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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养老服务质量和安全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监督作用,进一步提升养老服务质量和安全,结合本市养老行业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养老服务质量和安全社会监督员(以下简称“社会监督员),是指对本市养老服务质量和安全开展义务监督的人员。社会监督员工作为自愿性、无偿性,无任何形式的劳务报酬。第三条社会监督员主要有以下职责:(一)多渠道了解养老服务领域有关情况,学习掌握养老机构或居家照护服务的有关制度规定;(二)参与养老服务质量、安全管理、满意度监督管理和评议指导工作;(三)通过电子邮件、来信或电话等方式,向民政部门反映养老机构运营管理、服务质量安全管理等方面或居家
2、照护服务方面存在的风险隐患或问题;(四)客观、公正评价养老机构有关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第四条社会监督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在本市常住,有固定的联系地址及电话;(二)关心本市养老服务工作,遵纪守法,诚实守信;(三)具备履行社会监督职责的能力素质,善于了解社情民意,及时反馈监(四)本人自愿参与养老服务质量和安全社会监督工作。第五条民政部门根据辖区实际情况,每年定期招募社会监督员,建立社会监督员库,社会监督员优先从以下人员中选择:(一)入住本市养老机构的老年人或其家属;(二)接受养老服务机构居家照护服务的老年人或其家属;(三)在本市常住的老年人;(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五)新闻媒体从业
3、人员;(六)其他社会各界热心公益的人士。第六条民政部门每年对社会监督员库中的人员进行更新,对上一年度表现突出的社会监督员,可依其意愿优先纳入社会监督员库。第七条民政部门应指定工作人员,负责联系社会监督员,协助其履行义务监督活动并提供必要的工作便利条件。第八条民政部门应公布供社会监督员反映情况问题的电子邮件、信函邮寄地址及电话号码,及时收集整理反馈信息。第九条民政部门可适时通过组织社会监督员召开座谈会、邀请社会监督员联合实地走访、现场调研等方式,听取社会监督员对养老服务质量和安全的意见和建议。鼓励社会监督员通过志愿服务的方式,深入养老机构开展活动,了解养老服务质量和安全情况。第十条民政部门建立督
4、办工作机制,对社会监督员反映的问题形成工作台账,督办整改,并及时将整改情况向社会监督员反馈。第十一条本管理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市养老服务质量和安全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为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监督作用,进一步提升养老服务质量和安全,根据北京市养老机构综合监管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养老行业实际,我局起草了北京市养老服务质量和安全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o现将起草情况说明如下:一、起草背景为进一步拓宽养老服务监督渠道,建立群众和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监督新机制,及时了解社会各界对养老服务质量和安全的意见和建议。二、起草过程为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监督作用
5、,进一步提升养老服务质量和安全,根据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北京市养老机构综合监管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我们起草了北京市养老服务质量和安全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征求了各区民政部门意见,并提请委局政策法规处进行了合法性审查。三、主要内容管理办法共十二条,重点对养老服务质量和安全社会监督员的主要职责、社会监督员库建立和民政部门职责等内容作出了明确规定。(一)社会监督员主要职责社会监督员主要有以下职责:一是多渠道了解养老服务领域有关情况,学习了解养老机构或居家照护服务的有关制度规定;二是参与养老服务质量、安全管理、满意度监督管理和评议指导工作;三是通过电子邮件、来信或电话等方式,向民政部门反映养老机构
6、运营管理、服务质量、安全管理等方面或居家照护服务方面存在的风险隐患或问题;四是客观、公正评价养老机构有关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同时,通过志愿服务的方式,深入养老机构开展活动;通过电子邮件或电话等方式,接受社会公众的意见或建议,开展社会监督。(二)社会监督员库建立民政部门根据辖区实际情况,每年定期招募社会监督员,建立社会监督员库,社会监督员优先从入住本市养老机构的老年人或其家属、接受养老服务机构居家照护服务的老年人或其家属、在本市常住的老年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从业人员、其他社会各界热心公益的人士中选择。同时,社会监督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是在本市常住,有固定的联系地址及电话;二是
7、关心本市养老服务工作,遵纪守法,诚实守信;三是具备履行社会监督职责的能力素质,善于了解社情民意,及时反馈监督信息;四是本人自愿参与养老服务质量和安全社会监督工作。(三)民政部门职责民政部门每年对社会监督员库中的人员进行更新,对上一年度表现突出的社会监督员,可依其意愿优先纳入社会监督员库;应指定工作人员,负责联系社会监督员,协助其履行义务监督活动并提供必要的工作便利条件;应公布供社会监督员反映情况问题的电子邮件、信函邮寄地址及电话号码,及时收集整理反馈信息;可适时召开社会监督员座谈会,集中听取社会监督员对养老服务质量和安全的意见和建议,对社会监督员反映的问题形成工作台账,督办整改,并及时将整改情况向社会监督员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