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物业综合管理服务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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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物业综合管理服务协议协议编号:_甲方:乙方:甲方是指:的物业管理与服务者;乙方是指:本协议中所指房屋的合法租赁使用人(乙方需在本协议签订前提供与业主签订并生效的租赁合同)。为规范管理,促进项目的繁荣与稳定,甲乙双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现已就协议条款及附件达成一致,特订立本协议,双方共同遵守:第一条物业基本情况物业名称::乙方房屋基本情况:类型:;权属性质:;坐落位置:项目栋号;建筑面积:约平方米(最终以产权登记的建筑面积为准);第二条协议期限用合法程序与方式取得物业使用权的物业使用人(包括但不限于租赁经营的商家):从甲乙双方签订本协议之日起,至与业

2、主终止租赁合同并完结相关物管手续、结清相关费用,离开租赁地之日止。第三条转让、转租及交换一、 乙方在转让出租或转租前,应与业主、受让人或承租人一同至甲方处完善相关物管及项目服务手续(包括变更物业综合管理服务协议主体)。二、 乙方在转让出租或转租前必须与甲方结清所有费用。乙方与受让人或承租人对各自应向甲方缴纳的一切费用及滞纳金、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 乙方若属承租经营商家与业主租赁期满,经业主同意续约的,乙方须同时另行与甲方签订本协议。如乙方因故需终止经营,须提前30日向甲方提出书面说明,并完结相关手续及费用后,方可离场。第四条物业综合管理服务的内容物业综合管理服务是指甲方为促进乙方在物业

3、管理区域内依法开展经营活动,为乙方提供的包括物业服务在内的维护和规范经营秩序等的服务行为。在乙方物业服务费、水电周转金等费用全面缴纳的情况下,甲方向乙方提供以下的物业综合管理服务:一、房屋共用部位的维护和管理:共用部位是指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室内共用的电缆井、通风井、管道井、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中庭等。二、房屋共用设施设备及其运行的维护和管理:共用设施设备是指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供电线路、通讯线路、照明、消防设备、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

4、自行车停放区等。三、公用绿地、花木等的养护;四、 环境卫生的清洁、保洁;(包括公共通道、中庭、露台、道路、停车场等的卫生):五、 实行标准化清扫保洁;1、垃圾桶、保洁设备合理设置,垃圾处理及时;2、共用雨、污水管道,雨、污水井,化粪池等清掏及时;3、根据实际情况定期进行环境消毒和灭虫除害。六、 协助公安部门维持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治安环境。1、协助公安部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2、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值班巡逻;3、协助公安部门处置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恶性突发事件。七、交通秩序与车辆停放:随时巡检地面有无乱停乱放车辆,随时纠正;指引物业管理区域内车辆有序停放和行驶。八、 开展物业管理区

5、域内的消防安全工作。九、 规范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经营秩序1、制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经营商家行为管理规范;2、宣传和引导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商家遵守经营行为管理规范。第五条经营业态及范围一、乙方应按照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统一规划进行经营。本物业的经营业态具体要求如下:、;2、o二、乙方不得擅自改变经营业态,不得改变经营场地使用用途,也不得进行任何足以妨碍或侵扰其它业主、商家的活动。三、如乙方有上述任何行为发生,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停止其行为;如由于乙方因上述行为而给其他经营户或甲方造成名誉损失或经济损失,甲方有权或有权代表商场内其他经营户向乙方提出赔偿,并有权采取一切合法措施制止乙方的行为继续发生。第六条相

6、关费用的收取一、物业服务费用1、本物业服务费用不包含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大、中修、更新、改造费用;2、本物业服务费用不包含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险费用;3、乙方交纳费用的时间:物业服务费每季度收取一次。第一个收费期的物业服务费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第二季度开始的物业服务费在上次收费期的最后日内预交,以后每季度的交费时间依此类推。4、物业服务费的收取标准:本物业按建筑面积元11f月的标准计收(含空置房),乙方每季度物业服务费为人民币元(大写)o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按服务内容、质量等级的实际情况或政府部门核定、备案的标准变动时,甲方应提前一个月公告或书面通知物业内用户。5、在征得业主同意

7、下,若乙方转让(出租)物业时,须在甲方处结清转让(出租)之前的物业服务费用及相关费用。6、欠费处理办法:若乙方拖欠应缴物业服务费,应从逾期之日起每天按每季度应交物业服务费二L%。的比例向甲方交纳违约金;凡逾期凡日以上者,除缴付违约金外,甲方可以公布欠费者的名单,并可采用法律手段追收乙方欠缴的物业服务费及滞纳金,且甲方有权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停止供水供电等强制措施约束违约行为。二、代收代缴水电费用1、乙方用水、用电均按成都市有关水电费计价标准由甲方代收代缴。2、乙方需在签订本协议之时,预先向甲方交纳水电费周转金,收费标准按房屋建筑面积元/门的标准计收,本协议中,乙方须交纳水电费周转金共计元人民币(大

8、写)o水电费周转金于本协议终止时,若乙方无任何拖欠费用现象,由甲方全额(不计息)退还乙方。3、水电费交付办法:乙方用水、用电费按实计收,月结月清。乙方应于当月日之前按上月实际使用数额向甲方交付上月水电费。公共场所用电和公共用水按实际用量及当月分摊系数分摊,当月同时收缴。4、若乙方拖欠应缴水电费,甲方将按欠费总额_3_%。的比例向乙方加收滞纳金,且甲方有权动用乙方水电周转金,代缴乙方所欠水电费及滞纳金,并要求乙方补足水电周转金。5、若乙方欠费超过水电周转金数额,则甲方有权采取包括但不限于提请供水供电主管部门对乙方停止供水供电或拒绝向乙方提供服务,并保留采取法律手段追讨欠款的权利。6、若因乙方欠费

9、造成供水供电部门增收滞纳金或停水、停电等,概由乙方负责缴纳相应费用,并赔偿由此产生的相应损失。三、停车场使用服务费用1、乙方包月使用的室内机动车位,乙方按约定的收费标准向甲方缴纳场地使用费及服务费;2、乙方临时使用室内机动车位的,按本车场公示的收费标准向甲方缴纳场地使用服务费。四、非机动车停放服务费(含摩托车、电动自行车、自行车)乙方包月停放的,电动自行车每月按12元、自行车每月按_匚元的标准缴纳停放服务费。乙方临时使用停放的,按公示的收费标准向甲方缴纳场地使用服务费。五、特约服务费用根据乙方需求,有收费标准规定的,按规定缴纳服务费;没有收费标准规定的,按甲乙双方约定标准收取特约服务费。第七条

10、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根据本物业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的内容开展基础物业管理服务工作。2、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制度;3、建立健全本物业的档案资料;4、甲方将装饰装修房屋的注意事项和限制条件在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中告知乙方,并与乙方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要求乙方严格按照协议中有关装修规定进行装修。5、甲方可采取规劝、制止等必要措施,制止使用人违反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制度和商家经营行为管理规范的行为;6、甲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有权干涉、纠正或向政府有关部门举报乙方非正当的经营行为。如由于乙方因上述行为而给其他经营户或甲方造成名誉损

11、失或经济损失,甲方有权或有权代表商场内其他经营户向乙方提出赔偿,并有权采取一切合法措施制止乙方的行为继续发生。7、遇有甲方须告知乙方的情形,甲方有权通过在物业范围内张贴公告或在公共媒体上发布公告的方式进行,公告自发布之日起三日后视为送达。8、在甲方事先通知乙方的情况下,可暂时停止任何设备、设施的运行进行维修。9、甲方可委托其他专业公司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管理与服务业务,但不得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整体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方;10、根据本物业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和本协议向乙方收取物业服务费用;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乙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应进行合法经营:(1)乙方在所经营的物业内开展经营业务前,应当取得

12、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相关证照及合法手续,并在经营期间内保证其合法有效。(2)乙方应提供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产品质量许可证、商标注册登记证(如从事经营餐饮、娱乐、食品、药品及其它特种经营项目,还应包括特殊行业许可证)等相关证件及政府批文的复印件交予甲方备案。(3)乙方须保证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一切经营活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工商、税务、治安、消防、文化、卫生、产品质量监督等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法律及规章),否则,乙方将自行承担其不正当经营活动所造成的一切责任和后果。(4)乙方应当将其经营场所必备的证照悬挂于物业或写字间内明显处。(5)如乙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经营行为、所经营的商品和

13、经营范围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乙方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民事、刑事责任。由此给其它业主、承租人或甲方带来的损失甲方有权据实要求其赔偿,并有权报请相关部门责令其停止经营,直至费用结清,离开经营场所。(6)乙方在物业内出售任何商品或提供的相关服务,应标明政府规定的标价签并按要求出具合法票据。2、乙方在开展促销时,应注意以下事项:(1)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在物业管理公共区域内(包括但不限于公共场地、外墙、公共走廊、建筑物外立面、屋顶、道路等)进行任何形式的宣传促销推广活动或设置广告牌、标语等。(2)乙方在物业管理公共区

14、域内如需进行其自身经营商品的宣传活动,应经甲方同意后按甲方规定进行实施。自行宣传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自行负担。(3)甲方如认为乙方的宣传行为有妨碍、损害或其他不正当竞争举措而影响第三方或甲方,甲方可予以当场制止,也可提请政府相关部门进行查处。3、乙方在经营过程中,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违反以下约定:(1)在物业管理公共区域内展示、推销、出售商品以及举办各种促销活动、散发传单等活动;(2)妨碍他人的合法经营,在物业管理公共区域内或物业内晾晒衣物、倾倒污水或弃置垃圾杂物;(3)在物业内进行任何足以引致物业管理区域内其他产权人、使用人购买的保险全部或部分失效或引致保险费增加的行为;(4)擅自改变房屋的

15、用途,私自占用、损坏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其使用功能。(5)堵塞消防通道及门窗,挪动和破坏一切消防设备和控制设施;(6)擅自更改、迁移或增大用电、用水装置和空调的负荷;(7)堵塞、切割、损坏、更改、干扰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任何公用部分的水、电或燃气等供应及排水道、暗渠、喉管、电缆、固定装置等设施;(8)私自对物业进行装饰装修,私自改变房屋结构增加承重负荷,私自封闭阳台、在外墙设置晾衣架、加装防盗门、窗、栅、网等;以及私自搭建建筑物及构筑物。(9)干涉甲方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正常管理和提供的维修服务。4、乙方的财产、人身安全等私人保险由乙方自行办理。5、乙方对物业内的贵重物品、商品应自行妥善保管,同时不得储存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或非法物品。6、如因乙方的雇员、代理人、亲朋等的故意、过失或疏忽行为,造成甲方或物业管理区域内其他业主、使用人的财产蒙受损失者,乙方应负完全的损害赔偿责任及相关法律责任。7、乙方派驻人员应遵守甲方统一管理的各项规定,如有违规行为,乙方应负全部连带赔偿责任。8、乙方派驻人员应接受甲方举办的相关专业技能之各项教育及培训活动。9、乙方应确保物业内悬挂物(包括但不限于花盆、花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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