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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重大水事纠纷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妥善处置重大水事纠纷事件,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省水资源管理条例和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本县实际情况,特制订本预案。第二条在本县境内因开发、利用水资源,防治水旱灾害以及水环境的改变而引发重大水事纠纷事件的紧急处置措施和善后调处工作,适用本预案。第三条本预案所称的重大水事纠纷是指在水事活动中因水事矛盾激化引起聚众闹事、打架斗殴、群体性械斗等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和危及水工程安全,给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造成或可能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事件。第四条重大水事纠纷应急处置的基本原则是:(一)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2、,防止事态扩大。(二)坚持协商处理和采取临时处置措施相结合。(三)在水事纠纷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改变水的现状。(四)涉及饮用水安全的水事纠纷,在纠纷得到解决前,要确保当地人民群众的饮用水安全。第五条乡镇(街道)和县有关部门应当共同维护正常水事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减轻和避免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六条根据重大水事纠纷直接涉及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生命财产安全的特性,设立以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县水利局局长任副组长的县重大水事纠纷应急处置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由县委政法委、县信访局、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农业农村局、市
3、生态环境局分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治水办、各乡镇(街道)等单位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水利局,县水利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一)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根据水事纠纷的严重程度,决定是否启动本预案;统一指挥和组织重大水事纠纷的调处工作;执行国家水利部、省水利厅、市水利局和县委县政府下达的其他关于水事纠纷调处的任务。(二)办公室主要职责:在接到有关重大水事纠纷报告的第一时间立即向领导小组报告。根据水事纠纷冲突严重程度,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根据领导小组的各项指示、命令,负责实施、协调并督促、检查、落实各项应急工作;负责有关信息、联络、接待等各项日常工作。第三章预案启动第七条各乡镇(街道
4、)按照本地预案负责处理水事纠纷应急情况,当发生下列严重情况时,由县重大水事纠纷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启动本预案:(一)因水事纠纷发生20人以上的群体性械斗事件;(二)因水事纠纷发生出现危及重要水工程安全的情况;(三)跨乡镇(街道)行政区域出现群体性械斗纠纷;(四)严重危及到人民群众饮用水安全的水事纠纷;(五)其他情况需要启动本预案的。第四章处置程序第八条水事纠纷发生后,事发地乡镇(街道)应当迅速组织相关人员赶赴现场维持秩序,做好稳定工作,防止事态扩大。第九条当达到本预案启动条件时,县水利局应当立即向领导小组和县委、县政府有关领导报告,案情重大、涉及县际边界或市应急预案分级响应处置条件时,应当向市或省
5、水政主管部门报告。第十条根据县委、县政府和领导小组的指示,县水利局会同有关部门紧急研究纠纷情况,提出紧急处置意见,并以领导小组名义将紧急处置意见下达到纠纷所在地的乡镇(街道),由其负责贯彻实施。第十一条县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应当立即组成工作组赶赴现场,督促指导紧急处置意见的落实工作。同时,应及时将处置的进展情况或处理结果报告县委、县政府和有关领导。涉及县际和市级应急预案的水事纠纷,应当向市或省水政主管部门报告处置的进展情况和处理结果。第五章预案实施第十二条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工作原则,在重大水事纠纷发生后,县重大水事纠纷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和事发地乡镇(街道)应当迅速组织有关人员赶赴现场维护秩
6、序,全力阻止事态扩大和蔓延。第十三条在纠纷得到解决前,纠纷事发地的乡镇(街道),应当做好人民群众的稳定工作,防止事态扩大。未经纠纷各方达成协议或共同的上一级政府批准,任何一方不得修建排水、阻水、取水或截(蓄)水工程,不得单方面改变水的现状,对擅自改变水的现状的,有关单位应依法采取临时紧急处置措施。第十四条发生械斗等恶性事件,县公安部门要及时阻止和平息械斗各方暴力行为,对故意煽动闹事、结伙斗殴、抢夺损坏公私财物、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依法采取强制性措施平息事态。第十五条县重大水事纠纷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必要时组织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分
7、局等部门赶赴现场,做好应急保障工作。第十六条因重大水事纠纷导致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在重大水事纠纷突发性事件得到平息后,按照下列程序和职责分工解决处理水事纠纷:(一)在同一乡镇(街道)内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重大水事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由县水利局会同当地乡镇(街道)进行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同一乡镇(街道)内发生的村与村之间的重大水事纠纷,应当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乡镇(街道)裁决。(二)在本县境内发生的跨乡镇(街道)行政区域的重大水事纠纷,由县水利局负责协调,协调不成的,由县人民政府裁决,纠纷各方必须严格执行。(三)跨县际的重大水事纠纷,县水利局协助市水利局做好协调工作。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水事纠纷多发的乡镇(街道)可根据本预案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应急预案,报县重大水事纠纷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备案。第十八条重大水事纠纷的新闻报道材料须经县重大水事纠纷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审查后再作报道。对县内外有重大影响的水事纠纷的发生和处理等消息,按有关规定由县人民政府或县水利局指定发言人发布。第十九条县水利局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修改和完善本预案,部门职责发生变化或者应急处置过程中发现存在的问题和出现新的情况,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第二十条本预案由县水利局负责解释。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