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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十二号)云南省程海保护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23年9月23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9月23日云南省程海保护条例(2023年9月23日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保护管理职责第三章规划与管控第四章水污染防治第五章资源保护与生态环境修复第六章绿色发展第七章保障与监督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程海保护,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流域生态环境,保障生态安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2、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程海流域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以及各类生产生活、开发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程海流域,是指永胜县行政区域内以程海水体为主的集水区域。第三条程海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坚持统筹协调、科学规划、创新驱动、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第四条程海最高运行水位为150LOO米(1985国家高
3、程基准,下同),最低运行水位为1499.20米。程海水质在保持天然偏碱性特征的同时,按照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下同)规定的HI类水标准保护。补入程海的水资源,其水质应当达到或者优于国家地表水11I类水标准。第五条程海保护应当划定湖滨生态红线和湖泊生态黄线。湖滨生态红线和湖泊生态黄线由丽江市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划定,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湖滨生态红线是指具有生态功能的湿地、林地、草地、耕地、未利用地等湖滨空间的管控边界线。湖泊生态黄线是指实现湖泊生态扩容增量、维持生态系统稳定的缓冲空间管控边界线。第六条丽江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划定的湖滨生态红线和湖泊生态黄线,确定生态保护核
4、心区、生态保护缓冲区和绿色发展区。生态保护核心区是指湖滨生态红线以内的水域和陆域。生态保护缓冲区是指湖滨生态红线与湖泊生态黄线之间的区域。绿色发展区是指湖泊生态黄线与湖泊流域分水线之间的区域。丽江市人民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布生态保护核心区、生态保护缓冲区和绿色发展区的具体范围,并在湖滨生态红线和湖泊生态黄线设置界桩、标识。第七条程海保护实行河(湖)长制。河(湖)长的设置、职责和工作机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程海入湖河道实行名录管理制度,入湖河道的管控范围、管控措施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程海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科学知识,引导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5、践行生态文明理念,自觉履行程海保护义务,倡导绿色环保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方式。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志愿者开展程海保护法律法规和程海保护知识宣传活动,营造保护程海的良好氛围。新闻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程海保护法律法规和程海保护知识的宣传,并依法进行舆论监督。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程海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相关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参与和监督程海保护提供便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程海的义务,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对程海保护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保护管理职责第十条省人民政府统筹领导程
6、海保护工作,建立健全相应的议事协调机制,综合协调处理程海保护的重大问题,加强监督检查,督促省级有关部门、丽江市人民政府落实程海保护相关工作。丽江市人民政府承担程海保护治理主体责任,领导、督促程海保护治理工作,决定程海保护治理的重大事项,并加强监督检查。第十一条永胜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程海的保护、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统筹推进程海流域生态保护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二)组织编制程海流域国土空间保护和科学利用专项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三)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履行程海保护和管理职责;(四)落实程海保护和管理的重大决策事项;(五)制定程海具体保护措施,落实目标责任;(六)组
7、织有关部门建立联合执法协作机制,开展联合执法;(七)法律、法规和丽江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二条程海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程海保护、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和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负责程海保护的日常管理工作和执法监督;(三)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履行程海保护职责;(四)按照依法批准的范围和权限,在生态保护核心区、生态保护缓冲区相对集中行使渔政、水政、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部分行政处罚权;(五)永胜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三条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履行下列职责:(一)实施程海保护治理的相关规划、方案和措施;(二)协助开展程海保护行政执法工作,制止并配合查处有关违法行为;
8、(三)防治面源污染、控制程海及入湖河道沿岸污染源;(四)按照规定处理污水、生活垃圾及其他固体废物;(五)负责入湖河道、沟渠的管护和保洁工作;(六)负责动员、组织辖区内的公民参与程海保护;(七)法律、法规和永胜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有关乡(镇)人民政府指导村民委员会做好程海保护工作,鼓励在村规民约中对程海保护作出规定。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行政、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林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程海保护管理工作。第三章规划与管控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
9、统领,以国土空间规划为基础,以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为支撑的流域规划体系,充分发挥规划对推进程海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的引领、指导和约束作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应当科学有序统筹安排程海流域的农业、生态、城镇等功能空间,划定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优化国土空间结构和布局,统领程海流域国土空间保护和利用,并与生态保护核心区、生态保护缓冲区、绿色发展区的划分和管控相衔接,与生态系统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编制程海水环境保护治理、水资源利用、旅游发展、乡村振兴、新型城镇化等相关规划应当与程海流域国土空间保护和科学利用专项规划相衔接。第十六条程海流域国土空间开发利用活动应当符合程海流
10、域国土空间保护和科学利用专项规划要求,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第十七条生态保护核心区实行最严格的生态保护制度,提升水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引导人口和产业逐步退出,最大限度减少人为干扰,筑牢湖泊生态安全底线。第十八条生态保护核心区实行正面清单管控,除合法合规保留的公共设施、文物、列入名录的历史文化名村及原住居民村落外,其他村庄(人口)、建(构)筑物、产业以及与生态保护治理无关的设施应当制定方案逐步退出,并制定存续期间管控措施。合法合规保留和暂不具备退出条件的,严格管控,可以开展必要的房屋修缮和污水处理等配套公共设施建设,做到垃圾、污水全收集全处理,确保不让垃圾、污水入湖。生态保护核心区禁止开展与程海
11、保护无关的建设活动。在符合法律法规前提下,按照程序经丽江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防洪防护安全工程、生态环保工程、执法船停靠码头和步道、廊道、绿道等公共设施建设。开展维护、修复和提升生态功能的活动应当严格按照规划进行。第十九条生态保护核心区禁止下列行为:(一)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设施,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除外;(二)围湖造地、建鱼塘、围垦等非法侵占河湖水域,或者违法利用、占用河湖岸线;()在水生生物保护区内从事生产性捕捞,在其他水域禁捕期间从事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四)采取电鱼、毒鱼、炸鱼等方式捕捞;(五)网箱、围栏(网)养殖;(六)在程海水域养殖、投放外来
12、物种或者其他非本地物种种质资源;(七)放牧;(八)在湖岸滩地搭棚、摆摊、设点经营、野炊、露营;(九)违反规定垂钓;(十)使用泡沫制品、轮胎、塑料渔船等简易浮动设施载人入湖;(十一)在程海水体、入湖河道清洗车辆、宠物、畜禽、农产品、生产生活用具和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物品;(十二)生态保护缓冲区禁止的行为。第二十条生态保护缓冲区实行负面清单管控,引导人口和产业有序退出,增强湖泊生态净化能力、调节能力和修复能力,最大限度降低入湖污染负荷,实现湖泊生态扩容增量。引导和鼓励户籍人口有序向外迁移落户,鼓励分散居民点(村庄)逐步迁移至集中连片村落和城镇区,促进人口分布与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匹配。生态保护缓冲区禁
13、止新增工业项目、商品住宅等项目,禁止审批高污染、高耗水、高耗能项目。与生态功能定位不符的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应当制定方案有序退出。第二十一条生态保护缓冲区禁止扩大建设规模和村庄建设用地规模。依法经批准开展必要的乡村振兴、美丽乡村设施建设和民房修缮、改建、原址重建,不得突破村庄规划确定的边界以及管控要求。民房修缮、改建、原址重建,应当严格管控,提升环保标准,不得扩大原有规模。第二十二条生态保护缓冲区禁止下列行为:(一)新建或者擅自改建、扩建建(构)筑物,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除外;(二)新设、改设、扩大入河排污口;(三)畜禽规模养殖;(四)运输、存储危险化学品;(五)绿色发展区禁止的行为。
14、第二十三条绿色发展区应当科学确定城镇建设规模和城镇开发边界,严格管控建设用地总规模。新增建设用地主要用于保障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民生项目用地,优先保障从生态保护核心区、生态保护缓冲区迁出的人口和产业用地需求。第二十四条绿色发展区禁止下列行为:(一)将含有汞、镉、碑、铭、铅、氧化物、磷化物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二)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三)未按照规定采取防护性措施,或者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四)乱
15、扔、倾倒、填埋、焚烧垃圾以及丢弃畜禽尸体等废弃物,或者在河道滩地和岸坡堆放、贮存、弃置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倾倒、填埋、堆放、弃置、处理固体废物;(五)粪污直排;(六)新增采矿、选矿;(七)爆破、挖砂、取土、烧砖瓦、开采地下水;(八)盗伐滥伐林木、毁林开垦、乱挖滥采野生植物,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等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或者违法占用土地资源的行为;(九)生产、销售、使用杀鼠剂以外的限制使用类农药和含磷洗涤用品;(十)损毁堤坝、沟渠、桥闸、水文、气象、测量、码头、环境监测、科研、排水、治污等设施;(十一)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标识;(十二)新建、改建、扩建严重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环境的项目;(十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绿色发展区已建成的矿山企业,应当严格管控,提升环保标准,实现污水零排放,不得扩大原有规模。第二十五条程海入湖船舶实行集中审批、集中统一管理,由程海管理机构登记编号,按照规定的区域和航道行驶。禁止使用燃油机动船舶从事捕鱼、航运、旅游等与程海保护治理无关的活动。现有的燃油机动船舶应当逐步更新为清洁能源或者新能源动力船舶。第二十六条在生态保护核心区开展科研、考古、影视拍摄、体育竞赛、大型水上活动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征求程海管理机构意见,报永胜县人民政府同意后,按照规定批准。第四章水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