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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卫生安全,预防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工作实施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街道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农村集体聚餐是指农村地区在非经营性场所举办的IOO人以上(含100人)的各种宴席。第三条各社区、村(社)、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安全工作,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障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卫生安全。第四条农村集体聚餐的管理坚持部门指导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工作原则,实行申报备案与现场指导相结合的管理制度。第二章环境与设施
2、卫生要求第五条宴席举办人应提供符合卫生要求的农村集体聚餐加工、聚餐场所,选用有健康证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合格证资质的农村厨师承办宴席。第六条加工场所周围20米内无粪坑、猪圈、垃圾堆场、有毒有害企业等污染源。第七条加工场所布局合理,按流程划分相对独立的原料清洗整理、餐具清洗消毒、烹调、待菜、仓贮区域等。第八条用于加工的场所预先进行环境清扫,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老鼠、嶂螂、苍蝇及其孳生条件。第九条宴席厨房应设于固定用房内,配备有足够的照明、通风装置和有效的防蝇、防尘、排污及存放废弃物的设施,有冷冻冷藏、清洗水池和餐具保洁设施等。第十条因原料清洗、整理、餐具清洗消毒需要临时搭建的简易棚
3、,应选择地势较高的地方,地面平坦、硬化,四周设围护。第十一条用于加工的刀、墩、板、桶、盒、筐、抹布以及其他工具容器,应当按原料、半成品、成品区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第十二条农村集体聚餐提倡使用集中式消毒餐具。承办厨师自备餐具在存放、运输过程中应使用专用的密封保洁柜,餐具保洁设施定期清洗,保持洁净。第十三条宴席用水应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不得直接使用河水和未经检验合格的井水。第三章食品的采购和贮存第十四条承办厨师应对举办人采购食品提出指导性意见,禁止采购下列食品:(一)有毒、有害、腐烂变质、酸败、霉变、污秽不洁、混有异物和其他感观性状异常的食品;(二)病死、毒死或者
4、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S)无检验合格证明的肉类食品;(四)食品标签标注内容不全,或超过保质期的定型包装食品;(五)无证无照食品生产经营者供应的食品;第十五条食品应分类存放于清洁、干燥的室内场所,需冷藏条件下保存的食品应当及时冷藏。第四章加工过程的卫生第十六条承办厨师必须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及原料,发现腐败变质、感观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使用。第十七条食品原料在使用前必须洗净,蔬菜、肉类、水产品分类清洗后应使用流动水进行冲洗。第十八条需加热加工的食品应当烧熟煮透,其中心温度不低于7(rc,加工后的成品应当与食品原料、半成品分开存放。第十九条烹饪后至食用前需较长时间(超过2小
5、时)存放的食品应当在高于60。C或低于10。C条件下存放,需要冷藏的热食品应当冷却后再冷藏。凡隔餐或隔夜的熟制品必须再次充分加热后方可食用。第二十条受加工条件限制,农村家庭集体聚餐不得使用生或半生流水产品(冷盘)、野生蘑菇,慎用海产品及易带菌的水产品。第二十一条对农村集体聚餐的供餐食物实施留样制度,每个品种留样IOO克(2两)以上,冷藏留样48小时。第二十二条餐、饮具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符合食品用产品卫生要求和标准。第五章农村厨师卫生要求第二十三条农村厨师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临时参加工作人员经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包括病原携
6、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从事食品加工工作。第二十四条农村厨师应经过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组织的培训,掌握相关食品卫生要求和卫生法律法规知识,并取得食品安全知识业务培训合格证后方可承办农村集体聚餐。第二十五条农村厨师个人卫生要求(一)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持证上岗;(二)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或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应用流动清水洗手;(S)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四)不得有面对食品打喷嚏、咳嗽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行为;(五)不得在加工场所内吸烟。第六章申报和管理第二十六条IOO人以上的农村集体聚餐活动应进行备案。聚餐举办者或承办厨师原则上应提
7、前3天将举办时间、餐次、地址、参加人数、菜单、承办厨师等内容向各社区、村(社)、有关单位食品安全协管员(或信息员)进行备案(特殊情况应及时备案),填写农村集体聚餐备案登记表(附件1),并签订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承诺书(附件2、3)o第二十七条各社区、村(社)、有关单位食品安全协管员(或信息员)负责受理农村集体聚餐备案,并告知注意事项。重大事项及时向上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第二十八条申报内容包括举办人、承办厨师基本情况,就餐时间、地点、人数和人员来源、场地卫生条件、菜肴清单等。第二十九条对已申报的农村集体聚餐宴席按季节和规模,指定专人进行分类指导,指导方式应以现场指导为主。现场指导具体
8、内容根据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现场指导表(附件4),并填写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指导登记表(附件5)。就餐人数100人以上200人以下的由所在社区、村(社)食品安全协管员进行书面指导或现场指导。就餐人数200人以上的,由街道指派食品安全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指导。第三十条申报地有传染病正在流行的,禁止举办群体性聚餐;申报地邻近有传染病正在流行的,限制举办群体性聚餐;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人员,禁止举办或承办家庭宴席。第三十一条农村集体聚餐人员如出现恶心、呕吐、腹痛、腹泻等不良反应,疑似食物
9、中毒以及其它食品安全事故时,聚餐举办者、承办厨师应立即将患者送往医院医治,同时向事故发生地的餐饮服务安全监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保护好现场,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食物中毒事件进行调查处理。第三十二条实行农村集体聚餐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本制度规定办理申报手续而举办农村集体聚餐,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举办者和承办厨师,由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法进行查处;对接到农村集体聚餐申报后不履行登记、报告、指导和签订食品卫生安全承诺书职责,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食品安全协管员,由街道进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对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重大食物中毒事件,情节特别严重的,要依法追究相应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冲突的,以有关法律法规为准。第三十四条本制度由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