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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工作部门法律顾问制度第一条为在新发展阶段持续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全面建设法治政府,规范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法律顾问工作,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法治政府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共XX省委办公厅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法律顾问,是指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聘请为本单位提供法律服务的专职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县人民政府、本单位明确提供法律服务的工作人员。第三条法律事务较多的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除县人民政府、本单位明确的法律顾问外,应聘请专职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作为法律顾问。第四条担任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法律
2、顾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品行端正、勤勉敬业、责任心强,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二)了解社情民意,熟悉县人民政府及直属部门工作规则;(三)业务能力强、专业水平高;(四)受聘时近3年内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处罚或律师协会的处分;(五)聘任单位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五条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聘请为本单位提供法律服务的专职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作为法律顾问的,聘请经费由单位公务经费中列支;县人民政府明确的法律顾问,在办理该单位法律事务过程中产生的费用,由该单位承担。第六条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法律顾问履行下列职责:(一)为单位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和具体行政行为及其他非诉法律事务提
3、供法律咨询和建议;(二)参与单位民事合同、行政协议的草拟、修改和合法性审核等工作,提出具体的法律意见,根据单位实际工作需要,参与重要合同的谈判;(三)参与单位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草拟、修改和合法性审核等工作,提出具体的法律意见;(四)参与单位有关的复议、诉讼、仲裁、调解、执行以及信访案件化解等法律事务的研究讨论,提出具体的法律意见;(五)列席单位召集的法律顾问会议,研讨具体事宜并提供具体法律意见;(六)协助单位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每年培训不少于2次。第七条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法律顾问工作方式主要为会议工作制和委托办事制,具体通过调查研究、出具法律意见书、参加有关会议、参与商务谈判、个别咨
4、询、委托代办等形式,提供法律服务。第八条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法律顾问在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期间享有如下权利:(一)依据事实和法律,独立发表法律意见,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干涉;(二)可以调阅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信息资料、文件,独立开展与履行职责相关的调研、调查活动;(三)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第九条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法律顾问在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期间应承担的义务:(一)不得泄露本单位的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及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不得擅自对外透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二)不得利用在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便利条件,为本人及所在单位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三)不得利用法律顾问身份从事商业活动以及与其法律顾问职责无关
5、的活动;(四)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单位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五)对单位的组织机构、制度建设和事业发展等基本情况进行详细了解,对需要提供法律服务的相关事宜开展认真调查,并有针对性地提供法律服务,力求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六)依法应履行的其他有关义务。第十条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承担的义务应当主动加强与法律顾问的联系,邀请法律顾问参与单位的重大决策活动,积极支持法律顾问履行工作职责,为法律顾问开展法律服务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便利。(一)及时、真实、详尽地向法律顾问介绍与本单位法律事务有关的客观情况,提供与服务事项有关的全部文件及背景材料;(二)充分重视法律顾问起草或审查的法律文
6、书、提供的法律意见和建议,对合法可行的应当及时予以采纳,不予以采纳时应书面说明情况;(三)建立健全基础工作台账,及时登记法律顾问履行职责和开展各项法律服务情况;(四)对法律顾问工作有异议、意见的,应当及时进行沟通,沟通不畅时应当向县司法局书面反映。第十一条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单位予以解聘或调整:(一)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或者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重大失误的;(二)不遵守保密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不应公开的信息的;(三)以法律顾问名义从事与履行单位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有偿活动的;(四)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间接谋取本办法规定以外的利益的;(五)从事损害单位合法权益的活动的。第十二条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提交县人民政府常务会决策的事项(不含单纯支付事项),应该附有法律顾问列席的班子会会议纪要或法律顾问的审查意见;并对法律顾问提出的意见是否采纳作说明。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县司法局负责解释,自2023年1月12日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