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域使用权收回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上传人:王** 文档编号:534623 上传时间:2023-11-15 格式:DOCX 页数:9 大小:19.61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海南省海域使用权收回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9页
海南省海域使用权收回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9页
海南省海域使用权收回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9页
海南省海域使用权收回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9页
海南省海域使用权收回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9页
海南省海域使用权收回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9页
海南省海域使用权收回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9页
海南省海域使用权收回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9页
海南省海域使用权收回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9页
亲,该文档总共9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海南省海域使用权收回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海南省海域使用权收回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9页珍藏版)》请在优知文库上搜索。

1、海南省海域使用权收回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第一条(制定目的)为进一步加强海域使用管理、规范海域开发利用行为,促进资源集约节约、高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和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基本原则)本省海域使用权收回遵循依法依规、集约节约、高效利用、保障权益、公平合理的原则,加强海域资源的保护与利用,建立海域资源低效利用退出机制,维护公共利益和国家安全,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第三条(适用范围)在本省管辖海域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收回海域使用权:(一)取得海域使用权后连续闲置满

2、2年的;(二)以非有偿方式取得的海域使用权,虽然期限未满,但不再使用的;(三)海域使用权人应按年度逐年或分期缴纳海域使用金,但在期限内拒不缴纳的;(四)因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安全需要在海域使用权期限届满前收回的;(五)海域使用合同约定需要收回的其他情形。第四条(责任分工)原批准使用海域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海域使用权的收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海域使用权收回工作,负责组织海域使用情况的调查、闲置认定、协商、制订补偿方案、听证、海域评估等相关工作。行政审批职能已划转至行政审批部门的,由其负责海域使用权收回相关文书的报送和下达。财政、税务部门负责收回海域的

3、海域使用金和相关税费的缴纳情况调查、清退和补偿等相关工作。不动产登记部门负责海域海域使用权的注销或变更登记等工作。发展改革、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沿海市、县乡镇政府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海域使用权的收回管理相关工作。第五条(闲置定义)闲置海域是指海域使用权人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同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认定为闲置海域:(一)自取得海域使用权之日起满2年未动工开发;(二)自取得海域使用权之日起2年内投资额(不含已缴纳的海域使用金和税费)不足总投资额的百分二十五。(三)对于填海和构筑物建设项目,自取得海域使用权之日起2年内已动工开发,但实际填海面积或构筑

4、物建设面积少于已批准海域面积的三分之一;(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六条(闲置期间)闲置期间是指自取得海域使用权之日起连续满2年。闲置期间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闲置期间中断。从中断情形消除之日起闲置期间接续计算:(一)实际开发使用的海域面积已达到开发使用总面积三分之一的;(二)已投资的金额(不包括依法缴纳的海域使用金和相关税费)达到总投资金额百分之二十五的;(三)经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同意的。(四)规划调整等政府原因。(五)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第七条(平台预警)海域使用项目的审批信息统一纳入海南省国土空间规划一体化信息平台进行管理。经平台预警取得海域使用权满2年的项目,原审批用海的人民政

5、府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启动海域调查程序。第八条(海域调查)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在三十日内对取得海域使用权满2年的项目开展海域使用情况调查,确定涉嫌闲置用海项目清单,调查时可以邀请同级海洋执法部门、行政审批部门、所在乡镇政府等参加。对于历史海域使用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需要收回的,可以纳入闲置用海项目清单一并开展海域使用情况调查。第九条(调查通知)对涉嫌闲置的用海项目,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向海域使用权人发出闲置海域调查通知书,包括以下内容:海域使用权人身份信息、海域开发使用情况、涉嫌闲置的事实和依据、调查内容及提交材料的期限,海域使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海域使用权人应当在收到闲置海域调查通知书之

6、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要求提供海域开发使用情况、闲置原因以及相关说明等材料。第十条(调查措施)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组织闲置海域调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询问当事人及证人;现场勘测、拍照、摄像;查阅、复制有关资料;要求被调查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第十一条(处置原则)因海域使用权人自身原因导致海域闲置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报经原审批用海的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无偿收回海域使用权。因政府原因或双方原因导致海域闲置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与海域使用权人协商收回或其他处置方式。因台风、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导致海域闲置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

7、门与海域使用权人协商收回或其他处置方式。第十二条(个人原因)海域使用权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海域使用权人自身原因造成海域闲置:(一)海域使用权人未经批准怠于开发使用满2年的;(一)海域闲置未满2年期间,因海域使用权人与第三人之间存在海域转让、出租、分割、合作开发、权益分配等合同纠纷或侵权纠纷,影响海域开发建设的;(三)海域使用权人因资金被冻结、破产重组、因司法原因被限制人身自由、或与他人因民事债权债务纠纷被司法查封,导致未开发使用的;(四)因法院生效司法文书、仲裁文书取得海域使用权,海域使用权人不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海域使用权登记,致使不能开发的;(五)海域使用权人因申请调整规划

8、条件、建设方案等自身原因,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对其申请不予受理或不予批准的;(六)海域使用权人取得海域使用权证书时已经具备开发条件,但非因政府原因造成海域闲置后,宗海所在海域的涉海规划依法调整;(七)海域闲置存在政府原因形成之前,已经符合闲置海域认定标准的。(八)其他未被认定为政府原因或不可抗力原因的。第十三条政府原因)政府因行政管理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政府原因造成海域闲置:(一)因国土空间规划、海岸带综合保护与利用规划等依法修改,或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区依法变更,造成海域使用权人不能按照用海批复或者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进行开发使用的;(二)因国家或本省出台相关政策,需要对约定以及

9、规定的规划和建设条件进行修改或者政策内容影响海域开发,导致无法开发使用的;(三)因军事管制、文物保护等无法开发使用的;(四)用海审批部门在海域使用论证、环境影响评价等工作中忽略或未解决利益相关者诉求而批准出让用海,导致海域使用权人无法开发使用的;(五)因行政机关无权批准、越权批准或不按国土空间规划、海岸带综合保护与利用规划批准等行为,造成海域使用权的设定无效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因不可抗力导致闲置的,依照本条规定的方式处置。第十四条(闲置认定)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对闲置海域的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认为构成闲置海域的,应当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在五个工作日内向海域使用权人下达闲

10、置海域认定书,内容包括:海域使用权人身份信息、闲置海域的基本情况、认定海域闲置的事实和依据、闲置原因及认定结论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第十五条(闲置听证)海域使用权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自收到闲置海域认定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提出听证申请。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收到海域使用权人提出的听证申请后,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编制听证报告。第十六条(无偿收回)经调查核实,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认定为海域使用权人自身原因导致闲置的,以及确定存在本办法第三条第(二)和(三)项情形的,由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依据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五条无偿收回海域使用权,注销海域使用权证。第十七条(协商收回)经调

11、查核实,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认定存在政府原因或者不可抗力导致闲置的,或因公共利益、国家安全的需要收回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与海域使用权人协商,组织评估后,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依据本办法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五条有偿收回海域使用权或者采取置换等其他处置方式。第十八条(公共利益或国家安全)具有下列情形的,认定为因公共利益或国家安全需要:(一)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二)海上交通安全的需要;(三)国防安全、军事管制的需要;(四)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建设的需要;(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第十九条(约定收回)海域使用权人在合同约定的完工期限满一年后仍未完工的、经营性项目海域使用开发利

12、用未达到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投资强度产出率指标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回或其他方式处置。第二十条(补偿方案)需要协商收回海域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与海域使用权人充分沟通交流,制订海域使用权收回补偿方案,报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批准。收回补偿方案经批准后,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组织实施。补偿方案应当对收回海域的位置、范围、面积、用途、补偿方式、补偿费用、交付海域的时间和条件、补偿费用的支付时间、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内容作出约定。第二十一条(其他处置方式)对于因政府原因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闲置海域,双方就补偿方案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采取延长开发使用期限;或者在符合规划

13、的前提下,通过调整海域用途、置换等方式进行协商处置。第二十二条(评估程序)被收回海域的价格评估工作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结合海域使用金、被收回海域的合法投入、海域使用面积、使用年限等进行综合评估。第二十三条(拟收回决定)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认定为闲置海域或其他应当收回海域使用权的情形时,应当向海域使用权人下达拟收回海域使用权告知书,内容包括:拟收回的海域使用权基本情况、拟收回的依据、处置方式、听证权利和法律期限。海域使用权设有抵押权、存在查封、出租等情况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书面告知权利人和查封法院该拟收回决定。第二十四条(其他听证)海域使用权人要求举行听证的

14、,应当自收到拟收回海域使用权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提出听证申请。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收到海域使用权人提出的听证申请后,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编制听证报告。涉及闲置收回海域使用权的,海域使用权人收到拟收回海域使用权告知书后,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不再组织听证。第二十五条(收回决定)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组织完成听证后,由原用海审批部门报经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同意后,向海域使用权人下达收回海域使用权决定书,包括以下内容:海域使用权人身份信息;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事实和证据;决定的种类和依据;处置方式;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

15、和日期。第二十六条(主动登记)海域使用权人应当自收到收回海域使用权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到项目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部门交回海域使用权证书原件,并办理海域使用权注销或变更登记。第二十七条(权利救济)海域使用权人对收回海域使用权决定书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收回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省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部提出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直接向海口海事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八条(公告注销)被收回海域使用权的海域使用权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办理注销或变更登记的,不动产登记部门可以依法公告注销登记或直接办理变更登记。第二十九条(监督管理)上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对下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调查

16、认定和收回海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第三十条(更新信息)海域使用权收回后,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及时在海南省国土空间规划一体化信息平台上更新海域信息。第三十一条(权利限制)海域使用权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本办法规定处理完毕前,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受理该海域使用权人新的用海申请,不得办理经认定的闲置海域的转让、出租、抵押和变更登记。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责任)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海域监督检查职责,在海域使用权收回的调查、认定、处置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三条(海域使用权人责任)原海域使用权人对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通知/申请

copyright@ 2008-2023 yzwku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宁ICP备2022001189号-2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