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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规范性文件清理的标准和操作规程一、规范性文件的界定(一)规范性文件的概念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以外,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二)规范性文件的特征同时具备下列五个特征的文件应当界定为规范性文件:1.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含中央垂直管理部门、自治区垂直管理部门和部门管理的机构,以下合称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制定主体)制定;2 .调整对象为不特定的人;3 .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与义务;4 .具有普遍约束力;5 .可以反复适用
2、。行政管理相对人,是指在具体的行政法律关系中处于被管理地位的组织和个人,即行政机关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对方当事人。(三)规范性文件的名称规范性文件的名称除不能使用“令”外,可使用“规定”、“办法”、“规则”、细则”、“意见”、“决定”、“通知”、“公告”、“通告”等所有行政公文的文种。(四)下列文件不属于规范性文件1 .制定主体转发上级文件,但未提出具体贯彻实施意见的文件,或者转发文件虽提出具体贯彻实施意见,该实施意见未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与义务;2 .制定主体制定的不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与义务的内部工作分工等内部工作制度和内部办事流程等技术操作规程;3 .制定主体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人
3、事、财务、外事等事项制定的文件;4 .上行文和同级制定主体之间的工作函件等;5 .具体行政行为的文书;6 .其他不具备上述规范性文件五个特征的文件。二、规范性文件的分类规范性文件按制定或实施的主体划分,可分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政府规范性文件,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政府办公室制发的规范性文件。部门规范性文件,是指政府工作组成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各级人民政府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部门派出机构、部门内设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临时机构,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完成某一项临时任务或者工作设置的机构。议事协调机构,是指
4、为了完成某项特殊性或临时性任务而设立的跨部门的协调机构。部门派出机构,是指作为某一级人民政府职能工作部门的行政机关根据实际需要针对某项特定行政事务而设置的工作机构。内设机构,是指部门内部设置的不具有独立机关法人资格、不能以本机构的名义对外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机构。三、清理的标准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包括停止执行、确认失效、修改和确认继续有效。(一)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停止执行1.主要内容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求不相适应;2 .主要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位阶规范性文件相抵触;3 .主要内容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位阶规范性文件代替;4 .主要内容不符合市场经济要求和经济社会有关规则;5
5、 .制定依据已被废止。主要内容,是指规范性文件调整的主要问题涉及的内容或者规范性文件半数以上的内容。上位阶规范性文件,是指比需要清理的规范性文件效力等级高的规范性文件。抵触,是指需要清理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位阶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一致。抵触不仅包括需要清理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与作为该文件制定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位阶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一致,而且包括超越法定权限(如设定行政处罚等应由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事项)制定规范性文件。(二)规范性文件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要确认失效。(三)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予以修改1.部分内容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要
6、求不相适应;2 .同位阶规范性文件之间相互冲突;3 .部分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位阶规范性文件有下列不一致情形之一的:(1)设定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收费等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事项;(2)违法增设行政许可的条件、范围、程序和申请材料;(3)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作依据,规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许可证件进行定期审验或者年检;(4)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或者增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5)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位阶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其他情形。部分内容,是指规范性文件调整的次要问题涉及的内容或者规范性文件半数以下的内容。规范性
7、文件部分内容有上述情形之一,其他内容属于照搬照抄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位阶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的,该规范性文件应当停止执行,不宜作修改处理。(四)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制定权限、规定内容合法,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需要继续执行的,确认为继续有效。四、清理的程序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应当遵循下列程序:(一)收集文件此项工作要在2013年6月15日前完成。清理的主体或者负责提出清理意见的主体要通过各种途径全面收集本机关制定或者实施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并按照时间顺序编排目录。(二)审查确定文件目录此项工作要在2013年7月15日前完成。清理主体或者负责提出清理意见的主体编排的需要清理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8、(附件2),必须经政府法制部门或者部门法制机构审查确定。审查确定的具体内容包括:该文件是否属于规范性文件或者是否尚有漏报的规范性文件;哪个部门或单位(以下统称责任部门)对该规范性文件提出清理意见。需要清理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由起草或实施部门编排,经部门法制机构审查后应于6月30日前报政府法制部门审定。(三)提出清理意见列入目录需要清理的规范性文件,所确定的责任部门要逐件提出停止执行、确认失效、修改和确认为继续有效的意见、依据和理由;规范性文件需要修改且修改难度不大的,清理意见应包括修改的条文及其说明。清理意见涉及其他部门职责权限的,应当征求其他有关部门的意见。政府规范性文件,由起草或者实施该规
9、范性文件的部门按照前述清理原则逐件提出拟停止执行、拟确认失效、拟修改和拟确认为继续有效的清理意见。部门规范性文件,由部门负责清理,按照前述清理原则逐件提出停止执行、确认失效、修改和确认为继续有效的清理意见。(四)审查清理意见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意见应先经责任部门法制机构审查并由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后于2013年8月30日前报送政府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报送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应按要求填写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4-7),并严格按照附件3关于报送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的请示规范办理。报送所有材料均应将电子文档发送至。电子文档应在标题处标明“单位+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部门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意见应
10、当经本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的,制定机关不得讨论通过清理意见。(五)审定清理意见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意见,由政府常务会议审定;部门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意见,由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六)公布清理结果市级部门应根据部门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结果,填写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811)于2013年8月30日前报市法制办,由市法制办汇总,与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的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一并在市政府门户网站予以公布。各县(区)人民政府,平桂管理区管委应在2013年10月30日前通过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公布清理结果。需要清理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呈报单位(公章):时间:年月日序号文件名称文号责任部门审核人
11、:填报人:联系电话:关于报送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的请示规范一、负责对政府规范性文件提出清理意见的政府工作部门(包括中央垂直管理部门、自治区垂直管理部门)、部门管理的机构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部门)向政府报送清理意见的,适用本规范。二、各部门向政府报送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统一使用关于报送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的请示(以下简称请示)。主送市人民政府,径送市法制办公室进行审查。三、请示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概述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的情况:1.清理的规范性文件总数;2.清理结果:(1)拟停止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件;(2)拟确认失效的规范性文件件;(3)拟修改的规范性文件件;(4)拟
12、确认为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件。(二)具体的清理意见:(1) 停止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件。按照制定时间的先后顺序逐件列出文件名称、文号、制定时间、停止执行的依据及其理由:如(1)广西壮族自治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若干规定的实施办法(桂政发(1991)79号,1991年1O月7日发布);停止执行的依据和理由:主要内容已被2001年5月26日制定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代替。(2) (3) 2.拟确认失效的规范性文件件。按照制定时间的先后顺序逐件列出文件名称、文号、制定时间、决定失效的依据及其理由:如(1)关于失业知识分子(大学肄业以上程度)参加工作后临时工作待遇暂行规定(56)会劳字第84
13、号1956年X月X日发布;确认失效的依据和理由:该规范性文件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2) (3) 3.拟修改的规范性文件件。按照制定时间的先后顺序逐件列出文件名称、文号、制定时间、拟修改的依据及其理由、拟修改的条文内容:(1) (2) (3) 4.拟确认为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件。按照制定时间的先后顺序逐件列出文件名称、文号、制定时间、理由:如(1)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内需保障民生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若干意见(桂政发(2008)65号),2008年X月X日发布;继续有效的依据和理由: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制定权限、规定内容合法,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需要继续执行。(2) (3) 四、报送请示应当附送:(一)规范性文件文本;(二)有关部门的书面意见;(三)按照制定时间先后顺序分别填写并加盖公章的附件4-附件7;(四)清理的依据文本(清理依据属于法律、法规、规章的,注明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名称、制定时间即可)。五、对部门规范性文件提出清理意见的,可参照本规范执行。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一(拟停止执行)填报单位:(公章)时间:年月日序制定机关制定文号文件名称备注号时间审核人:填报人:联系电话: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二(拟确认失效)呈报单位:(公章)时间:年月日序号制定机关制定时间文号文件名称备注审核人:填报人:联系电话:政府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