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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校关于对违纪学生的处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证教育教学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小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山东省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和学校的规章制度,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对违纪学生的处分等级由轻到重的顺序为:点名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劝其退学、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第三条:对违纪学生给予处分的依据是:一看错误的性质;二看认错态度;三看以前的表现;四看对周围或今后造成的影响;五看当时的具体情况。第四条:违纪学生要写出犯错误过程的书面材料,写出自己犯错误的主要事实和对犯错误的深刻全面的检讨。要多谈主观因素,少谈或不谈客观因素
2、,深挖根源,表明今后的态度。第五条:除劝其退学、勒令退学、开除学籍者外,一般都要在全班(必要时在全校)同学面前严肃认真地检讨。如果师生对犯错同学的检讨不满意,要进行第二次检讨,如果第二次检讨后师生仍不满意,学校将因其认错态度不好考虑加重处分。第六条:对违纪学生的处理由年级组和综治办负责调查取证,由年级组或校长召开校务委员会研究决定。处分决定以学校的名义发出布告,必要时由有关负责同志在全体师生大会上宣布。第七条:处分均通知家长,以便家、校双方配合教育学生。对于劝其退学、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学生,通知其家长到校将学生领回。第八条:劝其退学、被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学生,在学校有关负责同志与该生及家长
3、谈话宣布处分决定的当天必须离校。第九条:劝其退学、被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学生在离校后未经学校允许不准再回学校。如来校继续违反校规校纪,学校将按校外人员来校扰乱教育教学秩序由校保卫科或报请公安机关处理。第十条:劝其退学、被勒令退学的学生,学校可保留学籍,但不能返校复读。未完成的会考科目多于半数的,不允许返校参加会考和中高考报名,不负责办理毕业证。第十一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允许返校复读、参加会考和中高考报名,不发毕业证。第十二条:犯记过以后的处分连同有关材料一起存入该生档案。第十三条:受处分的学生在撤销处分以前,填写表格“受过何种奖励或处分”一栏时,必须如实填写所受的处分或处分原因。被处分的学
4、生因故离开学校,需要转出档案材料或有校外组织来我校调查时,我校将如实说明。第十四条:如果被处分的学生事后表现很好,可以在处分一年以后或毕业离校以前申请撤销处分。确有立功悔过表现或表现特别突出的可提前申请撤销处分。第十五条:撤销处分时应先由被处分学生写出书面申请,然后经被处分学生所在班级班主任签字,再报经年级批准,由年级组将其表现情况汇总报至政教处,经校务委员会研究通过后,由学校通知年级和班级告知宣布撤销处分。第十六条:学生在撤销处分以后不再填写被撤销的处分,学校也不再向校外人员或组织作此介绍。第十七条:受处分的学生毕业时,未申请撤销处分或申请未被批准的,学生本人、班主任及有关同志在填写其毕业鉴
5、定时,表现如实填写。如发现弄虚作假,学校将予以严肃处理。第十八条:点名批评、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的处分不存在撤销处分的问题。第十九条:如果违纪学生在学校宣布处分以前离开我校,一般情况下按自动退学处理,不再给予处分。但如果错误性质严重,影响很坏,应开除学籍并公开发出通告。第二章处分条例第二十条:违反下列条款之一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1、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三课时的;2、扰乱课堂纪律,情节轻微,经教育仍不改正,影响教育教学活动正常进行的;3、乱起绰号及轻微损害别人声誉,经教育仍不改正的;4、进入不适宜学生出入的营业性网吧、歌舞厅等,经教育仍不改正的;5、违反作息制度,游戏他人正常学习和生活,经教育
6、仍不改正的;6、在学校组织的大型考试中有:夹带书籍、资料、小抄入场,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手势,传接答案,抄袭他人答案或有意让别人抄袭,交换试卷,将试卷带出考场等舞弊行为的;7、不注意自我修养,谈情说爱、看言情、武打及不健康书籍、影视片,有损班级、学校声誉的;8、学生染、烫发,剃光头,戴首饰,穿拖鞋或鞋拖入校,男生留长发,光膀子,女生穿高跟鞋、超短裙、无袖上衣、露脐装,责令限期改正,经教育不改的;9.进出校门时,不穿校服,经教育不改者的;10、校园内非上下学期间,不按规定停放自行车、电动车,经教育不改者的;Ih上课期间(含体育课、信息技术课、活动课)在校园内闲逛、宿舍内睡觉或到餐厅购物,经教育不改
7、者的;12、就餐时餐厅内买饭不排队,就餐后不整理,或将餐具带出餐厅经教育不改者的;13、违反中小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造成不良影响,但不够依照其他条款处理的;第二十一条:违犯下列条款之一者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1、同时犯有警告处分条款两项或在警告处分期间又犯有警告处分一项条款的;2、一学期内受到学校两次点名批评处分的;3、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七课时的;4、违反作息制度,影响他人正常学习和生活,造成较坏影响的;5、骚扰异性同学影响他人生活和学习,造成不良影响的;6、在学校组织的大型考试中旷考一科的;7、不注意自我修养,有影响班级、学校声誉的行为,经多次教育无效或造成较坏影响的;8、在学校组
8、织的大型考试中有舞弊行为,影响较坏的;9、侮辱、谩骂、威胁、恐吓、诬陷他人和干扰破坏他人正常工作、学习生活,造成较坏影响的;10、不虚心接受老师的批评教育或顶撞老师,在班级或学校中造成较坏同学的;Ih扰乱课堂纪律。经多次教育无效或造成较坏影响的;12、拉帮结伙,或有文身、信物,但未造成不良后果的;13、包庇坏人、隐藏赃物、销赃、买赃、隐瞒他人错误、作伪证、阻挠侦破查处的;14、撕毁昭文、布告、涂改通知;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的;15、携带手机进校园者,第一次给予记过处分,第二次给予记大过处分;第二十二条:违反下列条款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1、同时犯有记过处分条款两项或在记过处分期间又犯有警
9、告处分条款的;2、同时犯有警告处分条款三项以上或在警告处分期间又犯有警告处分条款的;3、当众侮辱师长的;4、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十四课时的;5、扰乱课堂纪律,造成极坏影响的;6、依照违反作息制度,影响他人学习和生活造成极坏影响的;7、骚扰异性同学,依照异性他人生活和学习的;8、在学校组织的大型考试中旷考两科及两科以上的;9、在学校组织的大型考试中有依照舞弊行为,造成极坏异性的;10、勾结校外人员在学校内、外滋事,但未造成不良后果的;Ih有赌博行为或看不健康书籍、影视片或有意传播的,经教育不改或造成不良后果的;12、在集体场合起哄,谎报险情、拨弄是非、制造矛盾、破坏公共秩序、不听劝告,但未造成不良
10、后果的;13、不注意自我修养,有谈情说爱等行为造成极坏影响的;14、拉帮结伙、打群架、唆使、煽动、挑拨、纵容、间接陷害、侵犯他人人身安全的;15、非法携带枪支、匕首、刀具和其他凶器进校的;16、故意损坏教学器械、水电实施、花草树木、门窗部件、交通车辆、生活用品等公共财物的;16、连续三次携带手机进校园的;17、窃取试题或利用手机等通讯工具作弊者的。第二十三条:违反下列条款之一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1、同时犯有留校察看处分条款两项或记过处分条款三项及三项以上的;2、在留校察看期内又犯有警告以上处分条款的;3、在受警告或记过处分期间,又有严重违纪行为,在班级、学校中造成恶劣影响的;4、一
11、学期内旷课累计达二十一课时的;5、当众辱骂师长,情节恶劣的;6、辱骂他人,情节严重,影响极坏的;7、在集体场合起哄,造成较重后果的;8、骚扰异性同学,情节恶劣的;9、在学校组织的大型考试中有严重舞弊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10、有其他严重违纪行为,对学校声誉造成极坏影响的;Ih因触犯法律受到司法机关处理的。第二十四条:本条例未包括的违纪行为,可比照上述条款处理或由学校另行研究处理。第二十五条:凡受警告及警告以上处分者,该学期操行等级定为不合格。第二十六条从轻、减轻或从重、加重处分条件(1)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从轻或减轻处分:1、违纪后确有悔改之意,能主动诚实地承认错误并改正者;2、积极主
12、动检举、揭发他人的违纪行为,配合学校查处问题的;(2)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从重或加重处分:1、违纪后,认错态度不好者;2、同时违反本制度两条以上错误者;3、隐瞒严重错误情节者;4、对反映问题的同学进行报复者(包括中伤谩骂和殴打);5、屡教不改者;6、受处分的学生,在处分撤销前又有其他违纪行为,可延长处分期或在原处分基础上加重处分。第三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规定所说的“点名批评”是一种处分等级,不同于学校某一系统对某一方面有轻微错误行为学生的口头批评。第二十八条:如果犯错误的学生系共青团员,校务委员会可建议校团委给予团内处分。第二十九条:本规定中所列的违纪行为是指尚未触犯法律的。如果其行为触犯法律,学校报请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三十条:本规定适用于违反校规校纪的所有在校学生。第三十一条受处分者处分期内不得评选任何先进。第三十二条留校察看期间再次发生严重违纪行为的,开除学籍。第三十三条学生违纪处罚认定小组由校长、分管校长、政教处主任、级部主任、班主任、学校家长委员会代表和学生会主席团组成。第三十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校务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