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的预防与扑救安全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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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火灾的预防与扑救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各单位应当根据防火、灭火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消防规定的要求,做到消防安全自查,火险隐患自除,法律责任自负,并定期对消防器材进行检查、维修,时刻保持处于良好状态。第二条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业知识培训:一、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二、从事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存、运输、销售、装卸的人员。三、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管理人员。四、从事电焊、气割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五、其他依照有关规定需要培训的人员。第三条人员密集场所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警示标志等方式告知公众火灾危险及自救逃生方法,并按照有关规定配置消防标示和自救设施,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2、。第四条举办大型性活动,承办人必须向安环生产部申请备案,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明确消防安全责任,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等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第五条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调压站、供应站应符合防火防爆要求。第六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第七条在消防安全重点防范单位部位的工作人员,应当做到“四懂四会即:懂本岗位

3、生产过程中的火灾危险性,会报警;懂预防火灾,会使用消防器材;懂灭火方法,会扑救初起火灾;懂逃生办法,会组织人员疏散逃生。熟知本单位消防应急预案。消防安全重点防范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建立巡查记录,记录清楚、完整,存档备查。巡查内容包括:一、用火、用电有无违规违章;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良好;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良好;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五、重点防范部位人员在岗情况及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六、动火现场的消防安全措施是否到位;七、火灾隐患

4、的整改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八、其它消防安全情况。第八条各单位冬季取暖需要使用火炉、电暖器时,经本单位领导同意,报安环生产部审批,批准后,方可使用,使用中要有专人看管,做到人走灯灭、人离电断,不准擅自移动火炉、电暖器的位置,严禁在火炉、电暖器的附近放置易燃易爆物品。第九条严禁在各类物资仓库和易燃易爆的部位使用明火。确因工作需要使用明火者应当办理动火审批手续,设置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第十条各单位对采用的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必须清楚其火灾危险性及其特点,并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第十一条生产使用储存易燃易爆物品场所,三十米以内为禁火区域,在禁火区域内严禁使用明火。如因生产或检修需临时动用明火者

5、,应当先申报,批准后,方可动火。具体规定为可动火。具体按照动火作业管理规定执行。第十二条公司实行四级防火安全检查制度。即:公司季检、厂级月检、车间周检、班组日检。凡在检查中查出的火灾隐患,各单位应当及时整改,不得拖延。检查要有记录,查出的隐患要设定整改计划、责任人和整改时间。暂不具备整改条件的重大隐患,必须采取安全可靠的防火措施,并执行立案、销案工作制度。第十三条消防水源应当充足,消防栓水压应当符合标准,各单位辖区内的消防栓应当制定负责人经常检查、维护保养;消防通道必须保证畅通无阻,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公司消防主管部门批准不准在厂区道路上堆放物品、设置栏杆,阻碍消防车通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占

6、用防火间距。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火灾都有义务迅速报警。报警时应当讲清起火单位、地点、燃烧物,并派人在路口接车,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给报警人员提供方便,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第十五条发生火灾的单位,应当迅速组织人力、物力、利用现有的消防器材、设备扑救、控制初起火灾,疏散人员,抢救物资。安环生产部接到火警后,应当立即通知消防车同时通知保卫科组织人员赶赴火场,救助遇险人员,扑灭火灾,排除险情。所有火场人员必须服从火场指挥的调动和安排。第十六条发生火灾的单位,在扑灭火灾后,必须保护火灾现场,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协助安环生产部查清火灾原因,核实火灾损失,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破坏伪造火灾现场,未经安环生产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清理、破坏火灾现场。并按照“四不放过”原则(1、事故原因分析未查清不放过;2、事故责任者未受责任追究不放过;3、事故责任者和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4、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总结事故教训,做好善后工作,同时将火灾造成的损失上报公司。第十七条为抢救人员和主要物资,阻止火势蔓延,拆除或者破损其他单位的建筑物、构筑物而造成其他单位、个人损失的,由起火方予以陪偿。第十八条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施工现场应当设置与建设进度相适应的消防设施、消防车通道,配备相应种类、数量的消防器材,确保消防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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