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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购买招标文件时初步审核供应商的资格条件是否合适?问:某市实验小学发布课桌采购项目采购招标公告,要求供应商须具有近三年内与本市教育部门签订的课桌采购合同业绩方可参加投标。招标文件发售期间,采购代理机构以潜在供应商甲公司未按招标公告要求提供业绩证明材料,不符合资格条件为由拒绝向其出售招标文件。采购代理机构的做法是否合法?答: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本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J在招标采购实践中,很多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会设置投标报名环节,要求潜在供应商在领购招标文件时出具相应的资格
2、证明材料。严格来讲,投标报名这一环节是非法定程序,其本质上属于一种简易的资格审查程序,即要求潜在供应商出具相关证明材料,方可领购招标文件。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依据该法律条款,对于非资格预审项目来讲,资格审查应当在开标之后、评标之前进行。本项目中,采购代理机构在领购招标文件时设置简易资格审查程序,属违法设置程序。原则上所有有兴趣参与本项目竞争的潜在供应商均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权利,采购代理机构在潜在供应商购买招标文件时对其进行资格审查,并以业绩不符为由拒绝出售招标文件,该行为造成的实际后果是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