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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市社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摘要:现代城市履行社区管理职能是其重要功能,而社区管理职能主要是由居委会承担和完成的。但是,社区居委会由于历史和现实原因,在履行管理职能时有较多问题。不仅仅是硬件的匮乏、软件的缺失,更重要的还在于职责与现实的背离性等,都使之产生难以摆脱的困惑。而要解决其根本问题,应从社区管理制度保障、社区管理工作方式转变、促进社区居委会工作职能提高等方面予以改善。本文运用调查研究、文献资料分析法等方法分析了产生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及历史背景,针对各个不同的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的对策。关键字:社区管理问题原因对策一、社区管理的重要性及现状我市的社区建设始于2001年,目前共有城镇社
2、区147农村社区160,随着动迁安置工作的展开我市的社区规模将越来越大,虽然我市在城市社区建设的各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随着社区建设的深入,城市社区管理中的问题也凸现出来,社区管理是从传统体制下的街道行政管理过渡转化而来,它顺应变化了的新的情况,能比较有效地解决社区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能有效地协调社区内各方面的力量,发动大家通过自裕瑜、北向冬目的方式,来满足社区广大居民的需求。社区管理在协调力量、组织居民、教育居民、满足居民需求等方面的作用明显,具有传统管理体制不可比拟的优越性,它的存在对城市管理体制改革、社区的发展、实现社会发展的根本目的,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社区是城市的基础单位,是党
3、和政府在新时期各项工作开展的重要载体,没有社区这个基础性载体,有很多工作就根本无法开展,而社区管理水平的高低和效率好坏,又直接影响着社区所承接的各项任务,因此社区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是放权、分权,随政事、政企、政社的分离,政府的一部分职能,转到社区。如果没有社区这个承接主体,从政府分离出的职能,就无组织和单位接受与落实。现在这部分权力和职责都分到了社区,社区的职能逐步增加。加强社区管理是社区各职能充分发挥作用的前提和保障,是经济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化的必然要求。我国各种经济成分的发展、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改制、城市人口的增加等新情况均促使城市居民脱离了单位制的束缚,从而寻求不同的
4、社会组织和生活方式,而且城市居民对生活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加上居民利益的逐渐多元化,这客观上使城市社区在城市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增强,并凸现原有的城市社区管理已经滞后于城市社区的发展,因此,社区管理出现了诸多的问题,影响到了社区居民的正常生活。但这也为改进城市社区管理提供了契机,我们必须针对目前社区管理的实情找到正确的解决方案,推进城市社区的发展。二、当前我市社区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一)当前我市社区管理存在的问题。近20年来,我市先后对社区管理体制和管理方式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从社区管理的现状和客观需要来看,还存在着不少矛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思想观念
5、陈旧。尽管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取得了迅猛发展,城市功能大大增强,但是,计划经济下传统管理方式的存在,许多事情习惯于老套套,“一竿子插到底的直接管理”,有些权力习惯于自己揽着,怕放下去下边管不好,管不了。这种思想观念影响和制约着社区管理的发展。2、社区类型单一。政府作为行政核心,拥有对社区主要的管理权。也就是已成型的“两级政府、三级管理”的社区管理体制。所谓两级政府是指市级政府、区级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区级政府的派出机构内含于“两级政府”之中,它既是政府各项政策的具体执行者,又是调节社区政治、经济、文化等活动的中枢。三级管理是指市级政府、区级政府、街道办事处三者至上而下的管理模式。街道办事处管理着居
6、委会,并通过它来处理大部分具体的社区事务。1982年,宪法中首次明确指出居委会作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社会治安,并向政府反映民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意见等。但除了这种政治性的社区组织之外,几乎还未形成其它成熟的社会组织。3、社区组织的职能错位。现行社区组织除了“二级政府、三级管理模式”之外,就是指驻地单位。而驻地单位按照行政区划或行政系统被划入不同层次的政府各主管部门的管辖范围之内。政府行政指令成了这些单位的活动宗旨。条条块块的行政关系割裂了社区生活的有机联系,并且政府职能与社区组织职能错位,从而造成了这些单位小而全、万事不求人的半封闭状况,产
7、生所谓的“单位办社会”现象:一方面这些单位负担过重,它们必须承担建造、维持自己的后勤服务和福利设施的责任和经费,并且要支付给相当数量后勤服务人员的工资;另一方面重复建造同类服务设施又不对外开放造成利用率低,社会资源浪费,并导致专业的社区服务组织难以形成。由此看来,现实中社区组织的小社会是大政府直接管理下的,社区组织基本不具备作为一个相对独立实体进行活动的能力,在被动状态下,它很难关心自我改造、自我发展;此外,政府插手各项社区组织的事务,如他们的成员须经过政府认可等,造成了政府管了许多管不好的事,造成了政府机构庞大、人际关系复杂等。4、体制方面的问题。街道、居委会是我国城市社区管理的基本基层组织
8、。从H前城市社区管理工作的客观需要看,尽管这类基层组织继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管理功能,但确实存在着严重的问题,概括起来说,主要是建制散、权力小、服务少、参与差。5、社区组织力量比较薄弱,其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经费来源、基本设施与所承担的职责任务不适应。有些工作区政府缺乏相应的机构,管理职责无法履行,有的虽然设置了机构,但由于人员或设备等力量较弱,而影响到任务的完成。作为社区管理的主体一一街道办事处,是人民政府的基层组织,为本辖区人民群众服务是义不容辞的责任,理应发挥“上为国家分忧,下为人民解愁”的作用。但街道只能行使部分政府职能,在城市管理、经济建设、社会保障等诸多方面不能实行责、权、利相统一,
9、进而造成执法的政出多头,相互配合不够和整体工作成效不高的现状。加上办事处、居委会还缺少年富力强,文化层次高,懂得现代社区管理,熟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基层政权运作与广大居民之间互动规律的干部;相反,干部年龄老化,专业、文化知识结构不合理、业务素质不高相当突出,在很大程度上也制约着社区管理和服务作用的发挥。6、对社区管理权力缺乏监督和制约。监督的主客体错位。本应居民是监督主体监督社区权力的使用,但往往不尽人意。如在城市违章搭建这个问题上,1996年南京市政府的统计指出,居委会的违章搭建数占总数的40%。因为产生经济效益,所以即使防碍居民日常生活也不予理睬。监督运行方式单一,主要是由上而下,上行监督较
10、少。监督缺乏必要的协调。社区内有各种监督组织,但因职权不明,协调不力容易造成多方插手或相互推诿现象。监督制裁软弱。监督组织没有仲裁权力或仲裁权力很小,往往只能做一些督促、调解工作。监督法规不健全、监督制度不完备、缺乏可操作性。总之,社区内由于监督体系不完备、机制乏力,很难保证社区权力的正确行使。(二)产生问题的主要原因。1、对社区居委会认识模糊。由于实际工作中,政府职能部门各级干部对社区居委会的性质、职能、作用认识模糊,认为社区居委会是政府的派出机构,没有把社区居委会作为一个居民自治组织来对待,漠视了社区居委会的法律地位,把给居委会发号施令、派放任务当作是理所当然的事,于是不管三七二十一,一级
11、一级往下“批发”工作任务,一些本不该由居委会办的事情也压到了社区,使社区居委会大部分时间花在应付上级交办的任务上,大量挤占了用于社区管理和服务的时间。而对居民来说,居委会承担着大量的政府和行政性事务,很容易让他们混淆居委会的角色地位,因此,许多居民都不了解居委会的工作。再加之居委会与其他一些政府组织之间的定位模糊甚至错位,导致居民对居委会信赖度越来越低,就更没兴趣了解居委会了。2、社区居委会和政府部门关系理论与现实的错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同时还规定“不设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它的派出机构对居委会
12、工作予以指导、支持和帮助。居委会协助其开展工作。”所有这些法律条文都表明,居委会是一个群众性的自治组织,不是国家的行政机关。在政府与居委会之间没有行政上的隶属关系,只存在着指导与被指导、协助与被协助的关系。但在现实中,却是居委会的行政性倾向特别明显,政府对居委会工作事务的干预包括了从人员配备等重要事务到居委会日常琐碎的宽广范围。3、工作超标超限,浮于表面。当前很流行“XX进社区”,把社区当作筐,什么工作都往里放。譬如,不少政府部门现在都热衷于搞什么“某某工作进社区”的活动,做到最后,这“某某工作”似乎真的成了社区居委会的主要工作了。还有的社区居委会因为做这样的“某某工作”有了成绩,成了学习的榜
13、样,参观取经者纷至沓来,各级政府部门的检查也接连不断,一些社区居委会天天忙于迎来送往,介绍经验。而各政府部门往往带有任务观念,提要求、下任务到社区,立完牌子、放下资料、建完档案就完事。有时把工作进社区当作工作创新、上台阶的突破口,对社区居委会自身的承受能力估计过高,使社区居委会超标准超负荷工作。与此同时,由于行政体制改革普遍滞后,县区级机构重叠,人浮于事的问题远未解决,造成了各职能部门职责不清。4、工作方法不够科学。目前造成的社区居委会负担过重的一个原因是社区管理的方法和技术比较落后,现在社区居委会简单重复的工作多、手工操作多、社区居委会人员大部分时间忙于填写报表、资料汇总等简单事务性工作,工
14、作量虽然大效率却很低。办公设备利用不充分或不够用,有的居委会配备了多台电脑,但是会操作使用的只有23人,造成了办公资源的浪费;有的居委会由于条件所限,只配备了一两台电脑,就限制了工作的进行。5、相关方面的法律制度不完善。我国现行的有关社区管理和居委会组织的法律法规还有许多立法上的空白,如社区居委会的法人资格问题,由于社区居委会的法人资格模糊不清,当遇到某些企业或团体侵害自己利益时,就不能用法律维护自身的利益,进而导致某些工作缺乏法律依据和政策支持,致使居委会的工作经常处于两难的困窘境地。三、加强我市社区管理的几点建议(一)完善居委会组织的制度规范各地政府应根据当地自身情况,依照宪法和组织法的原
15、则,进一步规范政府与居委会双方的关系,规定政府对居委会授权事务的范围、限度,居委会自身工作的主要方式、方法,政府对居委会人力、物力方面的支持力度等问题,将指导性的法律,变为实际的可操作性强的各种规定、条款。(二)减轻居委会不合理工作负担如前所述,居委会承担的下派任务过重是居委会的突出问题之一。逐渐理顺政府组织与居委会的关系,切实减轻居委会的不合理负担,是强化居委服务功能的一项重要措施。首先,各级政府组织要根据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明确居委会的工作职能,让居委会有权拒绝不合理的摊派性任务。其次,根据居委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改变目前各职能部门直接向居委会布置任务的状况。凡是政府职
16、能部门需要居委会协助完成的工作,都应当经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同意并统一安排,而不得直接给居委会布置任务。基层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向居委会布置工作任务时,要将交叉、重合的工作综合起来交由居委会协助完成。再次,可以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培育社会中介组织承担一部分政府布置的社区工作,例如人口普查等。众多非政府组织的出现为政府职能下移和居委会减负二者的矛盾症结找到了一条解决的途径。公益性、志愿性、非营利性社区中介组织的介入,权随责走、责随事转到中介组织,不让居委会负担过重。(三)增强对居委会工作多方面的投入和帮助。1、多渠道解决居委会工作经费问题。经费问题是保证居委会独立性和群众性的前提。一方面,应该把政府资助居委会的措施制度化,即基层政府每月、每年给当地居委会多少钱的资助,应该固定下来,不因为一些不确定的因素发生改变,并且不与任何条件挂钩。另一方面,居委会的经费来源也应该多样化,政府应该考虑赋予居委会接受社会捐助的资格,并对捐助居委会的个人、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