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字第号国金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7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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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号:银一字/第号国金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7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基金管理人: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CHINACITICBANK第一条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二条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三条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四条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五条基金财产保管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六条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七条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八条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九条基金收益分配错误!未定义书签。第

2、十条信息披露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十一条基金费用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十二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十三条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十四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十五条禁止行为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十六条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十七条违约责任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十八条争议解决方式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十九条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二十条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二十一条不可抗力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二十二条可分割性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二十三条通知与送达错误!未定义书签。国金中证同

3、业存单AAA指数7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基金管理人: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怀柔区府前街三号楼3-6邮政编码:101400电话:传真:法定代表人:邰海波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6-30层、32-42层邮政编码:100000电话:传真:法定代表人:朱鹤新鉴于:1 .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2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3 .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拟担任国金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7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国金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7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为明确双方在基金托管中的权利、义务及责任,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特签订本协议。释义:4 非另有约定,国金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7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第一条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1. 1基金管理人:名称:国金基金管理有限

5、公司住所:北京市怀柔区府前街三号楼3-6法定代表人:邰海波成立时间:2011年11月2日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文号:证监许可20111661号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3.6亿元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存续期间:持续经营1.2基金托管人: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6-30层、32-42层法定代表人:朱鹤新成立时间:1987年4月20日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198714号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25号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489.3

6、5亿元人民币存续期间:持续经营经营范围:保险兼业代理业务(有效期至2020年09月09日);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结汇、售汇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办理黄金业务;黄金进出口;开展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

7、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第二条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2.1 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T)、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T)、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2. 2基金托管协议的目的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

8、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有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3. 3基金托管协议的原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第三条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3.1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1.1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券及其备选成份券。为了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还可以投资于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9、,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成份券及备选成份券以外的同业存单、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10、为:本基金投资于同业存单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券、备选成份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发布。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样本券由在银行间市场上市的主体评级为AAA、发行期限1年及以下、上市时间7天及以上的同业存单组成。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取消或变更上述投资品种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取消上述投资比例限制或对本基金的投资比例做出相应调整。1.2 .2基

11、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1)本基金投资于同业存单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券及其备选成份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2)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3)本基金投资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的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4)本基金投资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央行票据、同业存单的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5)本基金主动投资的金融工具(

12、包括同业存单、信用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的主体信用评级不低于AAA;信用评级主要参照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主体信用评级,如果对发行人同时有两家以上境内评级机构(不包含中债资信)评级的,应采用孰低原则确定其评级;本基金持有上述金融工具期间,如果其信用评级下降不再符合前述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调整至符合约定;(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债券、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7)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

13、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9)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Il)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14、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1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16)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17)法律法

15、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除上述第(2)、(5)、(14)、(15)项以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此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3.1.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1)承销证券;(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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