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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脚手架搭设(拆除)、使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脚手架搭拆、使用,确保脚手架施工和使用过程安全,保障作业人员生命健康,依据国家相关规范、标准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脚手架的设计、审批、搭设、验收、使用及拆除管理。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条工程技术部负责脚手架施工技术方案(含搭设作业程序指导书)的编制,负责脚手架辅助设施(连墙件、爬梯和剪刀撑等)的设计、承载能力计算。各项目部工程科负责对作业队伍进行脚手架施工技术措施的工前交底;对脚手架施工过程质量把关,包括脚手架的间排距、横杆、立杆的连接方式、构件材质、连墙件、剪刀撑、斜撑设置等质量控制;负责对技术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指导和
2、检查,并参加内外部验收。第四条机电物资部负责所有进材料的材质把关,保证满足质量的要求,严禁提供货使用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材料。各项目部设备材料科负责对进场脚手板、钢管等进行验收。第六条各项目部安全科负责对脚手架施工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负责安全防护设施的监督、检查,负责对作业队伍进行安全教育和交底。第七条各项目部施工管理科负责脚手架施工全过程的相关管理工作及现场文明施工工作,组织内外部验收,并负责验收存在问题的整改、落实工作。第八条作业队伍按技术措施和国家相关规范要求参加脚手架施工的工前交底,并对现场隐患问题的落实整改负直接责任;负责安全防护设施和标识牌的设置、管理;现场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班组长
3、参加脚手架验收工作。第三章一般规定第九条脚手架的设计、搭设和使用严格执行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I30-2011)等规定。第十条脚手架的搭设、维护、拆除等作业,在2m及以上均为高处作业,应严格执行“高处作业安全规定第十一条从事脚手架作业的人员,必须熟悉各种架子的基本技术知识,必须是经过现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考核合格的专业人员持证上岗,没有独立工作能力的人员,不得单独作业。第十二条脚手架的搭设、维护、拆除等工作,应尽量避免在夜间和雨天进行,如需夜间搭设脚手架,应有足够的照明,搭架的高度不得超过二级高处作业(15m以下)。第十三条脚手架搭设高度在25米以下时,
4、应有搭设方案;高度大于25米时,用钢管脚手架应采用双立杆及缩小间距等加强措施,并说明脚手架基础作法;搭设高度超过50米时,应有专门的设计计算书。第十四条当有六级以上大风大雨、雪、雾天气时,脚手架上所有作业停止,人员不得在脚手架下避风和避雨。第十五条脚手架搭设和拆除时,地面应设围栏和警戒标志,并排专人看守,严禁非操作人员入内。第十六条25米以上的脚手架应设临时接地线。第十七条凡患有不适合高处作业病症的人员不准进行脚手架搭设和拆除作业。第十八条凡在脚手架上作业的人员必须戴安全帽、系安全带、穿防滑鞋。第十九条临边或通道搭设的脚手架,外侧或脚手架门洞通道上方应有防止坠物的防护措施。第二十条在脚手架上进
5、行电气焊作业时,必须有防火措施和专人监护。第四章过程控制第二十一条作业队伍必须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安全技术措施要求施工。第二十二条脚手架搭设过程中严格遵循“三同时”规定,即爬梯通道、作业平台和安全防护必须随脚手架的上升同时进行。第二十三条做好脚手架施工过程控制,切实做好工前告知、过程控制、工后自查等工作。第二十四条相关管理部门要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加强脚手架过程控制的监督、检查。第二十五条相应管理部门检查过程中查出的隐患,及时下发隐患整改单或检查纪要。督促作业队伍严格按“三定”原则落实整改,整改完毕后,经对口管理部门现场验证、闭合后方可继续作业。第五章脚手架设计及审批第二十六条高度在2m-10m(
6、不含IOm)的脚手架、模板支架等必须经工程技术部进行专门设计,公司进行审核批准,并报监理单位备案。第二十七条各类型脚手架的设计,必须满足工程施工安全的需要,其设计说明书所选定的设计参数和构配件,不得低于现行国家和行业相关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第二十八条搭设垂直高度IOm(含IOm)以上的脚手架,必须采用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其单位立杆脚手架,其单位立杆脚手架搭设高度宜控制在50m以内。第二十九条高度超过50m的脚手架,应采用双管立杆、钢丝绳斜拉、分段卸荷等有效措施,必须另行专门设计。第三十条承重和IOm以上的脚手架设计严格执行审批程序。第六章脚手架搭设第三十一条脚手架搭设作业前,应认真做好以下装备工作
7、;(一)工程科必须将脚手架的设计、作业指导书等向现场施工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现场交底。没有参加现场安全技术交底的人员不得上架作业;(二)对进场的材料、构配件分别进行质量检查验收,确保满足设计要求;严禁使用不符合设计要求的材料、构配件;严禁不同材质和不同规格的材料、配件在同一脚手架上混用;重复使用的脚手架材料(钢管、扣件、门式架及型钢、脚手板、安全网等),第一次使用后,必须进行严格检查、清理、修复,保证重复使用的材料质量,二次使用的材料,须经设备材料科检查、验收,签署检验合格证书后,方可投入使用。(三)对拟安排搭设脚手架的作业人员和现场管理人员的身体状况进行调查。凡不适合从事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
8、安排从事脚手架和现场施工管理工作;(四)脚手架搭设前应对马道的危石进行清理,并通过各方验收后搭设。第三十二条脚手架的搭设必须按照经过审批的设计,作业指导书和现场交底的要求进行,严禁偷工减料,严格搭设工艺,严禁使用变形或校正的材料作为立杆,严禁使用滑丝扣件。第三十三条脚手架必须配合施工进度搭设,搭设过程中剪刀撑、连墙件和通道必须及时跟进,跳板必须绑扎,大横杆和立杆采用3个扣件搭接1米以上。第三十四条脚手架搭设过程中严禁交叉作业。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保证材料、配件、工具传递和使用安全,防止坠落,并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在交通道口设安全哨。第三十五条脚手架搭设过程中,现场应有安全员跟班监督指导。第七章脚
9、手架验收第三十六条验收标准:(一)脚手架是否按照施工详图和技术要求搭设。(二)通道、作业平台及安全防护设施设置是否符合建设部安全生产标准条款要求。(三)安全标识牌是否设置到位。(四)连墙件、剪刀撑、扫地杆、构件材质、立杆、横杆连接等是否符合安全技术措施要求和相关规范、标准。(五)脚手架整体结构稳定性是否满足施工需要。(六)作业平台、通道是否畅通,杂物是否及时清理。第三十七条所有施工的边坡脚手架,马道长度小于50m的,按一个单计,马道长度大于50m的,每50m为一个单位。第三十八条脚手架检查验收的方法应按逐层、逐段进行,对照检查验收表逐项核查。第三十九条由施工管理科组织进行内部验收,安全科、工程
10、科及相关作业队伍必须参加,对照验收表格逐项验收,得出验收结论。第四十条内部验收通过后,由施工管理科向监理单位提出验收申请,进行外部终验,终验时参加内部验收的部门及协作单位必须参加,并根据自身职责落实终验过程提出的整改要求,脚手架终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第四十一条脚手架如果是连续2次验收不合格的,则视为不合格脚手架,受到监理部批评的,将按第十章相关条款进行处理。第八章脚手架使用第四十二条脚手架搭设完成后,未经检查验收或检查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没有整改完毕,或安全防护设施不完善的,不得投入使用。第四十三条脚手架在使用过程中,实行定期检查和班前安全检查制度:(一)脚手架定期安全检查为每周一次,并根据具体
11、检查对象填写安全检查表,对于靠近爆破点的脚手架,每次爆破后应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二)每班作业前,班长或带班人员应对脚手架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上架;(三)如遇大风、大雨、撞击等特殊情况时,要对脚手架的强度、稳定性、基础等进行专门检查,并作出评价,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处理。第四十四条脚手架在使用期间,严禁拆除主节点处的纵、横向水平杆,纵、横向扫地杆,连墙件。未经主管部门同意,不得任意改变脚手架的结构,用途或拆除扣件。第四十五条在脚手架上进行电、气焊或在有脚手架的部位从事吊装作业时,必须采取防火和防撞击的措施,并派专人监护。第四十六条脚手架上不得堆放零散材料(扣件、工器具、钢筋),如要堆放,必须
12、进行固定和装入袋子,杂物和石块及时清理,严禁堆放超出脚手架承载的重量。第九章脚手架拆除第四十七条脚手架搭拆除前,按照施工技术措施要求,经相关人员审批,无作业指导书或安全措施不落实的,严禁拆除作业。第四十八条拆除作业前,必须对经批准的作业指导书、施工方窠向现场施工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交底,并检查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第四十九条拆除脚手架前,必须先将电气设备和其他风水管、线路,机械设备等拆除或加以保护。地面划出工作区标志,禁止人员进入,并派专人警戒、指挥。第五十条拆除脚手架时,应统一指挥,按顺序自上而下的进行,严格遵守由上而下、后搭者先拆,先搭者后拆,一步一清的原则。严禁上下层同时拆除。第五十一条拆下的材料,禁止往下抛掷,应用绳索捆牢慢慢往下放,有条件的用吊车、吊篮等方法运送到地面,分类集中堆放在指定的地点,不得乱放。脚手架拆除后,必须做到工完场清,所有材料、构件应对堆放整齐、安全稳定,并及时转运。第五十二条拆脚手架时,严禁将整个脚手架推倒的方法进行拆除。第十章附则第五十三条本制度解释权归工程技术部所有。第五十四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