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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远安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征求意见稿)第一条(制订目的)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更好地适应国家简政放权的要求,切实履行控烟履约责任义务,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合理配置烟草市场资源,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经营秩序,优化营商环境,维护国家利益,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烟草零售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本辖区实际,制定本规划。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划适用于远安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电子烟除外
2、)的设置与管理。第三条(零售点定义)本规划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是指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经营活动的场所。烟草制品零售点应当设置于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并在营业执照登记注册的经营场所范围内面向公众经营。第四条(布局原贝)根据远安县行政区域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遵循依法依规、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原则,采取“合理数量范围+间距标准”模式,对本辖区各区域单元内的零售点进行布局调整、动态管理。第五条(不予许可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一)不符合主体资格的:1.未取得营业执照的;2 .未成年人、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3 .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及其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但有外资成分以提供住宿、餐饮、休闲、娱乐为主要经营的宾馆、酒店等企业,其零售业态属于“娱乐服务类”的,以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除外;4 .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5,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6 .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7 .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
4、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8 .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二)不符合经营模式要求的:9 .利用自动售货装置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10 .通过信息网络渠道销售烟草制品的;(三)不符合经营场所条件的:IL无固定经营场所的;12 .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13 .流动摊点、简易搭盖、临时建筑、违章建筑、占用公共消防通道等经营场所,建筑工地申办短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除外;14 .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具备安全措施保障,不适宜经营卷烟的;15 .经
5、营场所生产、经营、储存有毒有害、易挥发类物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容易造成烟草制品污染的。包括但不限于生产、销售、经营、储存烟花爆竹、有毒有害、化工制品、农资、农药及其它带有腐蚀性、易挥发类商品的场所等;16 .同一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四)其他不符合规定条件的:17 .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18 .中小学校、儿童福利院、青少年宫、托幼机构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场所内部及其出(入)口50米范围内;19 .已被政府纳入拆迁规划,且政府明令禁止办理营业执照的区域;20 .党政机关内部、无烟医疗卫生机构所属区域等政府、所属行业行政主管
6、部门明令禁止经营烟草制品的区域;21 .未形成便利店、超市、商场、烟草专业店、娱乐服务场所等实际商品展卖场所的商用楼宇内;22 .住宅小区除平层全开放式门店外的其他场所;23 .母婴用品店、文具店、玩具店等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烟草制品的经营场所;24 .主营业务为通信器材、电子商品、美容美甲、保健按摩、药妆医械、建材装饰、五金交电、家电家具、金融证券、仪器仪表、金银珠宝、修理修配、摄影摄像、咨询服务、寄递配送、服装制售、中介劳服、寄卖典当、汽车租赁、图文印刷、机耕农具、生产仓储、停车修车、汽车美容、农畜养殖、床上用品、彩票站、剧院、图书馆、展览馆等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
7、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25 .零售点数量已达到所在区域单元合理布局规划上限或者不符合本规划零售点间距要求的;26 .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的情形。第六条(布局方法)远安县烟草专卖局根据区域位置、人口消费结构、人口密度、商业活动特征、特殊环境差异等指标,组合运用“数量+间距”的布局模式,测算辖区各区域单元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合理容量(合理数量范围与间距标准)。为了合理满足消费需求、落实控烟履约要求,远安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结合辖区卷烟市场及专卖管理实际,划分零售点设置最小区域单元:1.一般区域单元(包括一类区域单元和二类区域单元)。按照中心城区、集
8、镇、行政村区划,按照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设置最小区域单元。2 .特殊区域单元。封闭式住宅小区内部;封闭式管理的规模较大的企业、厂矿、建筑工地、园区、基地内部,县内重大在建项目工程内部等相对独立区域;机场航站楼、火车站、长途汽车客运站、封闭式管理的旅游景区内部。第七条远安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区域单元划分类型:一类区域单元类型包括:鸣凤镇航天社区、东庄坪社区、嫖祖社区、栖凤社区、凤山社区、安泰社区、鸣凤社区、解放社区;花林寺镇花林社区、石头店社区;旧县镇旧县社区;洋坪镇洋坪社区;河口乡河口社区;茅坪场镇晓坪社区;嫖祖镇荷花社区。二类区域单元类型:鸣凤镇:南门村、双利村、北门村、汪家村、
9、双泉村、花园村;花林寺镇:花林寺村、三孔村、宝华村、慈化村、高楼村、横岩坪村、雷电村、龙凤村、罗家院村、木瓜铺村、太平村、桃李村、卫家岗村、凤阳村、魏家冲村;旧县镇:旧县村、洪家村、七里村、红岩村、安鹿村、董家村、徐家庄村、观东村、观西村、柏家村、北沟村、龙泉村、鹿苑村、石桥坪村、杜家村;洋坪镇:洋坪村、芦溪湾村、三板桥村、彭家沟村、马渡河村、南襄城村、百井村、金竹园村、老君村、余家皈村、蔡家沟村、双路村、徐家棚村、任家岗村、郑家冲村、陈家湾村、蔡家湾村、芭芒店村、九里岗村、万家咀村、凤凰村、左家坪村;河口乡:河口村、朝阳村、巩裕村、黄竹村、江范村、金竹村、刘青村、落星村、双坪村、张桥村、漳沐
10、村、樟树村;茅坪场镇:茅坪场村、瓦仓村、银子村、老观村、两河村、花台村、九龙村、八角村、白云村、福河村、何家湾村、龙河村、铁炉湾村、晓坪村、晓秦村、长荣村;嫖祖镇:苟家娅村、荷花店村、田家场村、分水村、广坪村、西河村、盐池村、窑河村、谭坪村、青峰村、晒旗村、定林村、荷叶村、望家村、金桥村、真金村。特殊区域单元类型:1.封闭式管理的规模较大的企业、厂矿、建筑工地、园区、基地内部,县内重大在建项目工程内部;3 .封闭式住宅小区内部;4 .机场航站楼、火车站、长途汽车客运站;5 .封闭式管理的旅游景区内部。第八条(布局标准)一类区域单元内零售点的设置距离不得低于60米,且未超过该区域单元合理容量上限
11、。第九条(布局标准)二类区域单元内零售点的设置距离不得低于100米,且区域单元内常住人口需达到400人(余数超过200人但不足400人可以增设1个)。第十条(布局标准)特殊区域单元内零售点的设置标准为:1.封闭式管理的规模较大的企业、厂矿、建筑工地、园区,基地内部工人或员工必须达到500人以上,可设置1个零售点;县内重大在建项目工程内部,工人或员工必须达到300人以上,可设置1个零售点。2 .封闭式住宅小区内部:按照500户设置一个零售点的标准进行布局,零售点间距不少于100米,一个小区最多设置2个零售点。属小区房产且又临道路的商业门店、小区中的商业街、开放式小区,参照本规划第八条、第九条执行
12、。3 .机场航站楼、火车站、长途汽车客运站等设置有便利店、超市,满足特定消费群体的场所,一个场所内部可设置1个零售占内、O4 .封闭式管理的旅游景区内部设置有便利店、超市,满足特定消费群体的场所,一个景区内部可设置1个零售点。旅游景区包括:鸣凤山景区、武陵峡口景区、三峡水乡景区、三峡龙隐谷景区等,后续新增的封闭式管理的旅游景区参照执行。第十一条(合理容量公示)远安县烟草专卖局依据区域发展前景、经济水平、消费能力、卷烟消费需求等因素,每半年开展综合评估,确定辖区区域单元当期的合理容量,在宜昌市烟草专卖局外网或地方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外网进行公布,公布期5个工作日。期满前提交的申请,按照该单元原有容量
13、办理。第十二条(不增加许可证数量的特殊情形)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远安县烟草专卖局可准予许可证地址变更或新办:(一)因道路、大门改建等原因造成经营地址位于中小学校、儿童福利院、青少年宫、托幼机构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场所内及其出(入)口50米范围内的持证零售户,自收到发证机关送达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责令地址变更通知书之日起,6个月内主动在原发证机关辖区内提出变更地址申请的(仅适用一次);(二)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的经营地址经营,持证零售户自收到发证机关送达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责令地址变更通知书之日起,6个月内在原发证机关辖区内提出变更地址申请的(仅适用一次)。本条第
14、(一)、(二)项调整按照以下规定执行:县域辖区范围内只能在同一类区域单元内进行调整。依照本条第(一)、(二)项设置的零售点,作为新申请的参照点,但对已进行“排队轮候、退一进一,的申请人,其排队轮候时的间距和数量不受影响。依照本条第(一)、(二)项调整设置的零售点,其调整前后的区域单元内的合理容量基数,随其调整进行相应增减。(三)持证经营主体为自然人,因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在发证机关作出注销决定之日起30日内,原持证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可在原经营地址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仅适用一次),且仅限持证人本人经营。(四)因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合并,或者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企业类型发生改变但
15、经营主体未变化的,在原经营地址重新申领或者变更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第十三条(增加许可证数量的特殊情形)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本规划规定的数量限制,可设置1个零售点。(一)经营场所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超市、商场,可设置1个零售点;(二)申请经营范围仅为“雪茄烟本店零售”的雪茄烟专营零售店,按县域辖区持证零售户千分之五的标准以内设置零售点。(三)一类区域单元内,营业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不足500平方米(不包括经营场所内相对独立的办公、库储等场所)的烟酒店、便利店、超市(商业办公用楼、写字楼和住宅小区除外),申请点与最近的持证卷烟零售户的间距达到30米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在辖区内开办的同
16、一法人的连锁品牌超市,企业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有统一财务、销售系统且具备扫码销售等条件且间距达到30米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四)客房在100间以上的宾馆酒店、高速公路服务区(休息区)等设置有便利店、超市,满足特定消费群体的场所,可设置1个零售点;(五)对政府招商引资的重点商业企业及连锁店且间距达到30米以上的,可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六)申请主体为本辖区烈士家属的(烈士的父母、配偶、子女,凭烈士证和相关证明材料),可设置一个零售点。依照本条第(一)、(二)项设置的零售点不作为新申请的参照点。依照本条第(三)、(四)、(五)、(六)项设置的零售点作为新申请的参照点,但对已进行“排队轮候、退一进一”的申请人,其排队轮候时的间距和数量不受影响。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