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兴区促进知识产权发展办法(2023年修订版)(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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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大兴区促进知识产权发展办法(2023年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落实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71号)北京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北京市知识产权局“两区”工作推进措施(京知局(2021)35号)大兴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京兴政发(2022)22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进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建设试点城市创建,促进区域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开展专利、商标相关活动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等主体。专利为授权专利,项目申请人应为第一专利权人;商标为注册商标,项目申请人应为商标专用权人,共

2、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项目申请人应为共有商标代表人。第二章支持方式第三条鼓励开展高质量知识产权创造。对获得中国专利奖金奖、银奖、优秀奖的主体,每项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资金奖励;对获得中国外观设计奖金奖、银奖、优秀奖的主体,每项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资金奖励;对获得北京市发明专利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主体,每项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2万元的资金奖励。每个主体每年度的支持资金总额不超过30万元。第四条助力开展知识产权品牌建设。对首次获得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资金奖励。对首次获得北京市知识产权示范单位的企

3、业,给予5万元的资金奖励;对获得北京市标杆、优秀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工作站称号的主体,给予5万元的资金奖励;对获得北京市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工作站单项优秀奖的主体,给予3万元的资金奖励。第五条支持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对开展知识产权维权胜诉的主体,根据相关生效法律文书,按照案件实际发生律师费的50%,给予单个案件不超过10万元的资金支持,每个主体每年度的资金支持总额不超过30万元;对已投保专利保险的主体,按照其每年专利保险实际费用支出的50%,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资金支持,每个主体支持年限不超过三年。第六条支持开展专利转化运用。对医药健康、数字经济、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装备、科技服务等领域的主体通过专利转

4、让、许可方式组织实施专利转化项目,按照其专利交易实际支出费用总额的5%,每个项目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资金支持;支持主体开展知识产权战略制定、专利导航、专利预警项目,按照每个项目实际发生费用的30%,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资金支持;每个主体年度资金支持总额不超过200万元。第七条支持开展知识产权融资。对通过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且已结清的主体,按年度实际支出贷款利息的50%给予贴息补贴,每个主体每年最多可申请一笔贷款贴息支持,贴息总额不超过30万元。以组合贷款方式进行融资的,只计算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部分。组合贷款中无法计算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金额的,不予资助;对通过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融资的主体,在项目到期

5、还本付息后,按实际融资额的2%,给予一次性不超过50万元的资金支持。每个主体补贴年限不超过三年。第八条鼓励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做大做强。对经大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备案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按照其上年度为区内企业开展知识产权代理、质押融资、转化运营等服务收入的10%,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资金支持。每家机构支持年限不超过三年。第三章组织实施第九条征集评审。由大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每年面向全区公开征集,并组织专家开展项目评审。第十条审核公示。评审通过的项目,在大兴区政府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结束后,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予以支持。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持有异议,应当在公示期内提交书面意见和有关证据,逾期不予受理。第十一条资金兑现。支持资金经大兴区促进产业发展领导小组联审通过后拨付兑现。对在审计与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经核查违规的主体,自发现之日起三年内不得申报本办法,并限期返还已获得的资金。第四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大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同一企业同一项目同时符合大兴区其他政策规定的,按照择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施行后,原大兴区促进知识产权发展暂行办法(京兴政发(2021)21号)政策废止。实施期间如遇国家及北京市相关政策变动,将做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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