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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招标采购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心药品、医疗器械、后勤物资、基建维修工程项目的管理,维护中心利益,提高经济效益,确保物品购置及基建工程质量,规范其购销行为,遏制购销环节中的不正之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坚持质量第一和质量价格比最优相统一,科学评估,集体决策,依法接受监督。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三条中心成立招标委员会,人员由中心领导,有关职能科室代表,职工代表及有关专家组成,负责对招标事项进行决策。第四条中心成立监督委员会,人员由纪委、工会、支部书记代表组成,主要职责负责招投标监督工作。第五条根据
2、国家有关规定和我中心认为必要的,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尽量减少自行招标。第三章招标范围第六条凡是利用中心资金采购的药品、医疗器械、后勤物资、基建及维修工程、信息设备、广告宣传、印刷品、印刷制作等超过一定金额的高值项目均应纳入招标采购范围,招标金额限定如下:(一)药品类:除参加政府集中招标采购的以外,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目录、临床应用普遍、采购量比较大的西药及中成药及使用量较大的化学试剂。具体招标品种目录由药事委员会根据政府有关药品招标的规定、山东省医保目录及中心临床用药具体情况确定。(二)医疗器械类:单台金额大于2万元的医疗仪器设备:单品种年用量大于2万元的卫生材料及低值易耗品:单台次
3、年维修保修费大于2万元的医疗设备。(三)后勤物资类:单品种年用量大于2万元的后勤物资、大宗家具、办公用品、印刷品、被服、水、电、暖设备及配件、油、消防器材。(四)基建工程类:经中心批准立项,项目金额2万元以上的各类基建工程及维修项目。(五)信息设备:单台次、一次性总额招标超过及年使用量大于2万元的计算机及网络设备及耗材、电教及通讯。(六)单项5000元以上的广告设计、发布及各类劳务技术服务项目。(七)其它由招标委员会决定的招标项目。第四章招标程序第七条中心招标遵循以下程序:(一)按照中心规定的招标范围,由各有关科室提出招标项目申请、确定招标品种、数量、预算金额提交申请,并出具可行性论证报告。(二)招标项目必须经招标委员会作出决策。招标项目确定后,对于设备招标,业务科室提供技术参数,由该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讨论,讨论结果和上报技术参数要签名确认。(四)招标方式、招标时间由招标委员会主任组织会议决定。(五)招标办公室和相关职能部门审核投标企业的资质及其产品的合法性,查看证照是否齐全、真实。(七)根据招标项目的需要,选择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议标。原则上必须由三家以上投标单位才能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