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杞麓湖保护条例(2023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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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十一号)云南省杞麓湖保护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23年9月23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9月23日云南省杞麓湖保护条例(2023年9月23日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保护管理职责第三章规划与管控第四章水污染防治第五章资源保护与生态环境修复第六章绿色发展第七章保障与监督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杞麓湖保护,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流域生态环境,保障生态安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

2、展,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杞麓湖流域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以及各类生产生活、开发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杞麓湖流域,是指以杞麓湖水体为主的集水区域,主要涉及通海县。第三条杞麓湖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坚持统筹协调、科学规划、创新驱动、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第四条杞麓湖最高运行水位为1796.62米(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

3、同),最低运行水位为1793.92米。杞麓湖水质按照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规定的ffl类水标准保护。入湖河道水质按照水功能区水质目标分类保护。第五条杞麓湖保护应当划定湖滨生态红线和湖泊生态黄线。湖滨生态红线和湖泊生态黄线由玉溪市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划定,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湖滨生态红线是指具有生态功能的湿地、林地、草地、耕地、未利用地等湖滨空间的管控边界线。湖泊生态黄线是指实现湖泊生态扩容增量、维持生态系统稳定的缓冲空间管控边界线。第六条玉溪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划定的湖滨生态红线和湖泊生态黄线,确定生态保护核心区、生态保护缓冲区和绿色发展区。生态保护核心区是指湖滨生态红线

4、以内的水域和陆域。生态保护缓冲区是指湖滨生态红线与湖泊生态黄线之间的区域。绿色发展区是指湖泊生态黄线与湖泊流域分水线之间的区域。玉溪市人民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布生态保护核心区、生态保护缓冲区和绿色发展区的具体范围,并在湖滨生态红线和湖泊生态黄线设置界桩、标识。第七条杞麓湖保护实行河(湖)长制,河(湖)长的设置、职责和工作机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杞麓湖入湖河道实行名录管理制度,入湖河道管控范围、管控措施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杞麓湖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科学知识,引导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践行生态文明理念,自觉履行杞麓湖保护义务,倡导绿色环保的生活方

5、式和消费方式。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志愿者开展杞麓湖保护法律法规和杞麓湖保护知识宣传活动,营造保护杞麓湖的良好氛围。新闻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杞麓湖保护法律法规和杞麓湖保护知识的宣传,并依法进行舆论监督。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公开杞麓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相关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参与和监督杞麓湖保护提供便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杞麓湖的义务,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对杞麓湖保护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保护管理职责第十条省人民政府统筹领导杞麓湖保护工作,建立健全相应的议事协调机制,

6、综合协调解决杞麓湖保护的重大问题,加强监督检查,督促省级有关部门、玉溪市人民政府以及杞麓湖流域内各级人民政府落实杞麓湖保护相关工作。第十一条玉溪市人民政府承担杞麓湖保护治理主体责任,履行下列职责:(一)批准杞麓湖流域国土空间保护和科学利用专项规划、水环境保护治理规划等相关规划;(一)组织领导玉溪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通海县人民政府履行杞麓湖保护治理职责;(三)安排下达杞麓湖保护治理目标任务,组织实施杞麓湖保护目标责任、评估考核、责任追究等制度;(四)统筹协调杞麓湖保护治理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五)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二条通海县人民政府对杞麓湖流域实行统一保护、统一规划、统一

7、管理、统一利用,履行下列职责:(一)统筹推进杞麓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二)编制杞麓湖流域国土空间保护和科学利用专项规划、水环境保护治理规划等相关规划,报玉溪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三)编制杞麓湖水资源年度调度计划和取水总量控制计划,报玉溪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四)制定和组织实施规划管控、资源保护和管理、生态环境治理、污染防治、生态修复、监管执法等方面的具体措施,落实目标责任;(五)制定并组织实施杞麓湖渔业发展规划和渔业捕捞控制计划,报玉溪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六)组织落实治污水、治农业面源污染、治垃圾、改善湖泊水生态工作;(七)督促通海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流域内乡(镇)

8、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杞麓湖保护和管理职责;(八)法律、法规和玉溪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三条杞麓湖流域内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下列职责:(一)实施杞麓湖保护治理的相关规划、方案和措施;(二)协助开展杞麓湖保护行政执法工作,制止并配合查处有关违法行为;(三)防治面源污染、控制杞麓湖及入湖河道沿岸污染源;(四)按照规定处理污水、生活垃圾及其他固体废物;(五)负责入湖河道、沟渠、湖岸、滩地等区域的日常管护、巡查检查和保洁工作;(六)法律、法规和通海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事项。鼓励杞麓湖流域内的村(居)民委员会将杞麓湖保护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引导村(居)民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参与

9、杞麓湖保护。第十四条玉溪市人民政府湖泊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和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有关管理制度和措施;(二)审查、监督实施杞麓湖流域国土空间保护和科学利用专项规划、水环境保护治理规划等相关规划;(三)审查生态保护核心区的建设项目;(四)按照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范围和权限以及玉溪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查处重大或者跨县(市、区)违法行为;(五)研究制定杞麓湖保护治理目标任务,协调、督促玉溪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通海县人民政府履行杞麓湖保护职责,对通海县人民政府湖泊管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六)组织开展杞麓湖保护治理调查分析、科学研究,为玉溪市人民政府提供决策建议;(七)

10、玉溪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五条通海县人民政府湖泊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和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有关管理制度和措施;(一)协调、督促通海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流域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湖泊保护治理工作;(三)按照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范围和权限以及玉溪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在生态保护核心区相对集中行使部分行政处罚权;(四)按照规定征收杞麓湖水资源、渔业资源增殖保护等资源有偿使用费;(五)通海县人民政府和玉溪市人民政府湖泊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事项。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司法行政、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

11、农村、水行政、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林草、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杞麓湖保护管理工作。第三章规划与管控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统领,以国土空间规划为基础,以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为支撑的规划体系,充分发挥规划对推进杞麓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的引领、指导和约束作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应当科学有序统筹安排杞麓湖流域的农业、生态、城镇等功能空间,划定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优化国土空间结构和布局,统领杞麓湖流域国土空间保护和科学利用,并与生态保护核心区、生态保护缓冲区、绿色发展区的划分和管控相衔接,与生态系统和资源环境承载能

12、力相适应。第十八条杞麓湖流域国土空间开发利用活动应当符合杞麓湖流域国土空间保护和科学利用专项规划要求,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第十九条生态保护核心区实行最严格的生态保护制度,提升水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引导人口和产业逐步退出,最大限度减少人为干扰,筑牢湖泊生态安全底线。第二十条生态保护核心区实行正面清单管控,除经玉溪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地质灾害防治、环保、水利、湿地工程,执法船停靠设施和步道、廊道、绿道外,禁止开展与杞麓湖保护无关的建设活动。通海县人民政府有计划地实施退塘、还湿地,对生态保护核心区内的原住居民和产业采取有效措施逐步迁出。对迁出的原住居民,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依法补偿,妥善安置。暂不具备

13、退出条件的,严格管控,可以开展必要的房屋修缮和污水处理等配套公共设施建设,做到垃圾、污水全收集全处理,确保不让垃圾、污水入湖。第二十一条生态保护核心区禁止下列行为:(一)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或者设施,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除外;(一)填湖、围湖、围堰、造田造地、建鱼塘等侵占水体、缩小水面的行为;(三)网箱、围栏(网)养殖;(四)畜禽养殖、屠宰和放牧;(五)爆破、打井;(六)使用机动船、电动拖网或者污染水体的设施捕捞;(七)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捕捞,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不符合规定的网具捕捞;(八)违反垂钓管理规定垂钓;(九)擅自采捞对净化水质有益的水草、底

14、栖生物和其他水生生物;(十)在杞麓湖水体、入湖河道、湿地清洗车辆、宠物、畜禽、农产品、生产生活用具和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物品;(十一)使用泡沫制品、轮胎等简易浮动设施载人入湖;(十二)擅自设立广告牌、宣传牌等;(十三)野炊、露营、烧烤、搭棚、摆摊、设点经营等;(十四)燃放烟花爆竹;(十五)生态保护缓冲区禁止的行为。第二十二条生态保护缓冲区实行负面清单管控,与生态功能定位不符的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应当有序退出,引导人口和产业有序退出,增强湖泊生态系统净化能力、调节能力和修复能力,最大限度降低入湖污染负荷,实现湖泊生态扩容增量。生态保护缓冲区集镇空间只减不增,小区、村庄建设面积只减不增。严格控制村

15、庄建设用地规模,依法经批准开展必要的乡村振兴、美丽乡村设施、民房修缮等建设,不得突破村庄规划确定的边界以及管控要求。已建成的商品住宅,在不扩大原有规模的前提下,可以进行必要的修缮,相关修缮活动应当严格管控,并提升环保标准,确保垃圾、污水全收集全处理。第二十三条生态保护缓冲区禁止下列行为:(一)新建、改建、扩建工业项目、商品住宅;(二)新增除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外的排污口;(三)建设高污染、高耗水、高耗能项目;(四)规模化畜禽养殖和屠宰;(五)绿色发展区禁止的行为。第二十四条绿色发展区应当科学确定人口和城镇建设规模,严格管控建设用地总规模。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淘汰落后产能,逐步退出高污染、高耗水、高耗能项目。第二十五条绿色发展区禁止下列行为:(一)新建、改建、扩建严重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平衡和自然景观的项目;(二)开山、采石、挖砂、取土、毁林、毁草、挖树根等;(三)采矿、选矿;(四)侵占河堤、护岸,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防汛、水文、水利、科研、气象、测量、环境监测、杞麓湖保护相关标牌、环卫等设施;(五)向入湖河道、沟渠、城镇排水管网排放超过国家、地方水污染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水污染物;(六)向入湖河道、沟渠及河道岸坡排放、倾倒、填埋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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