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第一部分、第二到第五部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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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第一部分、第二到第五部分)第二部分行政检查裁量权基准一、企业技术改造领域(一)对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核准、备案行为的检查1 .事项名称对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核准、备案行为的检查2 .法定依据(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6年11月国务院令第673号)第十六条:核准机关、备案机关以及依法对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落实监管责任,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7年3月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号)第十一条: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级政府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对项目核准、备案机关的监督制度,加强对项目核准、备案行为的监督检查。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对企业从事固定资产投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项目核准、备案、建设实施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向有关部门检举。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第四十五条:“上级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项目核准、备案机关的指导和监督,及时纠正项目管理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第四十六条:“项目核准和备案机关、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建设)、国家安全、国土(海洋)资源、环境保护、节能审查、金融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审

3、计等部门,应当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依法加强对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及相关环保要求等,对项目进行监管。”第四十七条:“各级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职责分工,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项目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并通过在线平台登记相关违法违规信息。”3 .被检查对象实施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的企业4 .检查方式在线监测、现场检查5 .检查内容企业是否存在未按规定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设或者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以欺骗

4、、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未按规定将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的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等行为。二、监控化学品领域(一)对从事监控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以及进出口单位的监控化学品有关情况的检查6 .事项名称对从事监控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以及进出口单位的监控化学品有关情况的检查7 .法定依据(1)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1995年国务院令第190号发布,2011年1月修订)第五条:“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监控化学品的,应当依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申

5、报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监控化学品的有关资料、数据和使用目的,接受化学工业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8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8号)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监控化学品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控化学品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监控化学品的管理工作。”第四十四条:“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控化学品管理部门,依法对从事监控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以及进出口单位的监控化学品有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四十五条:”被监督检查单位应当配合、接受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碍检查人员依法执行

6、职务,不得隐瞒或者拒绝提供相关信息。”8 .被检查对象生产、经营、使用监控化学品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9 .检查方式“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可以会同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检查。10 .检查内容(1)是否存在故意漏报、误报、隐瞒、拒报有关监控化学品的资料、数据或者妨碍、阻挠化学工业主管部门依照规定履行检查监督职责的行为;(2)是否存在未经生产特别许可新建、扩建或改建用于生产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设施的行为;(3)是否存在违规经营监控化学品的行为;(4)是否存在违反规定生产监控化学品的行为;(5)是否存在违反规定使用监控化学品的行为。三

7、、食盐专营领域(一)食盐专营工作检查1 .事项名称食盐专营工作检查2 .法定依据(1)食盐专营办法(1996年5月国务院令第197号,2017年12月修订)第四条:“国务院盐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盐业工作,负责管理全国食盐专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盐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食盐专营工作。”第二十三条:“盐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二)查阅或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购销记录及其他有关资料;(三)查封、扣押与涉嫌盐业违法行为有关的食盐及原材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或者销售食盐的工具、设备;(四)查封涉嫌违法生产或者销售食盐的场所

8、。采取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措施,应当向盐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盐业主管部门调查涉嫌盐业违法行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2)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规范条件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规范条件管理办法(2018年4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第19号)附件2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规范条件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省级盐业主管部门应根据规范条件对定点企业实行动态监督检查。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省级盐业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者,应依法处理。(一)拒绝接受监督检查。(二)不再符合规范条件要求。(

9、三)违反国家食盐专营管理政策法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3 .被检查对象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组织及自然人4 .检查方式“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可以会同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检查。5 .检查内容食盐定点企业资质、流通渠道、销售范围、批发(零售单位)经营记录、食盐储备情况检查等。四、民用爆炸物品领域(一)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的现场安全检查6 .事项名称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的现场安全检查7 .法定依据(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5月10日国务院令第466号公布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四条:“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

10、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查处非法生产、销售、购买、储存、运输、邮寄、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或者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三)民用爆炸物品的质量不符合相关标准的;(四)民用爆炸物品的包装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相关标准的。”(2)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2015年11月山东省

11、人民政府令第293号公布根据2022年3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46号修订)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三)负责国防科技工业管理工作,负责民用爆破器材管理工作,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通过,2009年8月第一次修正,2014年8月第二次修正,2021年6月第三次修正)第六十五条:“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

12、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

13、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4)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2015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0号)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的审批和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的审批和监督管理。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十九条:“各级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督促其依法进行生产。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民用爆炸物品生

14、产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业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5)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2018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9号)第二十六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情节严重的,由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提请工业和信息化部吊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三)民用爆炸物品的质量不符合相关标准的;。”(6)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00年第一次修正,2009年第二次修正,2018年第三次修正)第八条:“国务院有关部门

15、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8 .被检查对象省内持有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的民爆生产、销售企业9 .检查方式“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可以会同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检查。10 .检查内容(1)对取得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生产的行为的监督检查未经许可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的;超出许可核定的生产品种、能力进行生产的;违反安全技术规程生产作业的;民用爆炸物品的质量不符合相关标准的;因存在严重安全问题被吊销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的;未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的;年度报告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企业未获得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组织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的;企业不具备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规定安全生产条件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应予吊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的其他情形。(2)对取得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企业进行违法违规购买、销售、储藏行为的监督检查企业未经许可从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活动的;超出销售许可的品种进行销售的;向没有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的单位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因管理不善致使民用爆炸物品丢失或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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