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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前医学检查内容(一)婚前医学检查的主要疾病母婴保健法第8条规定婚前医学检查的主要疾病有: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并且规定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1 .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严重致愚、致残,全部或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但并未丧失生育能力。子代再发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疾病。2 .指定传染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所规定的艾滋病、淋菌、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这些传染病在传染期内均暂缓结婚。3 .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精神分裂症的遗传基础是多基因
2、遗传,个别家庭中有单基因遗传方式。精神分裂症的群体患病率为1%,患者子女的患病风险达10%15%,双亲都患病者,子女的再现风险达40%60%躁狂抑郁症的遗传方式有多基因遗传,也有常染色体显性遗传或X连锁显性遗传方式家系,需根据具体家系,进行分析,估计再发风险。4 .其他与婚育有关的疾病如心、肝、肾、肺等重要脏器疾病、糖尿病以及生殖系统发育障碍或畸形等。(二)婚前医学检查的项目根据婚前保健工作规范(修订)的要求,婚前医学检查的项目应包括以下方面。(1)询问病史。(2)体格检查包括全身检查和生殖器及第二性征检查。(3)辅助检查。包括:常规检查项目。血常规、尿常规、梅毒筛查、血转氨酶和乙肝表面抗原,胸部透视,女性阴道分泌物滴虫、念珠菌检查。根据需要应进行必要的检查项目。乙型肝炎血清学标志检测、淋病培养、艾滋病检测、肝肾功能、支原体和衣原体检查、精液常规、B型超声、乳腺、染色体检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