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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ICS 13.040.40CCS Z60 备案号上 海DB31市地方标准DB31/872-20*代替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EmissionstandardofAirPollutantsforprintingindustry点击此处添加与国际标准一致性程度的标识征求意见稿2023 - XX-XX发布上海市生态环境局2024 - XX- XX实施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前言11引言III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14排放要求25工艺管理要求46监测要求57实施与监督6附录A7前三本文件按照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为全文强
2、制。本文件与DB31/872-2015相比,主要变化如下:一调整了印刷用油墨、胶粘剂、清洗剂VOCS含量限值要求;一增加了苯系物有组织排放限值,收严了颗粒物有组织排放限值;一增加了燃烧装置NOx、SO2排放要求及氯含量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一增加了厂区内无组织排限值:一增加了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本文件由上海市生态环境局提出并组织实施。本文件由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o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引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上海市印刷生产工艺和大气污染治理技术的进
3、步,制定本文件。本文件规定了印刷生产过程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控要求。本文件是印刷生产印刷生产过程大气污染物管控的基本要求。当国家出台相关文件严于本文件时,应执行国家相关文件要求。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排污许可要求严于本文件时,应按照相应要求执行。IllErI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印刷生产过程原辅物料的挥发性有机物含量限值,规定了印刷生产过程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无组织管控要求、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文件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本文件适用于上海行政管辖区现有企业印刷生产过程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适用于从事印刷生产的企业及印刷生产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
4、、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文件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时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1629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T9851印刷技术术语GB/T15432环境空气总
5、悬浮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37822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41616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HJ38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HJ/T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583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HJ584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HJ/T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836固定污染源废气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HJ1261固定污染源废气苯系物的测定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4DB31/872-*3.1 印刷printing
6、使用模拟或数字的图像载体将呈色剂/色料(如油墨)转移到承印物上的复制过程。3.2 印刷生产printingproduction指从事印刷以及印前的排版、制版、涂布,印后的上光、覆膜、烫箔等的生产活动。3.3 印刷油墨printingink指用于印刷过程中在承印物上呈色的物质。3.4 挥发性有机物volatileorganiccompounds,VOCs,参与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有关规定确定的有机化合物。3.5 标准状态standardcondition指温度为273.15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污染物浓度限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空气为基准。3.6 非甲烷总燃n
7、on-methanehydrocarbon,NMHC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检测器有明显响应的除甲烷外碳氢化合物的总量,以碳计。3.7 现有企业和新建企业existingfacilityandnewfacility现有企业指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生产企业或设施。新建企业指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生产企业或设施。3.8 排气筒高度stackheight指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单位为m。3.9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aximumallowableemissionconcentration指标准状
8、态下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一小时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单位为mgm3.10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maximumallowableemissionrate指一定高度的排气筒任何一小时排放污染物的质量不得超过的限值,单位为kgho3.11 企业边界enterpriseboundary指印刷企业的法定边界。若无法定边界,则指企业的实际边界。4排放要求4.1自标准发布之日起,印刷生产过程使用的印刷油墨、清洗剂、胶黏剂等应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4.2.1 自20*年*月*日起,现有企业执行表I的标准。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企业执行表1的标准。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序号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m3)最高允许
9、排放速率(kgh)污染排放监控位置1苯10.03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2甲苯30.13二甲苯120.44苯系物150.55非甲烷总烧(NMHC)501.5a6颗粒物100.4注:a当NMHC的净化效率不低于90%时,等同于满足最高允许排放速率限值要求。4.2.2 净化效率指净化设施捕获污染物的量与处理前污染物的量之比,以百分数表示。计算公式如下: IOOM净化效率=式中:Cli、c2i:设施进口和出口各排气筒污染物浓度,mgmQiQ2i:设施进口和出口各排气筒标准状态下干气体流量,m3ho4.2.3车间或生产设施收集的废气中非甲烷总嫌初始排放速率2kgh时,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设施的处理效率应不低于
10、80%,采用的原辅材料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低VoCS含量产品限值规定的除外。4.2.4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应与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行。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应停止运行,待检修完毕后同步投人使用;生产工艺设备不能停止运行或不能及时停止运行的,应设置废气应急处理设施或采取其他替代措施。4.2.5VOCs燃烧(焚烧、氧化)装置除满足表1的大气污染物排放要求外,还应执行表2的要求。利用锅炉、工业炉窑、固废焚烧炉焚烧处理有机废气的,除满足表1的要求外,还应满足相应排放标准的控制要求。表2燃烧装置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序号污染物项目排放限值mgm3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1二氧化硫a100燃烧
11、(焚烧、氧化)装置排气筒2氟氧化物150,原辅材料成分含硫的,需监控该项目.426进人VOCS燃烧(焚烧、氧化)装置的废气需要补充空气进行燃烧、氧化反应的,排气筒中实测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按公式(2)换算为基准含氧量为3%的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利用锅炉、工业炉窑、固废焚烧炉焚烧处理有机废气的,烟气基准含氧量按其排放标准规定执行。21-Om、/4XP实式中:P瑙一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单位为毫克每立方米(mgP);O从一干烟气基准含氧量,;O实一实测的干烟气含氧量,;P实一实测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单位为毫克每立方米(mg)o进人VoCS燃烧(焚烧、氧化)装置中废气含氧量可满足自身燃烧、氧
12、化反应需要,不需另外补充空气的不包括燃烧器需要补充的助燃空气、蓄热燃烧装置(RTO)的吹扫气,以实测浓度作为达标判定依据,但装置出口烟气含氧量不应高于装置进口废气含氧量。吸附、吸收、冷凝、生物、膜分离等其他VOCs处理设施,以实测浓度作为达标判定依据,不应稀释排放。4.3 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4.3.1 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新建企业和现有企业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污染物项目监控点限值mgm3限值含义无组织排放监控位置非甲烷总烧6监控点处Ih平均浓度值在厂房外设置监控点20监控点处任意次浓度值4.4 自20%*年*月*日起,现有
13、企业执行表4的标准。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企业执行表4的标准。表4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序号污染物限值(mgm3)1苯0.12甲苯0.23二甲苯0.24非甲烷总嫌0.44.5 所有排气筒高度应按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确定,应不低于15m。多根排放大气污染物(不论其是否由同一生产工艺产生)的排气筒相距较近时,若两根间距离小于其几何高度之和,应合并视为一根等效排气筒;若有三根以上的近距排气筒,且排放同一种污染物时,应以前两根的等效排气筒,依次与第三、四根排气筒取等效值。等效排气筒的有关参数计算方法参见附录A。5工艺管理要求5.1 企业涉及VoCS无组织排放(包括涉及VoCS物料储存、VoCS物料转
14、移和输送、工艺过程、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敞开液面)控制及VOCS无组织排放废气收集处理系统要求执行GB41616的规定。5.2 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和设施必须设立局部或整体气体收集系统和集中净化处理装置。5.3 净化处理装置应先于生产工艺设施启动,并同步运行,滞后关闭。5.4 净化处理装置应记录并保存如下运行参数:吸附处理装置的吸附介质名称、使用量和更换日期;热氧化装置的燃烧温度和燃料用量;催化氧化装置的燃烧温度、燃料用量、催化剂名称和更换日期等环保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供参数记录。并保留相关记录至少5年。6监测要求6.1 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等规定
15、,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对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布监测结果。6.2 企业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和环保主管部门的要求执行。6.3 挥发性有机物处理设施的进、出口均应设置采样孔。若处理设施的进口或者出口采用多根排气筒集合,应在各排气筒上分别设置采样孔。6.4 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的监测采样按GB/T16157、HJZT397或HJ/T75规定执行。企业应按照监测采样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永久性采样口、采样测试平台和排污口标志。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的监测按HJ/T55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