奖励。第十条在有效期内的国家级智能制造应用场景、智能制造示范工厂享受此政策。第十一条本细则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具体解释。第十二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期间如有变化,将按规定作出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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