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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院关于收受“红包回扣处理办法为了加强医院行风建设,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全院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有效遏制收受“红包”、回扣等行业不正之风,树立医院和医护人员的良好形象,卫生部、省卫生厅、市卫生局关于禁止收受“红包”、回扣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一、全院医务人员(含行政、后勤人员),在医疗服务或采购等活动中收受“红包”、回扣的行为,均适用本办法。二、本办法所称的收受“红包”是指医院工作人员在医疗服务等活动中,利用职务之便以各种名义索取或非法收受有关单位和医疗服务对象及其亲属的礼金包括现金、各种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的行为。三、本办法所称的收受回扣是指医院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
2、,在药品、仪器设备、一次性卫生材料、试剂、后勤物资采购或基建过程以及其他医务活动中,收受药品、设备生产、经营企业或建筑承包单位及其代理人以各种名义给予的的现金(宣传费、补助费、活动费、信息费、开单费、统方费等好处费)、贵重物品,向生产和经营企业报销发票等行为以及私自接受医药、设备企业赞助的国内、境外各类学术会议和考察活动、旅游等。四、医务人员必须严守职业道德,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务人员医德规范,牢记救死扶伤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做到对工作认真负责,对病人精心诊治,优良服务,廉洁行医。五、医护人员在医疗工作中不准收受患者及其亲友等馈赠的“红包”(包括现金及其他的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等),
3、遇到馈赠“红包”,应当场予以谢绝并向病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对一时难以谢绝的,应及时上交科主任,科室应及时做好拒收“红包”登记后,由护士长负责在当日内退还病人或到住院收费处,将“红包”金额充实到病人住院预缴金中,并将住院预缴金收据送还病人,做好说明解释工作。科室如无法退还的,应三日内上交院行风办,由院行风办负责退还病人并做好记录。六、医院工作人员在医疗服务和行政日常工作中不得利用职务便利,在药品、仪器设备、一次性卫生材料、试剂及中标药品确认和配送企业选定等招标采购、后勤物资采购或基建过程以及其他医务活动中,收受药品、设备生产、经营企业或建筑承包单位及其代理人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提成或其他
4、不正当利益(包括宣传费、补助费、活动费、信息费、开单费、统方费等好处费等),如对方以明示的方式给予的各种回扣、提成,应当自收受之日及时如数上交院行风办,由行风办交院财务部门如实入帐,并按规定处理。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私分或占为己有,科室禁止设置小金库。七、遵纪守法,禁止以科室集体活动开支为名,收受药品、器械等各类回扣及赞助费。八、医院工作人员收受“红包”、回扣,一经举报、查实的,按省、市卫生部门相关规定及医院医德医风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一)收受“红包”、回扣数额(贵重物品按市场价格计算)不满500元的,责成当事人做出书面检查,追缴“红包”,并按收受“红包”数额的3-10倍罚款;(二)收受“红
5、包”、回扣数额在500元以上不满1000元的,除按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理外,记录医德医风考核档案。(S)收受“红包”数额在1000元以上(含1000元)不满5000元或收受回扣金额在IOOO元以上不满3000元的,除按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理外,卫生技术人员高职低聘半年;年度考核评为不合格,当年不得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收受“红包”回扣在2000元以上的有行政职务的人员一律免除行政职务,并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并记入个人档案。(四)收受“红包”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IOOoO元的或收受回扣款额3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的,除按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理外,解除所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并吊销其执业证
6、书,2年内不得申请重新注册;行政人员给予待岗处理。(五)本院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益或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较大、巨大,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六)科主任疏于管理,致使科室内发生收受“红包”现象普遍或造成恶劣影响的;收受、截留、发放、私分各类回扣等商业贿赂行为的,撤销科主任职务,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九、廉医廉政,弘扬拒收“红包”、回扣美德,对医务人员拒收、上缴病人赠送的“红包”、回扣、礼物等行为,各科室应及时反馈到院行风办,以便及时在全院通报表扬。十、本办法由医院行风办负责解释。本办法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的,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执行。H一、本办法自202*年5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