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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分级应对制度为有效应对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的处置,切实加强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完善应急联动机制,进一步提升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XX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xx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一条本制度所称“事故灾难”是指工矿商贸等企业发生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本制度所称“自然灾害”是指洪涝灾害、旱灾、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第二条事故灾难、自然灾害应对工作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分
2、类应对、协调联动”的原则。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对本行政区域内事故灾难、自然灾害应对工作负责。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县人民政府负责。第三条按照事故灾难、自然灾害的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可控性等因素,将事故灾难、自然灾害由低到高一般分为四级:一般(W级)、较大(11I级)、重大(II级)、特别重大(I级)。第四条事故灾难、自然灾害发生后,事发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的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与处置工作,并立即向县人民政府汇报,必要时可越级报告。第五条县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指导、协助事发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做好有关事
3、故灾难、自然灾害的应对工作。第六条发生一般(W级)事故灾难、自然灾害,由县人民政府负责响应处置,按照县总体或专项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事发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必须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负责对事故灾难、自然灾害进行先期处置。第七条发生较大(In级)事故灾难、自然灾害,县人民政府在启动应急响应并进行先期处置的同时,报请市人民政府启动市级层面的应急响应和处置。第八条发生重大(II级)及特别重大(I级)特事故灾难、自然灾害,县人民政府在启动应急响应并进行先期处置的同时,报请省、市人民政府启动省市级层面应急响应和处置。第九条县级层面应急响应从高到低分为四级,即: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一级
4、响应由县人民政府县长决定启动,由县长组织指导协调,必要时赴事发现场组织指挥;二级响应由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决定启动,由常务副县长组织指导协调,必要时赴事发现场组织指挥;三级响应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决定启动,由分管副县长组织指导协调,必要时赴事发现场组织指挥;四级响应由县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决定启动,由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组织指导协调,必要时赴事发现场组织指挥。响应分级标准在相关县级专项应急预案明确。对涉及面广、敏感复杂或处置不当后果严重的一般事故灾难、自然灾害,根据应对工作需要,可逐级上报省、市级层面,由省、市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第十条事故灾难、自然灾害发生地政府不能消除或不能有效控制事故灾
5、难、自然灾害时,应当及时向上一级政府报告。上一级政府应当及时启动本级应急响应,应对处置下级政府不能独立应对处置的事故灾难、自然灾害。第十一条对于事故灾难、自然灾害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时段、特殊时期、重点地区的,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响应启动后,可视其事故灾难、自然灾害事态发展情况及时调整响应级别。第十二条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专项应急指挥部要建立健全应急响应和和保障机制,修订完善总体和专项应急预案,提高事故灾难、自然灾害应对处置能力。第十三条各乡镇(街道)响应等级可参照县级层面应急响应等级设置,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予以明确。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分级标准一、一般(W级)
6、事故灾难、自然灾害1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一般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2,火灾事故。发生一般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00o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3.森林火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初判发生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且火灾发生后2个小时内未能控制的;发生跨乡镇森林火灾的,或发生在县(市、区)域边界森林火灾的;发生在自然保护区、国家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天然原始林区、国家重要设施、军事设施、军事
7、基地周边等敏感地区、高危火险区的。4,洪涝灾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因暴雨洪水造成局部农作物受淹、群众受灾、城镇内涝等灾情;主要防洪河道堤防出现险情;大中型水库出现险情,小型水库出现较大险情;(4)中小型河道堤防出现较大险情;主要防洪河道超过警戒水位;发生山洪灾害造成3人以下死亡。5 .旱灾。发生局部干旱,按照区域旱情等级(GB/T32135-2015).干旱灾害等级标准(SL663-2014)评定,县级区域农业干旱、临时饮水困难人口比例或城市干旱等级为轻度干旱以上等级时。6 .地质灾害。发生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受灾害威胁,需避险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
8、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2)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7 .地震灾害。发生一般地震灾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2)当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二、较大(In级)事故灾难、自然灾害1.生产安全事故。发生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00o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2.火灾事故。发生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
9、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3.森林火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初判发生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且过火面积达到2公顷以上的;初判发生一般森林火灾,地点位于自然保护区、国家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天然原始林区、国家重要设施、军事设施、军事基地周边等敏感地区、高危火险区且2小时内未得到控制的;(3)发生跨县(市、区)森林火灾且4小时内未得到控制的;火灾发生后8小时内火灾仍未得到控制的。4,洪涝灾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发生区域性洪涝灾害造成农作物受淹、群众受灾、城镇内涝等灾情;主要防洪河
10、道堤防发生重大险情;大中型水库发生较大险情,或小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发生山洪灾害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5 .旱灾。发生中度干旱或者区域性干旱,按照区域旱情等级(GB/T32135-2015).干旱灾害等级标准(SL663-2014)评定,市区域农业干旱、临时饮水困难人口比例或城市干旱等级有一个出现中度干旱等级或者上述三项都达到轻度干旱等级。6 .地质灾害。发生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受灾害威胁,需避险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
11、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7 .地震灾害。发生较大地震灾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较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2)当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人口密集地区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三、重大(II级)事故灾难、自然灾害1.生产安全事故。发生重大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2.火灾事故。发生重大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
12、下直接经济损失。3 .森林火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初判发生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IOoO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初判发生较大森林火灾,地点位于高危火险区,威胁多个居民地、国家重要设施、军事设施、军事基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旅游区、天然原始林区等,且12小时内未得到控制的;在省域交界、跨省辖市交界、国家重要仓库周边等敏感地区发生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且当日尚未得到控制的;火灾发生后48小时内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的。4 .洪涝灾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发生区域性严重洪涝灾害造成农作物受淹、群众受灾、城镇内
13、涝等严重灾情;主要防洪河道重要河段接近保证水位;主要防洪河道一般河段及主要支流堤防发生决口;大型水库发生较大险情,或位置重要的中小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小型水库发生垮坝;发生山洪灾害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5 .旱灾。发生严重干旱、区域性中度干旱,按照区域旱情等级(GB/T32135-2015).干旱灾害等级标准(SL663-2014)评定,省级区域农业干旱、临时饮水困难人口比例和城市干旱等级有一个达到严重干旱等级或三项都达到中度干旱等级时。6 .地质灾害。发生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1)受灾害威胁,需避险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
14、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7 .地震灾害。发生重大地震灾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2)当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6.0级以上7.0级以下地震,人口密集地区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四、特别重大(I级)事故灾难、自然灾害1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2 .火灾事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
15、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3.森林火灾。初判发生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4,洪涝灾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在主要流域或多个区域发生严重洪涝灾害造成农作物受淹、群众受灾、城镇内涝等重大灾情;主要防洪河道重要河段出现超标准洪水;主要防洪河道重要河段堤防发生决口;(4)需要启用蓄滞洪区;大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或位置重要的中小型水库发生垮坝;(6)发生山洪灾害造成30人以上死亡。5 .旱灾。发生特大干旱、流域性或多个区域严重干旱,按照区域旱情等级(GB/T32135-2015).干旱灾害等级标准(SL663-2014)评定,省级区域农业干旱、临时饮水困难和城市干旱等级有一个达到特大干旱等级或三项都达到严重干旱等级时。6 .地质灾害。发生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受灾害威胁,需避险转移人数在100O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7 .地震灾害。发生特别重大地震灾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造成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占上年全省生产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