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责任清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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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漂河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责任清单序号职权类别职权名称实施依据办理环节责任事项责任科室承诺时限法定时限收费情况及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04年5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7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受理L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九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审查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第九条进行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提出初审意见。1行政许可粮食收购许可办理

2、登记的经营者,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后,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向办理工商登记的部门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资金、仓储设施、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等证明材料。粮食行政管理部决定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粮食收购许可证(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储备管理科5个工作口15个工作日不收费送达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具体条件的申请者作出许可决定并公示。事后监管5.事后监管责任:监督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证的经营者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

3、,从事粮食收购活动。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服务电话:投诉电话:受理地点:溪河市沙北行政服务大厅二楼15号窗口序号职权类别职权名称实施依据办理环节责任事项责任科室承诺时限法定时限收费情况及依据2行政处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处罚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04年5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7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取消粮食收购资格,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立案L立案责任:对检查中

4、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法督斗执监不7个工作07个工作日不收费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告知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

5、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决定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送达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服务电话:投诉电话:受理地点:漂河市长江路37

6、号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二楼执法监督科序号权别职类职权名称实施依据办理环节责任事项责任科室承诺时限法定时限收费情况及依据3行政处罚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被售粮者举报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的;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的处罚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04年5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7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三条:有下

7、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一)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二)粮食收购者被售粮者举报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的;(三)粮食收购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四)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五)接受委托的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的。立案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粮食收购者被售粮者举报未及时

8、支付售粮款的:粮食收购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接受委托的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的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执法监督科7个工作R7个工作日不收费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

9、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告知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决定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送达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Fl内),履

10、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服务电话:投诉电话:受理地点:溪河市.长江路37号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二楼执法监督科序号职权类别职权名称实施依据办理环节责任事项责任科室承诺时限法定时限收费情况及依据4政罚行处出进量的粮未质定罚陈库行鉴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04年5月26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7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口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四十四条第一款:陈粮出库未按照本条例规定进行质量鉴定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

11、告;情节严重的,处出库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立案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陈粮出库未进行质量鉴定的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执法监督科个工作日7个工作日7不收费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杳。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告知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

12、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决定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送达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

13、行的责任。服务电话:投诉电话:受理地点:漂河市长江路37号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二楼执法监督科序号职权类别职权名称实施依据办理环节责任事项责任科室诺限承时法定时限收费情况及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04年5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立案L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低于(超出)规定的最低(最高)库存量的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407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五条: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低于规定的最低调A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

14、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5行政处罚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低于(超出)库存量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不足部分粮食价值1告知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7个,作日7个工作0不收费规定的最低(最高)库存量的处罚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取消粮食收购资格。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超出规定的最高库存量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决定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送达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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