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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第一章第一条为加强非税收入收缴管理,规范非税收入收缴行为,推进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财政部关于深化地方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办法。第二条行政、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执收单位)办理非税收入收缴事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负有缴纳非税收入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是非税收入的缴款义务人(以下简称:缴款人“).缴款人应当及时、足额地缴纳非税收入。缴款人有权向有关管理机关和执收单位了解非税收入的有关政策、法规以及收缴管理方式的有关规定。第四条代理银行是代理非税收入收缴、汇划
2、业务的商业银行和金融机构。代理银行由省财政厅确定,财政部门在省财政厅确定的代理银行范围内,选择合适的商业银行和金融机构作为各级财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的开户银行。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在代理银行开设的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是专门用于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归集、记录、结算帐户。缴入汇缴结算户的非税收入,定期进行核对,做到帐证相符,帐款相符。已核算相符的资金,划入市财政国库,不得占压和用。第二章第六条非税收入收缴实行直接缴款和集中汇缴两种方式。直接缴款是指执收单位开具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缴款人在规定期限内将应缴款直接缴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的缴款方式。执收单位缴款方式和执收业务模式,由财政部门按照执收单位实际情况确
3、定。第七条黑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是银行办非税收入结算的依据,也是缴款人缴纳款项的合法凭证。黑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严禁涂改。第四章第八条财政部门在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和监督中的主要职责是:(一)制定非税收入管理有关规章制度;(二)组织实施非税收入收缴;(三)确定非税收入代理银行,管理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四)对非税收入收缴实施管理和监督;第九条执收单位在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和监督中的主要职责是:(一)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收取非税收入(二)具体办理本单位非税收入收缴业务(三)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和监督制约机制,确保非税收入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第十条执收单位在非税
4、收入收缴管理和监督中的主要职责是:(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本办法规定,具体办理非税收入有关银行帐户开设、资金收缴、汇划清算业务;(二)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日(月)对帐单(表)和反馈收缴信息。第十一条缴款人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非税收入,认真履行缴款义务。对执收单位违反国家政策规定权限擅自设立非税收入项目,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以及非法使用财政票据等行为,缴款人应拒绝缴款,并有权向财政、价格、审计、监察等部门举报。第十二条财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非税收入收缴的监督检查,保证非税收入及时、足额上缴财政。第十三条执收单位、缴款人、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放可法、财政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281号)等法律法规给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