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物业管理条例.docx

上传人:王** 文档编号:540034 上传时间:2023-11-15 格式:DOCX 页数:18 大小:29.64KB
下载 相关 举报
自贡市物业管理条例.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8页
自贡市物业管理条例.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8页
自贡市物业管理条例.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8页
自贡市物业管理条例.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8页
自贡市物业管理条例.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8页
自贡市物业管理条例.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18页
自贡市物业管理条例.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18页
自贡市物业管理条例.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18页
自贡市物业管理条例.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18页
自贡市物业管理条例.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18页
亲,该文档总共18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自贡市物业管理条例.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自贡市物业管理条例.docx(18页珍藏版)》请在优知文库上搜索。

1、自贡市物业管理条例(2017年8月25日自贡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17年9月22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批准2022年6月24日自贡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2022年7月28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自贡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自贡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人按照

2、合同约定或者业主自行管理等方式,对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建筑物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坚持依法管理、业主自治、市场竞争、政府引导,推动物业管理标准化、专业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建设绿色、智慧、平安社区。建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领导下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等协调运行机制,形成社区治理合力。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将物业管理工作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和社会治理体系

3、,制定和落实现代物业服务业扶持政策。第五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履行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中的以下职责:(一)制定、贯彻执行物业服务管理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二)开展物业服务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三)指导和监督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四)建立健全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培训制度并组织实施;(五)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实施物业服务管理相关工作;(六)指导行业协会制定自律性规范并监督实施;(七)履行物业服务管理方面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市、县级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负责查处物业区域内违法建设、违规装修、擅自改变规划用途、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

4、管理规定等行为。市、县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务、卫生健康、应急、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管理活动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各相关部门应当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投诉、举报受理方式,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受理业主和相关单位的投诉、举报,依法调查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第六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本辖区业主大会设立和业主委员会、监事委员会选举与换届;(二)指导和督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监事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人开展工作;(三)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调处业主、物业使用人、业主委员

5、会、物业服务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纠纷;(四)协调和督促物业服务人的交接;(五)建立旧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体系;(六)协助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人信用评价体系建立、考核、公布;担任业主委员会、监事委员会以及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第十七条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接受业主的监督。业主委员会由五至十五人单数组成,每届任期不超过五年,可以连选连任,具体人数、任期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从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可以设置候补委员,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人数不得超过业主委员会正式成员人数的百分之五

6、十。候补委员的任职资格、选举产生规则和职务终止规则等内容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规定。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的选举产生应当参照业主委员会成员的选举方式。设立候补委员的,应当与业主委员会一并公告和备案,并通过互联网等方式告知业主。业主委员会成员出现缺额的,由候补委员按照得票多者依次递补。经递补后仍少于五人的,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进行增补或者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第十八条业主大会可以设立监事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监事委员会由三人或者五人组成,成员在非业主委员会成员的业主中产生。监事委员会议事规则和成员的资格、任期等事项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监事委员会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审核业主

7、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和报告、业主大会收支情况报告;(二)监督业主委员会财务活动,包括筹集、管理、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情况,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得收益情况,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等;(三)监督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决定和决议的情况,对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侵害全体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要求业主委员会予以纠正;(四)督促业主委员会及时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五)向业主大会会议提出其职权范围内的建议、意见;(六)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并对业主委员会决议的事项提出建议或者质询;(七)向业主大会报告监事委员会行使职权的情况并通告全体业主;(八)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

8、九条鼓励符合业主条件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通过法定程序参与业主委员会、监事委员会成员选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业主委员会、监事委员会成员:(一)本人、配偶以及本人和配偶的近亲属在本物业服务区域的物业服务人任职的;(二)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三)在物业管理活动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四)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约定其他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监事委员会成员的情形。第二十条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阻挠、抗拒业主大会行使职权;(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拖延提供物业管理有关文件、

9、资料;自使用业主大会、 (四)打击、 (五)挪用、 (六)抬高、(三)违反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未经业主大会授权,擅业主委员会印章;报复、诽谤、陷害投诉举报人;侵占业主共有财产;虚增、截留由业主支付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电梯检测维修费用以及业主共同支付的其他费用;(七)索取、收受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不正当利益;(八)明示、暗示物业服务人减免物业费;(九)泄露业主信息或者将业主信息用于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十)拒不执行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十一)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超越业主大会赋予的职权,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第二十一条业主委员会、监事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0、其成员资格终止:(一)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监事委员会提出辞职之日起满三十日的;(二)不再具备业主身份的;(三)丧失履行职责能力和条件的;(四)法律法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二条经专有部分面积占比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联名,可以向业主委员会、监事委员会提出罢免业主委员会、监事委员会部分成员的书面建议,业主委员会、监事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罢免建议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请业主大会表决。业主委员会、监事委员会未按时提请业主大会表决的,提出罢免建议的业主可以请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逾期未召开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

11、人民政府组织召开。业主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罢免业主委员会、监事委员会全体成员的书面建议,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表决。前款罢免通过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组织、指导成立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监事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监事委员会届内终止或者被罢免的,应当在终止之日起七日内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移交由其保管的文件资料及财物。第二十三条物业服务区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专有部分面积占比百分之十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百分之十以上的业主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代行业主

12、委员会相关职责:(一)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二)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但未成立,经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后仍不能成立的;(三)列入旧住宅小区综合整治改造计划且符合第二项条件的;(四)属保障性住房的。物业管理委员会由五至十五人单数组成,成员由业主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村)党组织、公安派出所、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建设单位等代表组成。其中,业主成员不得少于百分之五十。物业管理委员会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当告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并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成员名单。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作出决定前,应当征求全体业主意见;作出决定后,应当在物业服务区

13、域内显著位置公告。物业管理委员会自业主委员会成立之日起停止履行职责,并在七日内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移交手续后解散。第四章前期物业管理第二十四条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人。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人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合同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年。合同期限自首套房交付之日起计算。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届满前,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与新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可以邀请专业经营单位、物业服务人或者物业咨询机构等提前介入项目的开发建设,对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配套设施建设、工程质量控制、设

14、备运行管理等事项,提出与物业管理相关的建议。第二十六条承接新建物业前,物业服务人和建设单位在新建物业竣工验收后,应当按照国家、省相关规定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共同对物业共有部分和其相应的物业档案进行查验。物业承接查验应当邀请买受人代表以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参加,可以聘请相关专业机构协助进行。买受人代表应当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从公开报名的买受人中确定。物业承接查验后,建设单位应当与物业服务人签订物业承接查验协议,物业承接查验协议作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补充协议。物业服务人不得承接未经查验的物业。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人不得恶意串通、弄虚作假,在物业承接查验活动中共

15、同侵害业主利益。第二十七条物业服务人应当将承接查验有关原始资料建档保存。物业承接查验档案属于全体业主所有,业主有权查询、复制、摘抄。前期物业服务人应当在业主委员会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物业承接查验档案。第二十八条前期物业服务期间,首套住宅物业交付满一年的,建设单位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前期物业服务人服务等级进行评定。评定结果向全体业主公告,同时告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第二十九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满,业主未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人前,可以由前期物业服务人按照前期物业服务标准、收费标准继续提供物业服务,但是服务期限为不定期。业主和前期物业服务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但是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对方。第五章物业服务第三十条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业主委员会应当将物业服务合同草案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七日;物业服务合同经业主大会审议通过,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签订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即行终止。物业服务人应当将物业服务合同在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抄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第三十一条业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的,可以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决定解聘的,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人。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前,物业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管理/人力资源 > 质量管理

copyright@ 2008-2023 yzwku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宁ICP备2022001189号-2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