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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加快支持企业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推进经济高质量绿色发展的实施意见为精准对接资本市场全面深化改革,深入实施全省“凤凰行动”计划,着力推动县域企业股改挂牌上市工作,积极拓宽企业直接融资渠道,主动赋能经济高质量绿色发展,按照畲族自治县实际,特制定如下政策意见。一、支持企业股改1.对新设股份有限公司,经市场监管局认定且正常运转的,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企业在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辅导实施规范股改的,在完成股份制改造工商登记注册后,给予50万元奖励。2 .企业股改过程中引进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的股权投资,按实际到位资金的1%予以奖励,一年内最高不超过20万元。其他企业引进
2、机构投资(需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参照执行。3 .企业因挂牌上市需要在股份制改造、资产重组和股权调整中,涉及主业相关的土地、房屋、车船、给排水及供电指标、资质等级、自有知识产权等权属过户时,投资主体没有变化的,在办理相关免税手续后可直接变更企业名称;投资主体发生变化或有交易转让行为的,依法申报纳税后,按其对地方贡献留县部分给予挂牌上市企业全额奖励。4 .对企业在股份制改造中发生的利润分配、企业权益转增资本(包括未分配利润、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等转增股本)的,按其对地方贡献留县部分给予挂牌上市企业全额奖励。5 .从企业完成股改当年起三年内,按超过上年度企业对地方贡献留县部分全额给予奖励
3、。二、推动企业挂牌6 .拟挂牌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即“新三板”完成挂牌,当年起三年内,按超过上年度企业对地方贡献留县部分全额计算,给予企业奖励。7 .对企业完成“新三板”挂牌的实行分层奖励:企业完成首次“新三板”基础层挂牌奖励企业150万元;挂牌企业首次进入“新三板”创新层奖励企业200万元,自挂牌之日起进入创新层奖励企业350万元。挂牌企业实现北交所上市的一次性奖励高管500万元;挂牌企业成功转至上交所或深交所上市的一次性奖励高管800万元,上述一次性奖励政策与第9条分阶段奖励政策不重复享受。8 .经金融工作部门推荐后,完成股权交易中心(含“生态经济板”)挂牌的奖励3万元。三、推进
4、发行上市9 .对企业完成境内IPO实行分阶段奖励:企业完成首次IPO辅导备案的奖励企业200万元;企业完成首次IPO报会受理的奖励企业300万元;企业完成A股首发上市奖励企业500万元,奖励高管500万元。2024年底前完成首发上市的增加奖励企业500万元,奖励高管500万元;2026年底前完成首发上市的增加奖励企业300万元,奖励高管300万元。10 .企业实现首次境外上市奖励200万元。11 .拟上市企业完成首次上市辅导备案,以辅导备案确定的发行人报告期(三个完整会计年度)上一个完整会计年度为基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从报告期第一年起至上市前(最长不超过三年),按当年企业对地方贡献超出基
5、数部分全额奖励企业。经核实发行人进入辅导备案后发生终止辅导审核或放弃上市等情形,自发生当年起不再享受该项政策。该项政策与第5条可以连续执行,但同一年度不得重复享受。四、鼓励公众公司入驻12 .对在县内新入驻的境内上市公司给予企业高管1000万元奖励;对“新三板”挂牌公司注册地迁至县内的给予企业高管分层奖励:基础层奖励200万元,创新层奖励300万TCO五、鼓励企业扩大资本市场融资13 .企业(含境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按募集资金实际投资在畲族自治县域内资金总额(含补充流动资金,下同)的1%给予奖励;对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企业通过资本市场实现融资(含股权和债券),按其募集资金实际投资在畲
6、族自治县域内资金总额的1%给予奖励,单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14 .鼓励解禁的限售股在本县减持。上市公司自然人股东涉及公司限售股减持,按其实际产生的个人贡献留县部分的80%给予奖励。六、加强政策助力企业对接资本市场15 .对拟挂牌上市企业,在股改挂牌上市过程中,涉及产权、股权等历史遗留问题处置,以不影响企业挂牌上市为目的,经县政府协调后另行商定。16 .对辅导企业成功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证券公司保荐代表人给予20万元、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承办项目组的负责人分别给予10万元奖励。17 .上市(挂牌)企业高管的未成年子女可优先享受在县内优质中、小学就学;上市企业高管,自认定当年起,连续聘期
7、5年(含)以上的,可优惠租赁县人才公寓。七、鼓励企业并购重组18 .上市公司或行业优势企业并购本地企业,自并购重组三年内,在注册和纳税登记的被并购企业按超过上年度企业对地方贡献留县部分全额给予奖励。19 .上市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或国内(外)500强企业对本县企业进行兼并重组过程中,涉及股权转让行为按其产生的个人贡献留县部分的80%给予奖励。20 .对上市公司和500强企业设立的项目,可另行商定。21 以上市为目的开展的合并、分立、股权转让、资产收购等过程按其产生的个人贡献留县部分在企业完成首次IPO辅导备案后按80%奖励给相应贡献人。八、其他事项22 .本意见与其他政策有类同或符合本文件规定多项优惠政策的,按“就高、不重复享受”原则执行。23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4 .本意见由县企业股改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