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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高级中学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学籍管理工作,实现学籍管理的信息化、科学化、制度化,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符合招生入学政策在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第三条学校负责学生学籍的建立、变更、报备等工作。第二章学籍建立第四条新入学学生应按时到学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的,学生或其父母、其他法定监护人须提前向学校提出延缓入学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办理延
2、缓入学手续。高一新生如在规定报到时间结束两周后仍未到校办理手续且未向学校请假,除因不可抗力等事由外,丧失入学资格。第五条高一年级学生学籍接续上一学段学籍信息。学生入学报到后,学校收集、完善、审核学生已有学籍信息,并在开学2个月内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中等职业学校转入我校就读学生的学籍,由学校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建立普通高中学籍。第六条学校严格遵守招生政策、不擅自扩大招生范围、不超计划招收学生、不为未报到的学生建立学籍。第七条学校以班为单位建立学生学籍。第八条学籍号分为全国学籍号和省学籍辅号,全国学籍号一人一号,终身不变。第九条学校依据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中小学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基本
3、信息规范等要求,为学生建立学籍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管理使用全省统一的学籍管理系统,纸质档案由学校管理。第十条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一)教育部中小学电子学籍管理系统规定的学籍基础信息;(二)学籍信息变动情况及有关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学申请等);(三)综合素质发展报告(含学分修习情况、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情况等);(四)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五)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六)享受资助信息;(七)学籍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信息。第三章转学第十一条因家庭住址变化、户口迁移、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调动等因素确需转学的,由
4、学生或其父母、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入和转出学校同意,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可办理学籍异动。学生在本区区域内不准转学。毕业年级学生一般不准转学。第十二条学生转学按照年级对应原则。第十三条学籍实行“籍随人走”,学校不接收未按规定办理入学或转学手续的学生就读。第十四条军队转业干部子女随迁转学,由安置地教育行政部门妥善安排。第十五条学生转学,须由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向转入学校提交转学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转入学校审查同意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到转出学校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办理转出手续。其中,学生由外省(市、区)转入我校,还需提交原就读学校出具的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或成长记录档案、学
5、生已经获得的学分清单,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学业成绩证明,由学校办理接收手续并报市教育行政部门确认。由我校转出到外省(市、区),按照外省学籍管理要求,学校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第四章休学、复学与退学第十六条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的,可由学生本人或其父母、其他监护人持县级(含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病历、相关医疗费用单据或其他有效证明,经学校审核同意,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办理休学手续。毕业年级第二学期一般不准休学。第十七条学生患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乙、丙类传染病并在传染期的,学校要求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带其到具备传染病救治条件的医疗机构接
6、受治疗。治疗期在半年以上的,要求其办理休学手续。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认定患有其他疾病不能在学校进行正常学习的学生,学校要求其办理休学手续。第十八条休学期限为一年。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应当持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续办休学手续。第十九条学生休学期满应及时办理复学手续。未申请复学的,学校通知学生或其父母、其他监护人办理复学手续。第二十条学生超过应复学时间一个月以上未申请办理复学手续或未提出继续休学申请的,按自动退学处理。连续休学两年以上,仍不能复学的,应予退学。第二十一条学生擅自离校,学校通知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督促学生返校。学生擅自离校一个月以上,按退学处
7、理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第二十二条学校一般不开除学生。按照学校规定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的,学校及时通知学生或其父母、其他法定监护人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第二十三条学生死亡,学校及时注销其学籍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第五章升级、留级与跳级第二十四条学生在学段内升级采取直升式,不允许留级。第二十五条德智体全面发展,学业成绩特别优异的学生,由学生或其父母、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评估,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可以在本学段内跳级。一般情况下,本学段内只允许跳级一次,每次只能跳一个年级。跳过年级视为完成相应年限的教育。学生跳级应在新学年开学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第六章毕业、结业与肄业第二十六条学生修业
8、期满,获得毕业要求学分、学业水平考试和体质测试成绩合格的,准予毕业,颁发给普通高中毕业证书。第二十七条修业期满但未达到普通高中毕业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两年内达到毕业要求的,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当年学生毕业时间填写。学生修业一年以上、申请退学的,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自动退学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第二十八条普通高中毕业证书,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学校统一发放。毕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的,经本人申请,由毕业学校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实后出具相应的学历证明。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九条学校对学生学籍信息严格管理,不得随意拷贝或向社会泄露。凡泄露学生信息的,视情节对责任人给予处分。第三十条学校保证学生学籍信息的准确真实,凡弄虚作假,乱开休学、转学、毕(结)业证明,涂改学籍档案,为学生建立双重学籍的,视情节对责任人给予处分。第三十一条港澳台学生和外籍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