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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市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实施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加强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提高农村住房规划建设管理水平,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美丽宜居生态乡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XX省农房建筑风貌图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为总抓手,以保障农村居民住房安全为目的,以加强农村新
2、建改建扩建和既有住房安全管理为重点,建立健全农村住房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长效机制和既有住房长效监测机制,强化风貌管控,建设生态宜居、安全美丽的新农村。(二)主要任务。加强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抓好村民、村级组织或企业在个人宅基地或集体土地上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设。1.行政村村民个人建房。2.村民委员会、集体经济组织或其他项目管理部门统一实施的住房建设。3.符合当地实际、村民自愿选择的其他形式的建房。4.做好所有农户安全住房动态监测,特别要做好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农村低保边缘家庭和未享受
3、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安全住房隐患排查、新增危房改造和农户唯一住房抗震设防改造。(三)工作原则。1.坚持质量安全第一的原则,落实县(市、区)主体责任,凡辖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农房要严格落实抗震设防标准和质量安全措施。2,坚持农民主体、政府引导、政策扶持、部门协作、强化监管、保证质量。3.坚持先申请、后审批、再建设的程序,节约土地,因地制宜,体现特色。4.坚持安全适用、经济合理、绿色环保、美观大方,与村容村貌和周围环境相协调。5.坚持传承历史文化,体现地域特色、民族特色,保护传统村落,满足农村居民对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和住房高质量发展的生产生活需要。二
4、、强化规划引领,科学安排农房建设(四)严格执行村庄规划。合理选址,科学建设,选址应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空闲地或其他未被利用的土地,禁止在基本农田、饮用水源地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区建房。严禁占用耕地、天然林地、公益林地等。严禁选址在地震活动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区、山洪灾害危险区和行洪通道危险区域。不得占用高压供电架空线走廊。符合公路、铁路规定的退让距离,符合各类工程管线安全退让距离。建筑面积、高度、风貌、色彩及采光、通风等符合村庄规划和建房相关技术规定。(五)保护传统村落建筑风貌。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特色景观旅游名村等地建房要严格遵循村庄传统格局、风貌及自然田园景观,做到新建农房与整
5、体空间、环境相协调,保护文物古迹、历史建筑、传统民居等建筑风貌。(六)建立联审联批制度。建立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与乡镇农房建设联审联批制度。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审查建房用地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及用地报批要求。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宅基地改革管理等工作,为农户提供建房用地。住建部门综合掌握县域住房建设情况,跟踪做好质量安全监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村民建房用地审核报批。建房农户自申请取得建设规划许可后,应当在一月内开工建设,逾期不建设或未申请延期的,规划许可自行失效。确需延期的,可在规划许可期满三十天内,向审批机关申请延期一次,延长期不得超过两年。三、加强农房设计施工管理,从源头上
6、把控质量安全(七)严把建筑市场准入关。农房建设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工匠或有资质的建筑施工单位施工。传统生土建筑及窑洞的新建、改建及扩建由有经验的民居传承大师指导施工,确保质量安全。村民委员会、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或其他项目管理部门统一实施的住房建设依照法定建设程序执行。(八)强化设计管理。严格落实国家、省上发布的技术规范、标准、图集及技术导则相关要求,加大对农房设计、建设、施工过程的监督管理力度,做好农房设计、建设及施工过程全程管理。乡村集中建房点应同步规划建设道路、给排水、电力、通信、广电、绿化、环卫和社区服务等配套设施,绿化率不低于30%o在农房建设过程中,建房农户应配套建设污水收集管网。(九)
7、严把设计审核关。县(市、区)住建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要严把设计方案审核关,鼓励建房农户或单位优先选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统一编制的通用设计图集,也可采用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或具有职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设计的图纸,做到设计符合规范、建设符合标准、质量安全可靠、风貌美观大方。(十)严把开工放线关。农户建房或统建单位建房自取得建设规划许可后,应向县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开工申请,县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组织自然资源管理机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村民委员会、建房农户和承建方到现场定位放线,基础完工后验线,确认用地边界及建筑物平面位置。
8、(十一)严把建筑材料关。农房建房应使用合格的水泥、砂料、钢筋、保温砖等建筑材料,鼓励使用绿色建筑材料,严禁使用质量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十二)严把建房质量关。县乡两级要加大对建房工匠或建筑施工单位建房质量的监督管理,新建农房按照图纸或图集施工。改建、扩建农房涉及主体结构安全的,严格按照图纸和技术导则施工。凡建筑层高在一层以内的农房建设,建房农户向村民委员会报备,由农户选择建筑工匠或有资质的建筑施工单位施工,签订施工合同和安全责任书。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要对农户建房加强技术服务和全过程监督检查,形成检查记录。凡新建、改建、扩建农家乐、餐厅、民宿等经营性人员聚集场所的农房,建筑层高在两层及两层以
9、上、高度在7米以上、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或者跨度在6米及以上的,建房农户或单位必须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设计、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建设,签订质量安全施工合同,并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报备,纳入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范围。新建房屋必须落实上下圈梁、构造柱、拉结筋等抗震设防措施。改建、扩建房屋必须补建抗震设防措施,加固关键部位,保障质量安全。农村建筑工匠或有资质的建筑施工单位应严格落实抗震设防措施,形成施工记录,为竣工验收提供依据。(十三)落实主体责任。建房农户或统建单位是农房建设质量安全的责任主体。参与农房设计的单位或执业个人对设计负责,参与施工的单位或建筑工匠对施工
10、质量安全负责。四、严把竣工验收关,建立安全住房台账(十四)总结危改经验,推行竣工验收制度。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借鉴农村危房改造房屋竣工验收的成功经验做法,结合乡村振兴战略和实施乡村建设行动,制定符合实际的农房建设竣工验收管理办法,逐步推行竣工验收制度。(十五)强化竣工验收,严控建房质量安全。凡建筑层高在一层以内的,由乡村两级组织督促建房农户组织参建各方对竣工房屋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直至质量安全达标。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验收的一层农房进行随机抽查验收。验收合格后,乡(镇)村两级组织督促建房农户或统建单位在30日内将相
11、关资料报乡镇人民政府存档、备案,并建立农户住房安全建设档案。凡建筑层高在两层及两层以上的、高度在7米以上的、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或者跨度在6米及以上的农房竣工验收,由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联合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督促建房农户或统建单位组织参建各方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直至达到质量安全标准。竣工验收根据施工合同、施工图和相关技术标准要求,在查阅施工记录、检查工作日志的基础上,对农房实体质量进行查验核实,形成验收结论。五、巩固脱贫攻坚住房安全成果,加大既有农房安全监管(十六)建立农村安全住房长效管理机制。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建立完善既有农房
12、安全管理动态监测机构,全面加强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每季度开展一次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落实地震高烈度地区抗震设防措施,加大新增危房改造、信息录入和档案建设力度。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宣传和引导,杜绝损害房屋安全使用行为的发生,建立农房安全管理档案。(十七)巩固拓展农村安全住房成果。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做好巩固拓展农村危房改造成果与乡村振兴的有效衔接,持续抓好已脱贫户、边缘易致贫户、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贫困残疾人家庭等危房改造工作,同步推进所有农户住房安全监督管理,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落实既有农房安全监管责任,建立安全住房月巡查制度,开展常态化农房安全隐患排查、鉴定(认定),加大安全隐
13、患整治力度,保障住房安全。(十八)突出重点,强化监管。县、乡(镇)两级要持续加大在用农房安全隐患排查和鉴定(认定)工作力度。一是房龄长、年久失修的;二是建设质量差、超负荷使用的;三是房屋主体结构或承重结构损坏损伤的;四是房屋倾斜变形严重的;五是房屋地基不均匀下沉严重的;六是抗震性能差、不能满足抗震规范要求的;七是房屋位于地质灾害隐患的山边、排洪不畅的河边、自然灾害易发区和煤炭采空区等隐患区域的。(十九)强化应急管理,提升处置突发事件能力。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建立完善应急机制和预案,加大对地震活动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区、山洪灾害危险区和行洪通道危险区域农房的监测,发现隐患及时组织
14、农户撤离,并划出安全警戒距离,保障人民生命安全。(二十)加强隐患整治,确保住房安全。县、乡(镇)两级人民政府应建立农房安全隐患台账,列出责任清单,通告村民委员会和房屋产权人(农户),制定强制整改措施,督促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限期整改。(二十一)加大古建筑、古民居保护力度。各县(市、区)要加大对古建筑、古民居原址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迁移、拆除。各级组织和所有村民都有权对破坏、损害行为进行劝阻、举报和控告。县级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文旅等相关行业部门应建立保护工作责任制和联动机制,做好监督管理及保护利用等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依法加强对古建筑、古民居的保护管理。村民委员会应制定
15、村规民约,加强保护措施,强化宣传引导,督促村民做好使用和保护工作。六、保障措施(二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完善机制。建立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权责清晰、部门联动、县级统筹、乡镇(村)为主体的工作机制,成立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文旅等部门组成的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建立农村住房安全动态监测长效机制和质量安全管理机制,统筹村庄农房规划、建设、管理、安全动态监测、隐患风险排查、安全等级鉴定(认定)和改造工作,制定落实农村危房改造措施及补助政策,落实县级配套资金,整合使用国家、省级预算安排的农房建设专项资金、补助资金和奖励资金。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建立农房建设质量安全和抗
16、震设防监管体系,健全管理制度、激励机制,支持指导村民采用符合规范的农房设计图纸或图集、落实房屋结构安全和抗震设防措施。乡镇人民政府落实农房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做好脱贫攻坚时期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和贫困残疾人家庭等4类重点对象及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时期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农村低保边缘家庭和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等6类重点对象的住房安全有保障成果巩固工作,建立安全住房管理台账。要加强对农户建房施工过程管理,严禁无资质工匠或施工队承揽农房建设项目。加大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推广力度,鼓励农户建设新型装配式绿色住房。抓好新建、改建、扩建住房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同步配套道路、供排水、污水管网、垃圾收集等基础设施和通讯、供电、供热、绿化等公共服务设施,提高农村生态宜居村庄建设水平。加大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