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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城裕利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基金管理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二三年八月第一部分前言1第二部分释义3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8第四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10第五部分基金备案12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13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21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28第九部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36第十部分基金的托管39第十一部分基金份额的登记40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42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财产47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48第十五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53第十六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55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57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
2、披露58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64第二十部分违约责任66第二十一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67第二十二部分基金合同的效力68第二十三部分其他事项69第二十四部分基金合同内容摘要70第一部分前言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八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3、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
4、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三、长城裕利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5、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六、本基金单一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除外)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七、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
6、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启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风险。第二部分释义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1、基金或本基金:指长城裕利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基金管理人:指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3、基金托管人:指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长城裕利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7、就本基金签订之长城裕利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6、招募说明书:指长城裕利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长城裕利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长城裕利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8、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9、做出的修订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10、人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20、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和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11、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24、销售机构:指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
12、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
13、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34、TH: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35、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38、业务规则:指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39、发起式基金:指按照运作办法和中国
14、证监会规定的相关条件募集,由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下同)等人员承诺认购一定金额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40、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发起式基金且来源于基金管理人股东的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的资金。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于三年(基金合同生效不满三年提前终止的情况除外)41、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基金合同生效不满三年提前终止
15、的情况除外)的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4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43、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44、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45、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46、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47、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48、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49、元:指人民币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