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应对灾害性天气规定(草案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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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应对灾害性天气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有效应对灾害性天气,避免和减轻灾害性天气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安徽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应对灾害性天气工作。本规定所称灾害性天气,是指对人民生命财产有严重威胁,对工农业、交通运输等会造成重大损失的天气。包括暴雨(雪)、连阴雨、干旱、台风、大风、寒潮、低温、高温、霜冻、结(积)冰大雾和强对流天气等。强对流天气是指雷电、短时强降水、冰雹、雷雨大风和龙卷天气。第三条应对灾害性天气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遵循统筹规划、科学防

2、御、社会参与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工作机制。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应对灾害性天气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建立工作责任体系,健全社会动员、物资储备和激励机制,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应对灾害性天气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彳罚首办事处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要求,落实应对灾害性天气措施。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预警体系,不断提升监测、预报、预警技术能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象灾害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设立乡村气象灾害义务信息员。鼓励志愿者参与气象灾害应急救援,帮助群众做好灾害性天气应对。第六条县

3、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按照职责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预报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当灾害性天气可能引发气象灾害时,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发布气象灾害预警和预警信号。气象灾害预警由省气象台向社会发布并及时向省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由市、县气象台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后,内容变更的,应当及时发布变更信息。第七条气象灾害预警和预警信号分为四级,由低到高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保障气象灾害预警和预警信号及时发布。第九条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

4、、农业农村、林业、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教育、应急管理、广播电视、通信等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气象主管机构,建立健全灾害性天气信息共享机制和气象灾害预警和预警信号决速传播渠道。第十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人员协助有关部门及时向本辖区公众传播灾害性天气预报、气象灾害预警和预警信号。广播、电视、报纸、电信以及网络新媒体等应当及时向社会播发或者刊登适时气象灾害预警和预警信号,并根据当地气象台站的要求及时增播、插播或者刊登。机场、港口、车站、高速公路、旅游景点、商场、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城市轨道交通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及时传播气象灾害预警和预警信号。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

5、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预警等级和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标准,适时启动相应等级的响应措施。第十二条当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发布橙色以上气象灾害预警和预警信号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结合实际情况,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向气象灾害影响重点区域派出工作组、专家组或技术人员,指导灾害防御工作;(二)指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三)调集应急处置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受灾害影响地区做好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准备,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四)做好食品、饮用水、衣被、帐篷等救灾物资调用的准备,保障转移人员的基本生活;(五)采取必要措

6、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六)及时向社会发布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七)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防护,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八)及时将预警信息通知危险区域人员,视情况组织人员转移;(九)及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灾害信息,并加强相关信息报道的管理;(十)向上级政府和毗邻地区请求支援;(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第十三条当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发布橙色以上气象灾害预警和预警信号后,县级以上教育、经济和信息、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文化和旅游、应急、广播电视、林业、通信、民航和

7、供电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省减灾救灾委员会确定的职责分工做好本行业、本领域的灾害性天气应对工作。第十四条灾害性天气造成或者可能造成自然灾害、安全生产事故时,相关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一)立即组织力量疏散、撤离、安置现场受到灾害威胁的人员;已受灾的,应当及时营救受灾人员。(二)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三)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在处置的同时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报告。第十五条在发生灾害性天气时,容易直接或者间接造成人员伤亡、较大财产损失或者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单位,除应当采取本规定第十四条应对措施外,还应当分别采取下列措施:(一)人员密集场所及劳动密集型企业接收到台风、暴雨、强

8、对流、大风等预警和预警信号时,应当为因天气原因滞留的人员提供临时安全避险场所,必要时采取停工停课停业等相应的安全措施。(二)在建工程重点单位接收到台风、强对流、大风等预警和预警信号时,应当采取加固措施,加强工棚、脚手架、井架等设施和塔吊、龙门吊、升降机等机械、电器设备的安全防护,受影响较大的区域应当停止高空作业和户外施工;接收到暴雨预警和预警信号时,应当暂停户外作业,切断低洼地带有危险的室外电源,及时疏通地下排水管道或者加设临时排水措施,地下工程施工要严密监视地质变化和施工支撑体系变化。(三)易燃易爆类单位接收到台风、强对流、大风等预警和预警信号时,应当采取停止户夕M乍业、切断危险电源等防御措

9、施,并及时调整生产作业;接收到高温预警和预警信号时,应当对生产、充装、储存设施和运输工具采取隔热降温措施,必要时停止户外露天作业。(四)旅游景区、主题公园、风景区、重点文物保护等单位接收到台风、暴雨、强对流、大风等预警和预警信号时,应当及时向游客发出警示信息,适时采取关闭相关区域、停止营业、组织人员避险等措施。(五)在水域从事捕捞、运输、开采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接收到台风、暴雨、强对流、大风等预警和预警信号时,应当及时组织船舶和相关人员采取停止作业、回港避风等措施。第十六条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台风、暴雨、暴雪和强对流天气等红色预警信号生效期间,根据灾害危害程度,采取停工、停业、停课、交通

10、管制等措施。情况紧急时,当地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企业、学校等,应当及时动员并组织受到灾害威胁的人员转移、疏散。第十七条灾害性天气造成自然灾害、安全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据规定及时发布应急处置相关信息,做好舆情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第十八条应急处置结束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灾害性天气造成的损失进行调查,组织制订恢复重建计划,修复受损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供排水、供气、输油、广播电视等公共基础设施,及时恢复受灾地区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第十九条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开展核灾报灾、群众安置等工作,保障受灾区和群众安置点的生产生活秩序。第二十条受

11、灾地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受灾单位和个人的指导服务,帮助受灾单位和个人尽快恢复生产。第二十一条灾害性天气应对工作结束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及时进行复盘、评估,提高灾害性天气应对工作水平。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气象灾害防御法津法规和防灾减灾知识宣传,提高社会应对灾害性天气的意识,增强公众自救互救能力。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本规定采取灾害性天气应对措施的;(二)隐瞒

12、、谎报或者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重大漏报、错报气象灾害预警和预警信号的;(三)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前款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决定处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不服从灾害性天气应对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实施其依法采取的灾害性天气应对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安徽省应对灾害性天气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一、立法必要性(一)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的需要。习近平总书记在新中国气象事业七十周年之际指出,气象工作关系生命安全、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做

13、好气象工作意义重大、责任重大,要做到监测精密、预报精准、服务精细,充分发挥防灾减灾第一道防线作用。2023年8月17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常务委员会,会议指出:要精准预警响应,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预警与灾害预报的联动,突出临灾预警,做好点对点精准预报和滚动更新,强化预警指向性,落实直达基层防汛责任人的临灾预警叫应机制,加强预警和应急响应联动,落实应急预案行动措施,把握工作主动权。为此,开展应对灾害性天气省政府规章建设,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气象工作重要指示和中央相关工作部署的重要举措。(二)完善我省气象灾害防御法治体系建设需要。有效应对灾害性天气是气象灾害防御的前提和重要内容,建立健全应对灾害性

14、天气联防联动机制是我省气象灾害防御法治建设的当务之急。通过制定省政府规章,对于完善我省气象灾害防御法治体系,促进灾害性天气应对省市县联动、各部门联动、不等不靠、主动作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三)现行气象业务服务改革的需要。当前我国气象业务服务改革围绕建立气象灾害预警与灾害预报的联动机制,突出临灾预警,做好点对点精准预报和滚动更新,强化预警指向性,落实直达基层防汛责任人的临灾预警叫应机制。为此,在不突破上位法规定前提下,明确气象灾害预警和预警信号的适用范围,发挥好气象预警和预警言号发令枪作用,将气象业务服务改革的成果法定化十分必要。二、主要内容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总共25条。(一)明确适用范围

15、,确定工作原则、政府职责。一是界定本规定适用的灾害性天气范围;二是明确丽寸灾害性天气工作基本原则和工作机制;三是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应对灾害性天气工作中的组织、领导、协调以及加强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预警能力建设的职责,同时明确基层政府和部门职责。(二)突出气象防灾减灾的第一道防线作用。规定气象部门在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上的职责,和预警、预警信号等级;规定气象灾害预警和预警信号发布、传播要求;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受灾单位、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预警等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标准和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响应和应又由昔施。(三)明确法律责任。分别从对内行政责任和对外处罚、刑事责任方面,规定在应对灾害性天气工作中对相关违法违规主体的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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