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食品制造企业隐患排查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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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食品制造企业隐患排查标准I级隐患自查标准II级隐患自查标准m级隐患自查标准IV级隐患自查标准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参考依据基础管理资质证照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7条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事食品生产、销售和餐饮经营的组织和个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取得许可。许可证照应当悬挂在其生产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广

2、东省食品安全条例条例第11条消防验收报告消防验收报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3条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9条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或文件有规定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职

3、责的制度或文件安全生产法第4条安全生产责任制覆盖企业所责任人明确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其它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并及时更新。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安全生产法第5条、第17条、第38条、第49条;表人或者主要经营管理者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8条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要求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档案、事故应急预案和安全管理体系,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

4、。安全生产法第17条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13条安全生操作规程安全教育培训I安全操作规程要求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教育培训I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教育培训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第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从业人员教育培训从业人员教育培训从业人员每年接受的在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新聘用的从业人员上岗前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换岗的,离岗6个月以上的,以及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均不得少于4学时。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

5、理总局令第3号(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岗位安全操作技能;(四)安全设备、设施、工具、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维护和保管知识;(五)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意识和应急措施、自救互救知识;(六)生产安全事故案例。安全生产法第19条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安全生产法第23条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制度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中华人

6、民共和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安全生产资金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资金管理制度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安全费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的程序、职责及权限,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第31条安全生产资金使用情况安全生产资金使用情况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生产、冶金、机械制造、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含民用航空及核燃料)的企业范围以外的企业为达到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的资金投入,按原渠道列支。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第30条安全生产管理基础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记录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

7、录至少保存2年。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24条安全检查记录安全检查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安全生产法第38条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记录档案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记录档案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报废等管理制度。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1号令)安全生产奖惩记录档案安全生产奖惩记录档案参照地方法规规定安全生产会议记录档案安全生产会议记录档案参照地方法规规定销售档案销

8、售档案食品批发者应当建立食品销售台账,记录批发的食品品种、规格、数量、流向、供货商联系方式等事项。食品进货台账、销售台账等档案不得伪造,并至少保存两年。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条例第21条生产档案生产档案食品生产者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生产档案。食品生产档案至少保存至食品保质期满后两年。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条例第18条原料进货验收制度档案原料进货验收制度档案食品生产者应当建立原料进货验收制度。食品原料未经验收合格,不得投入生产。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条例第17条健康管理制度档案健康管理制度档案条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和餐饮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康管理制度。食品生产经营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条例

9、第14条事故管理记录档案事故管理记录档案企业应对事故管理材料进行归档,建立事故档案和事故管理台帐。生产安全事故档案管理办法第7条;工伤社会保险缴费记录工伤社会保险缴费记录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安全生产法第43条与承租单位、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与承租单位、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单位、租赁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10条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危险作业安全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必须登记建档、评估

10、,制定应急预案。对重大危险源,采取相应的防范、监控措施,对重大事故隐患,采取整改措施,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13条应急救援应急救援预案应急预案的编制企业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结合本单位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按照针对情况的不同,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安监总局第17号令)第7条应急预案的备案中央管理的总公司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安全

11、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分别抄送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安监总局第17号令)第19条应急救援演练记录应急救援演练记录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演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不得少于一次。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安监总局第17号令)第26、27条应急救援组织应急救援组织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

12、清单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应当经常更新,确保信息准确有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安监总局第17号令)第12条应急救援物资应急救援物资职业卫生基础管理职业病防治计划及实施方案职业病防治计划及实施方案应当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或实施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19条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或操作规程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或操作规程应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或操作规程:(一)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二)职业危害告知制度;(三)职业危害申报制度;(四)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五)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六)从业人员防护用品管理制度:(七)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八)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

13、制度;(九)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危害防治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19条,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11条危害告知危害告知应当在劳动合同中应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工作岗位或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应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的真实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30条警示标识警示标识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22条生产布局生产布局作业场所与生活场

14、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11条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职业病防护用品,“LA”标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20条劳动防护用品劳动防护用品(一)眼睛的保护:工人生产时必须配戴防护眼镜,以避免毛刺、火星等损伤眼睛。加热工应配戴防辐射眼镜。(二)头部的保护:车间处于生产状态时,凡进入车间的人员必须戴安全帽。(三)足部的保护:生产时应穿防护工作鞋。(四)听力的保护:当噪声超过规定限度时,必须使用护耳器(耳塞或耳罩),燥声符合标准(85dB以下).(五)防护服:工人必须穿好规定的防护服,严禁穿短袖上衣、短裤等不符合安全的衣服上岗工作。(六)呼吸防护:有毒、有害气体和粉尘等防护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20条特种设备基础管理机构和人员机构和人员应建立安全管理机构或专兼职管理人员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33条管理制度管理制度应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5条应急救援应急救援应建立事故应急措施、救援预案并有演练记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65条档案记录档案记录应建立设备档案,应齐全,保管应良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6条检验报告检验报告所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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