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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调研报告自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以来,我局成立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并以我区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项目特别是扩大内需项目为重点,着力对城乡规划管理中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擅自改变城乡规划、改变土地用途、违规调整容积率的问题,工程招投标活动中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围标串标、评标不公以及挂靠、违法分包、非法转包等问题进行了深入排查整顿,并取得了一定成效,目前我区工程建设市场不断健全,监管体制日益完善。但是在调查过程中,我们也梳理出了一些问题,发现了制度上存在的缺陷,仍需投入较大精力不断完善相关法规制度,现结合实践,浅谈几点看法。一、工程建
2、设领域存在的问题(一)规避招标、围标串标、代理机构违规操作、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现象仍然存在:1、有的业主有意规避招投标,将一个总体工程分解成若干个小工程,或者成若干期工程实施,这种肢解工程的目的,就是把工程标的人为控制在公开招投标的规定标的以内,然后以邀标或议标方式,或直接发包方式把工程给关系人做,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2、一些建设单位的管理人员与关系投标人串通,事先收受关系投标人贿赂,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加入有利于关系投标人中标的内容,为关系投标人创造有利的竞争条件。3、某些建设单位的管理人员为使关系投标人中标,在资格预审时,排斥其他可能中标的投标人,或者有倾向性地设置一些条件,把实力较强的潜
3、在投标人排斥在外,尽最大可能使关系投标人入选。(二)挂靠、违法分包、非法转包现象普遍:一些工程管理人员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收受钱财,质量和安全责任不落实。工程建设中的挂靠、分包等违法现象屡见不鲜、屡禁不止,一些资质较低的企业,通过挂靠高资质企业,借取单位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参与投标,利用被挂靠、借助企业良好社会信誉骗取中标,有的中标后进行施工或转包,使得施工现场管理混乱,文明施工和安全生产无法保证,不合理的竞争环境扰乱了建筑市场秩序,酿造了安全生产事故。(三)多部门执法难以形成合力招标代理机构分属各个部门管理,只有分工没有合作关系。除了招投标过程违法活动的监督执法,按职责分工,分别由有关行政主管部
4、门监管之外,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也按职责分工,分别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各行政管理部门招投标工作往往各自为政,相互切割和分散,权力之间相互掣肘,没有形成合力。法律规定多家主管部门必须相互配合才能动用罚款、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等处罚。表面上看,这些规定似乎是权力相互制衡,实质上是相互掣肘而使得行政处罚和处理难以实施。二、工程建设领域工作的建议(一)完善工程项目招投标监督机制1、加强对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的组织监督。建立强有力的组织领导机构,以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协调,实行统一领导。成立由建设、业主等有关部门及专家组成的工程项目招投标职务监管委员会,形成法律监督、行政监督、技术监督三位一
5、体的预防监督格局,从而强化组织监督的力量,保证监督的实效性。2、理顺招投标管理体制,强化责任。建议进一步整合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在招投标工作中的管理和监督权力,彻底改变招投标活动中多头管理、各行其是的无序管理现状,逐步建立由政府统一规范管理的招投标监督机制。3、积极推进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健全市场准入制度。对列入“黑名单”的,有关职能部门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处理,如取消其投标资格或扣除一定的信誉分,限制其在一定时期或永久性不得进入本地区或本行业建筑市场,对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降低其资格等级或吊销其资质证书等等。4、加大打击惩治力度,建立惩戒防线。健全招投标工作责任制,对建设单位和招投标代理机构的负责
6、人、主管人员以及其他责任人员、评标委员会成员,应根据其职责、岗位和权限,制定严格的岗位纪律和工作制度,明确处罚原则。(二)加强对建筑市场的宏观调控,创造良好的竞争环境,促进优胜劣汰,杜绝“挂靠、违法分包、非法转包”行为1、对于“被挂靠人、非法分包商、转包商”,为了避免其以未实际参与施工为由减轻、逃避责任,建议在法律法规中明确其法律责任,一并严惩。其次,可以考虑将挂靠、违法分包、非法转包纳入到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的监督和管理范围。2、通过政府宏观调控,创造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消除因行政权力造成的行业垄断和地方保护,形成合理的产业组织结构,促进不同规模和特点的企业在统一开放的建筑市场中公平竞争。3、
7、推进工程担保制度,工程担保引入保证人作为第三方,对建设工程中一系列合同的履行进行监督并对违约承担责任,促使参与工程建设各方信守履约风险管理机制。保证人对投保人进行评估,根据企业实力和信誉度进行差别担保,对实力和信誉度较差的企业实现优胜劣汰,促使工程建设主体行为更加规范。(三)增强制度执行力,积极转变政府管理职能,加快推进工程建设行业体制改革1、实行政企分开、政事分开和政资分开。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企业等单位与政府主管部门脱钩,使他们成为独立核算的市场竞争主体,引人市场机制、打破行业垄断和地方封锁,更多运用经济和法律手段,来规范基础设施建设
8、工程管理,完善工程质量管理体制。2、修改完善相关法律,加强法律可行性论证研究,完善违法行为追究的规定。建立简明高效的招投标质疑与投诉程序,构筑招标投标法与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以及国家赔偿法等法律的联动体系,依法保护招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增加招标投标法、建筑法、政府采购法等与工程建设领域相关法律法规中的经济处罚适用范围和幅度,增加违纪违法成本。在对施工、监理单位加强约束的同时,在法律法规上增加对项目业主的约束。3、正确处理好纪检监察部门监督和行政主管部门监管之间的关系,提高监督质量和效果。工程建设领域环节多,风险点复杂,监督和监管难度大。建议纪检监察部门重点转变为事后观察干部行为和财产,过程中的监管由行政主管部门承担。4、纪检监察部门要引进专业技术人才,从行政管理部门抽调干部,招聘具有相应工程管理经验人员,实行合同制和聘任制管理,加强干部教育培训,提高监督水平。要积极动员和利用社会各方力量参与监督。建立全方位的审计监督制度,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投资活动审计的同时,对承担该项工程的施工企业都要进行审计。整合各个行业部门力量监督,异地抽调审计、发改委、财政、财务、工程质量等专业人员共同组成检查组开展监督检查。大力推进监督政务公开,公示工程建设中的关键环节和风险点信息,透明公开,阳光运作,给社会更多知晓内情进行监督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