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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毕节市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各级各类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促进全市各级各部门编外聘用人员管理更科学、更合理、更专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按照“统筹编内、严控编外、规范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建立健全主管部门、用人单位、用工单位相互协调配合的长效管理机制,进一步提高行政管理效能和服务水平。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用人单位,是指具有用工主体资格,且向编外聘用人员直接支付劳动报酬的单位;所称的用工单位,是指以劳务派遣协议形式接受编外聘用人员用工的单位。第四条本办法
2、所称的编外聘用人员,是指全市各级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并支付劳动报酬,从事执法辅助、普通辅助、专业技术、后勤服务等工作,未使用行政编制、事业编制的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L与本单位签订正式聘用合同,且不纳入编制管理的人员;2.与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且不纳入编制管理的人员;3.劳务派遣人员;4.退休返聘人员及其他人员。以下人员不纳入本办法管理:L中央、省驻毕节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2.见习人员、公益性岗位人员、“三支一扶”人员、项目制劳务外包人员、非全日制用工人员;3.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引进的编制外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法院检察院编外聘用人员
3、按贵州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关于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机构编制统一管理试点实施意见(黔编办发(2016)8号)有关规定执行。第五条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岗位原则上仅限于执法辅助、普通辅助、后勤服务等岗位,及因工作需要聘用的专业技术岗位人员。除预留用于领导职数、人才引进、接转特岗教师、接转特岗全科医生等使用的编制外,机关事业单位存在有编不用或违规借用人员的,不得使用编外聘用人员。编外聘用人员不得安排在保密、财务、纪检监察、人事管理等有特殊工作要求的岗位。第六条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采取“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按照以下方式进行管理:(一)本办法印发之日前,机关事业单位已聘用的编外人
4、员,原则上按原管理方式依法进行聘用管理。(二)本办法印发之日后,机关事业单位新增执法辅助、普通辅助、后勤服务等聘用人员的,采用劳务派遣方式用工,由有资质的劳务派遣机构进行劳务派遣。各级公立学校、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融媒体中心等单位需采取编外聘用方式招聘教育教学、医疗卫生、新闻采编等专业技术人员的,可不采用劳务派遣方式用工,由用人单位按程序进行公开招聘后,与拟聘用人员依法订立劳动合同。(三)机关事业单位在本办法印发之日前已聘用的编外人员,如单位自愿选择采取劳务派遣方式用工,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缴齐各项社会保险费用、足额支付经济补偿金(赔偿金)且无劳动人事争议、经济纠纷的前提下,与原聘用人员解
5、除劳动关系后,再由劳务派遣机构与其建立新的劳动关系,通过劳务派遣的方式派遣其到原单位工作。本办法出台前编外聘用人员已采取劳务派遣方式用工的,可参照本条执行。(四)机关事业单位在与本办法印发之日前聘用的编外人员解除劳动关系或退回劳务派遣机构的,不得擅自补充聘用编外人员。确需补充的,按照新使用编外人员的要求,经审核批准后方可按程序进行聘用。(五)机关事业单位对见习期满且考核优秀的就业见习人员,确因工作需要的,可以根据贵州省就业见习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在编外人员员额指标内进行编外聘用。聘用见习人员数量计入该单位编外聘用人员总量,审核程序按本办法第七条有关规定执行,聘用见习人员的岗位不属于专业技术类
6、范围的,需通过有资质的劳务派遣机构进行劳务派遣。第七条本办法实施后,机关事业单位需新聘用编外人员的,经单位主管部门党委(党组)研究后,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审核编外聘用人员计划。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按照以下要求进行审核管理:(一)根据行业特点,分类核定总量。根据相关规定和工作实际,报同级政府(管委会)同意后,核定本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总量。其中,公立学校、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综合考虑其单位编制数、在编人数、现实际使用编外人员数、行业核编标准等因素,核定编外聘用人员总量,编制数和编外聘用人员数合计不得高于按行业核编标准核定的总量。其他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总量以现有聘用编外人员为基数严格控制,原则
7、上只减不增。职业院校编外人员总量按照毕节市职业教育体制机制改革实施意见(试行)(毕党发(2023)9号)执行。(二)严格审核程序,规范有序用工。机关事业单位新增编外聘用人员的,需向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提交书面申请,由同级机构编制部门牵头审核。编外聘用人员减少时,要及时到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备案。严禁未经审核新增编外聘用人员。(三)坚持精简高效,实行动态管理。除公立学校、公立医疗机构以外的其他机关事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聘用编外人员的,原则上先在本系统内部调剂解决。本系统无法调剂解决的,根据单位职责增加和实际工作需要,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研究审核;职责减少的单位,视情况核减或收回编外聘用人员员额。第八条
8、审核聘用条件。各级机关事业单位按规定新聘用编外人员的,应结合用工岗位实际所需,提出聘用条件,经单位党委(党组)会议研究后,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后方可组织公开招聘。除特殊岗位外,不得设置限制性、歧视性用人条件。第九条组织公开招聘。坚持“凡用必考”、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由用人单位、用工单位或劳务派遣机构制定编外聘用人员招聘方案,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后,按公告、报名、笔试、面试(面谈)、体检等程序组织公开招聘,其中笔试、面试工作由劳务派遣机构会同用工单位根据岗位需求组织实施,并严格履行保密管理规定,接受社会各界和纪委监委监督。对专业适用面较窄、应聘人选来源较少且难以形
9、成竞争的岗位或不宜公开的特殊岗位,可简化招聘程序,采取面试(面谈)等方式进行考察聘用。采用劳务派遣方式用工的,由用工单位会同有资质的劳务派遣机构组织实施。公立学校、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融媒体中心等单位聘用专业技术类编外人员的,可由用人单位自行制订招聘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人社部门备案后实施。第十条开展岗前培训。用人单位在编外聘用人员上岗前,须围绕政治素质、安全教育和专业素养等方面,对编外聘用人员开展培训,确保能尽快适应岗位需要。第十一条依法进行聘用。用人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时与编外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用工单位应按照劳务派
10、遣暂行规定及时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明确相关权利、义务和责任,并督促劳务派遣机构与聘用人员依法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机关事业单位新增编外聘用人员的,需于聘用人员上岗后5个工作日内,将编外人员聘用情况向同级机构编制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报备。第十二条用人单位或用工单位结合实际,制定编外聘用人员具体管理考核办法。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优秀等次原则上不超过本单位聘用编外人员总数的20%。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等方面,重点考核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对实行劳务派遣的编外聘用人员,用工单位要根据劳务派遣协议的约定,将考核结果及时反馈劳务派遣机构,作为
11、派遣编外人员工资发放、续用或解聘的重要依据。第十三条编外聘用人员有以下情形的,应依法解除劳动关系或退回劳务派遣机构:(一)患病或非因公受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正常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单位工作的;(三)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造成严重影响的;(四)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连续两年基本合格的;(五)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机构解除劳务派遣协议的;(六)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人员解除劳动合同的;(七)在劳动合同期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八)有属于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回避情形的;(九)其它按规定应予以解除劳动关系的。第十四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
12、保障部门应按照规定,加强劳务派遣机构用工监督指导,督促劳务派遣机构按照劳动合同约定,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劳务派遣编外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等费用。用人单位或用工单位应按行业类别和职业类别,综合岗位作用发挥、绩效考核等,合理确定编外聘用人员薪酬标准。第十五条在用工过程中,发生劳动争议纠纷、工伤事故的,用人单位、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处理。第十六条机关事业单位现有编外聘用人员经费已纳入财政预算单独安排的,继续纳入财政预算保障;现有编外聘用人员经费由各单位公用经费保障的,继续从各单位公用经费中解决(公立医院按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财政补偿机制执行),新增编外聘用人员经费和劳务派遣服务费
13、,由各单位在现有经费中按规定自行调剂解决(公立医院按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财政补偿机制执行)。第十七条用工单位应当根据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约定,定期将派遣人员工资(含社会保险费等)、劳务派遣费转入劳务派遣机构银行账户。未能按时转账的,造成的相关损失由用工单位承担。第十八条用人单位与编外聘用人员解除劳动关系后,涉及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或经济赔偿金的,应当依法足额支付编外聘用人员经济补偿金或经济赔偿金。第十九条各级各有关单位应加强配合,并根据各自分工职责,做好编外聘用人员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要对同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员额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级人力资源社
14、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各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监督。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规定做好经费保障有关工作。各用人单位、用工单位要履行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事项,做好编外人员管理考核、清理清退等工作,自觉接受监督检查。第二十条各用人单位或用工单位要确保编外人员工资按时足额发放。每季度需将编外人员工资发放情况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第二十一条各有关职能部门以及各单位主管部门要严肃工作纪律、严格工作程序,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纠正编外用工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以聘用编外人员为名虚报经费或存在编外聘用人员“吃空饷”等情形的,经核实后移交纪检监察部门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用人单位或用工单位未
15、按本办法规定使用编外人员或未经批准擅自聘用编外人员的,同级财政部门在预算该单位下年度公用经费时,等额调减因违规使用编外人员所产生的经费;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将等额核减该单位相应人员编制。第二十二条实行回避制度。编外聘用人员凡与用人单位或用工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单位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位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位工作,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用人单位或劳务派遣机构在发布招聘公告时应予以说明。第二十三条市属国有企业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制度,由市国资委、市财政局等部门参照本办法另行制定。第二十四条各县(市、区)可结合实际出台实施细则,从严规范各乡(镇、办事处)、县直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管理。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以往有关编外聘用人员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如上级新出台有关编外人员管理政策的,从其规定。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委编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委编力、市财政局应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有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