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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医学重点学科建设,有效提升医学科技水平,不断增强全区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能力,促进卫生事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学重点学科”是指在学科建设、人才构成、科技优势、教育培训、科研水平和医疗质量等方面具有领先水平或具有特色与优势的医学学科。第三条医学重点学科建设旨在通过重点建设和合理布局,从防病、医疗的重点领域和急需加强的学科着手,在全区医疗卫生机构中择优确定一批学科作为区级医学重点学科进行建设。第四条对已验收通过的省、市、区级重点(扶持)学科,区卫生健康局将继续进行学科跟踪管理。该类学科负责人应按要求每年填报学科建设基本
2、情况,如实反映学科建设全貌。对学科建设停滞的省、市、区级重点(扶持)学科,建设结余经费将予以收回。第五条重点学科建设项目须经过调研、申请、评定等程序,进行分层次、分类型择优确定。第二章申报与评审第六条按照“择优遴选、公正合理、兼顾布局、科学决策”的总体原则,集中时间开展医学重点学科申报评审。第七条医学重点学科建设分为重点学科、重点扶持学科二种类型,申报对象为全区医疗卫生机构。第八条申报重点学科范围:(一)总体技术水平目前在区域内有一定影响的学科;(二)有前瞻性并有巨大发展潜力的学科;(三)全区尚未建设且目前急需建设的学科。第九条申报区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的,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学科建设必
3、须对区域内人民健康促进和提高疾病预防、诊断、治疗具有重要价值;(二)学科总体质量和服务水平处于区内医疗卫生机构的领先水平,社会反映情况良好;(三)具有较高水平和良好声誉的学科带头人和后备人选,学科人才梯队总体结构合理;(四)该学科在医院内已作为重点发展学科,科室内部管理良好,学科有明确的主攻方向,已制定一系列有效的管理制度,保障措施完善;(五)每个学科必须具有一名副高以上职称的在编卫生技术人员作为学科带头人。如学科带头人距退休时间已不足三年,应指定一名骨干作为第二学科带头人。每个学科至少有两名业务骨干,学科带头人、业务骨干、学科成员不得在其他学科兼任,因学科协作确需出现骨干兼任情形的,必须经区
4、重点学科建设管理领导小组批准。第十条拟申报医学重点学科的单位需填写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申报书(附件1),学科管理领导小组将遴选专家成立评审专家组,从学科管理、人才建设、学科影响力、科技优势、教学培训、学科条件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审,集体决定重点学科拟建项目。第十一条被上级部门确定为医学重点学科或扶持学科的,可以继续参与本区重点学科建设申报,但建设经费不予重复拨付。第三章建设与管理第十二条由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全区重点学科建设的管理工作,制订学科建设的相关制度和政策措施。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卫生健康局医政医管科,具体负责学科建设的日常管理事务,按时组织专
5、家进行周期评估、督查和不定期抽查等工作。第十三条医学重点学科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学科建设的第一责任人,所在医疗卫生机构的科教管理部门负责学科建设的日常管理,对学科建设进行检查指导并建立学科建设档案。第十四条医学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确定后,由区卫生健康局与学科所在单位签订医学重点学科建设计划合同书(附件2),单位法定代表人与学科带头人均在合同上签字确认,共同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第十五条各学科要根据建设目标制订三年建设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每年初要书面报告上一年度学科建设情况,并随时报告学科发展重大事项等动态信息。第十六条学科建设周期从主管部门发文批准学科建设之日起计算。各重点学科在建设期内发表、出
6、版或获得的与学科有关的论文、著作、学术报告、科技成果、科技奖励、专利等知识产权都属于学科建设成绩,每年年初要将相关材料复印件连同年度报告一并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第十七条除下列情形外,学科带头人一经确定,不再变更:(一)学科带头人已调离、退休或离职;(二)学科带头人因身体原因或其它原因无力或难以完成学科建设管理工作并已持续半年以上;(三)学科带头人因工作不力,学科建设成效甚微,已不能胜任带头人工作。第十八条出现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情形时,学科所在单位应在一个月内报告领导小组办公室,未报告的一经发现将取消该学科建设资格。第十九条学科建设周期为三年,在建设周期中发生因其他原因无法完成计划合同等情况
7、的,应由所在单位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终止其建设计划,将视情追回建设经费。第四章学科带头人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条医学重点学科带头人应是本单位在编正式职工,是学科建设的直接责任人,对学科建设是否达标负有直接责任。第二十一条医学重点学科带头人负责确定学科的研究方向、经费使用、学科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举荐本学科业务骨干。第二十二条医学重点学科带头人应结合实际确定本学科主攻方向和重点研究项目,做到“重点突出、特色鲜明、研究方向稳定深入、以点带面、全面发展”。第二十三条医学重点学科带头人应带头开展、引进或应用代表本学科先进水平的新技术、新项目、新方法,大力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填补区内空白。第二十四条
8、医学重点学科带头人应制定切实可行的人才培养计划,在建设周期内至少培养出一名学科接班人。第二十五条学科业务骨干应努力钻研学术业务和科室管理知识,养成良好的学风和职业道德,并积极支持和配合学科带头人的工作。第二十六条学科带头人年终绩效考核奖可在单位内部绩效分配中享受基础上再增加0.1个系数予以奖励。第五章经费管理第二十七条医学重点学科建设专项经费,包括前期补助经费、中期评估补助经费和期末验收补助经费。第二十八条被列为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的经费补助标准为每个重点学科给予10万元补助,每个重点扶持学科给予5万元补助。对已验收通过的省、市、区级重点(扶持)学科,其经费予以留存使用,使用原则及范围参考建设期间
9、使用标准。第二十九条立项的医学重点学科要在每年9月底前提交下一年度建设经费预算和上一年度的经费使用决算,提交的年度建设经费预算方案要经过集体讨论。单个项目预算经费或同类项目累计预算经费超过15万元的,要经过专家论证,经论证同意立项的项目报所在单位法定代表人审定,最后报领导小组审批。第三十条各单位医学重点学科建设专项经费应纳入单位财务管理,按照相关财务规定,专款专用,实行单独记帐,专项核算,定期审计。第三十一条建设资金使用遵循“突出重点、保证必需、合理有效”的原则,经费开支范围包括:设备材料费用(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人才培养交流费用(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
10、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学科支撑费用(燃料动力费、维修费、办公及印刷费、水电气燃料费、物业管理费、图书资料费)等。其中硬件建设经费支出不得超过50%。第六章评估与考核第三十二条制定医学重点学科建设评估标准(具体内容见附件3),对列入建设计划的重点学科进行中期和期末评估,期末评估合格者授予“医学重点学科”称号,并予以挂牌。第三十三条中期评估的主要内容是学科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和下一步工作计划,期末评估的主要内容是学科管理、学科人才队伍建设、学科研究与技术创新、学科临床优势。第三十四条被列为建设对象的重点学科分别在期中和期末经专家评估考核后,对照评估标准考核分数未达到60分和80分以上者;重点扶持学科在期末评估中考核分数未达到60分以上者,均视为该学科建设未达标,由领导小组终止其建设计划,并停拨相应建设补助经费或追回已下拨的补助经费,且三年内该学科不得再参加任何层次的学科建设申报。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五条列为区级及以上层次医学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的科室负责人、学科和技术带头人,各单位应优先解决其职称聘任。第三十六条被列为“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的同时,该学科在申报省、市级医学重点学科建设时,同等条件下将优先予以推荐。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区卫生健康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