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防震减灾条例(修正案草案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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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陕西省防震减灾条例(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对陕西省防震减灾条例作出修改一、将第二条修改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监测预报预警、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救援、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等防震减灾活动,适用本条例。”二、将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应急管理、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公安、自然资源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震减灾工作。”三、将第六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日常工作由应急管理部门承担J四、将第三章修改为:“地震监测预

2、报预警五、将第十六条第二款中的“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六、将第二十条第二款中的“建设、国土资源”修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七、将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中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部门”。八、将第三十一条中的“地震烈度速报系统”修改为“地震烈度速报和地震预警系统”。九、新增一条,作为第三十二条:”本省区域内的地震预警信息,由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通过省地震预警系统统一发布。广播、电视、移动通信、网络媒体及其他有关媒体应当配合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地震预警信息发布。十、新增一条,作为第三十三条:“水库、油田、矿山、石油化工、高速铁路、

3、城市轨道交通等重大建设工程和其他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设施,应当建立地震预警信息的自动接收及应急处置系统。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学校、医院、商业中心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当建立地震预警信息接收和播发技术系统以及应急处置机制,在收到地震预警信息后,采取相应避险措施。”十一、将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第三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委托相关单位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并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十二、将第四十九条修改为“第五十一条县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协助、督促有关单位做好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建设等

4、工作。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指导、协助、督促有关单位做好地震应急避险、救援演练等工作J十三、将第五十条修改为第五十二条,将其中“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全部修改为“应急管理部门”。十四、将第五十六条修改为第五十八条,将第(六)项中的“卫生”修改为“卫生健康”,将“民政”删除。十五、将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第五十九条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地震震情、灾情等信息,同时抄送上一级应急管理、地震、卫生健康等部门。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不得迟报、谎报、瞒报J十六、将第六十条修改为第六十二条,将第二款修改为“地震灾害损失调查评估的具体工作,由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财政、发展改革、住

5、房和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卫生健康、自然资源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承担。地震灾害损失调查评估结果经评审后,向省人民政府报告J十七、将第六十一条修改为“第六十三条地震灾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应急管理、公安、卫生健康、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水利、电力、通信和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做好受灾群众的过渡性安置工作,组织受灾群众和企业开展生产自救。”十八、将第六十九条修改为第七十一条,将第二款中的“县级以上建设”修改为“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十九、将第七十一条修改为“第七十三条县级以上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物价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抗震救灾所需的食品、药品、消毒产品、建筑材料等物资的质量、价格的

6、监督检查J二十、将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至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一条至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二条至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二条至第七十八条,分别修改为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至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至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至第七十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至第八十条。陕西省防震减灾条例(修正案草案对照表)序号修改前修改后1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救援、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等防震减灾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监测预报预警、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救援、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等防震减灾活动,

7、适用本条例。2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财政、建设、民政、卫生、公安、国土资源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震减灾工作。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应急管理、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公安、自然资源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震减灾工作。3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日常工作由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承担。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

8、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日常工作由应急管理部门承担。4第三章地震监测预报第三章地震监测预报预警5第十六条第二款需要在其他建设工程设置强震动监测设施的,由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提出布点方案,经征求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设置强震动监测设施所需资金由财政负担。设有强震动监测设施的建筑物、构筑物的管理单位,应当配合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做好强震动监测设施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工作。第十六条第二款需要在其他建设工程设置强震动监测设施的,由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提出布点方案,经征求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设置强震动监测设施所需资金由财政负担。设有强震动监测

9、设施的建筑物、构筑物的管理单位,应当配合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做好强震动监测设施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工作。6第二十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将地震监测设施分布地点及其保护范围,报告当地人民政府,通报同级公安、建设、国土资源、测绘等有关部门。各有关部门应当配合做好地震监测设施及其观测环境保护工作。第二十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将地震监测设施分布地点及其保护范围,报告当地人民政府,通报同级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测绘等有关部门。各有关部门应当配合做好地震监测设施及其观测环境保护工作。7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对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县级以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选址意见

10、书时,应当征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的意见;不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征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的意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办理审批手续。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对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县级以上自然资源部门在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征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的意见;不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征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的意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办理审批手续。8第三十一条省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全国地震烈度速报系统建设的要求,建立和完善省地震烈度速报系统,并保障系统正常运行,为指挥抗震救灾和工程建设提

11、供依据。第三十一条省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全国地震烈度速报和地震预警系统建设的要求,建立和完善省地震烈度速报和地震预警系统,并保障系统正常运行,为指挥抗震救灾和工程建设提供依据。9第三十二条本省区域内的地震预警信息,由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通过省地震预警系统统一发布。广播、电视、移动通信、网络媒体及其他有关媒体应当配合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地震预警信息发布。10第三十三条水库、油田、矿山、石油化工、高速铁路、城市轨道交通等重大建设工程和其他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设施,应当建立地震预警信息的自动接收及应急处置系统。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学校、医院、商业中心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当建立地震预警信

12、息接收和播发技术系统以及应急处置机制,在收到地震预警信息后,采取相应避险措施Q11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委托相关单位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并按照地震安全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委托相关单位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并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12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协助、督促有关单位做好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建设和地震应急避险、救援演练等工作。第五十一条县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指导、

13、协助、督促有关单位做好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建设等工作。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指导、协助、督促有关单位做好地震应急避险、救援演练等工作。13第五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地震应急预案,报上一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西安市地震应急预案,应当同时报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级政府地震应急预案,制定本部门地震应急预案,并报同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交通、水利、电力、铁路、通信及供水、供气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核电、矿山、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制定地震应急预案,并

14、报所在地县(市、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第五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地震应急预案,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西安市地震应急预案,应当同时报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级政府地震应急预案,制定本部门地震应急预案,并报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交通、水利、电力、铁路、通信及供水、供气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核电、矿山、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制定地震应急预案,并报所在地县(市、区)应急管理部其他单位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制定地震应急预案,所在地县(市、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予以指导。门备案。其他单

15、位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制定地震应急预案,所在地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予以指导。14第五十六条(六)组织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优先保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及地第五十八条(六)组织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优先保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震、卫生、民政等部门的通讯畅通。及地震、卫生健康等部门的通讯畅通。15第五十七条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地震震情、灾情等信息,同时抄送上一级地震、民政、卫生等部门。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不得迟报、谎报、瞒报。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地震震情、灾情等信息,同时抄送上一级应急管理、地震、卫生健康等部门。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不得迟报、谎报、瞒报。16第六十条第二款地震灾害损失调查评估的具体工作,由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财政、发展改革、建设、民政、卫生、国土资源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承担。地震灾害损失调查评估结果经评审后,向省人民政府报告。第六十二条第二款地震灾害损失调查评估的具体工作,由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财政、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卫生健康、自然资源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承担。地震灾害损失调查评估结果经评审后,向省人民政府报告。17第六十一条地震灾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民政、公安、卫生、建设、交通、水利、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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