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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全面推行“净矿”出让采矿权的实施方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推进全县矿业绿色发展,全面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提升矿产资源管理水平,建立健全矿产资源开采监管机制。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动矿业绿色发展的若干意见和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全面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的工作方案的通知及关于印发省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在县范围内的拟新设采矿权、整合或扩界后需要重新招拍挂出让的已设采矿权均适用本实施办法。第二章前期工作第三条建立联合踏勘审批机
2、制。由县自然资源局依据县砂石土矿开采专项规划(2019-2025年)市矿产资源规划(2021-2025年)及县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等要求和我县实际市场需求情况向县政府提出拟新设采矿权申请。县政府组织自然资源、财政、生态环境、应急、林业等部门及矿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实地察看,召开联合审批会并签署踏勘论证意见(见附表1)。第四条为确保公开竞得人不再受土地、地面附着物及固定资产等权益制约,及时进场开展矿山建设,采取以乡镇(街道)为主、自然资源局等部门配合的工作模式,迅速开展设矿前期群众工作。一是乡镇(街道)应对本辖区内拟出让采矿权矿区范围或影响范围内的土地、地面附着物及固定资产的
3、权属进行调查核实,如果存在权属纠纷,由相关部门按法定程序确认权属后进入“净矿”出让程序。二是乡镇(街道)依法指导召开村民(村民小组)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涉及村集体权益的,须经依法表决同意;涉及非集体权益的,须经全部权益人同意,并形成会议决议。三是乡镇(街道)组织签署用地意见书和签订土地租赁意向协议,并将村民(村民小组)会议、村民代表大会形成的决议或权益人意见在乡镇(街道)设置的信息公开栏中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四是乡镇(街道)将用地意见书、土地租赁意向协议、会议决定、信息公示等前期资料收集完整后装订成册,同时交一套完整的资料到自然资源局,以便于开展后续工作。第三章出让申报第五条县自然资
4、源局按照政府采购政策向县政府申请财政出资完成矿山前期勘查、野外验收、矿区范围实地核查等工作,并委托有资质单位编制资源储量(勘查)报告、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综合防治方案、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报告等。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条地质勘查、方案编制等前期费用依法按照政府采购程序由县财政据实足额保障;流拍矿权已发生的前期费用由县财政依法予以安排保障。第七条县自然资源局收集完整招拍挂所需资料形成出让方案,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按程序行文上报省、市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出让采矿权。第八条竞得人竞得采矿权之后,将中标情况书面告知采矿权所在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由当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协助竞得人
5、签订正式土地租赁合同。签订正式合同后,竞得人凭中标通知书、土地租赁合同到自然资源部门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依法依规办理采矿许可证。第四章附则第九条此办法发布之前已完成联合审批的拟新设采矿权,编制储量(勘查)报告、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综合防治方案、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报告等所有前期合理费用,经审计、财政审核之后凭合同和发票由县财政予以支付,确保完全达到净矿出让条件。第十条严禁村、组违法违规擅自与其他单位、个人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用于采矿,违者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无故阻扰矿山正常筹建、生产秩序的,公安部门要依法予以打击。第十一条拟新设采矿权招拍挂出让成交之后,依法从县级分成的采矿权出让净收益金中
6、提取6%工作经费作为协调费用,其中县自然资源局、矿山所在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村(组)各占2%。具体拨付方式为竞得人顺利进场之后一次性拨付。第十二条明确各职能部门的职责。县政府办负责协调调度工作,组织现场踏勘,召开联合审批会;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根据市场需求向县政府提出拟新设、整合或扩界采矿权申请,聘请有资质的地勘单位完成前期地质勘查申报、前期勘查、野外验收、储量报告、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综合防治方案编制及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等工作,核定生态红线、基本农田范围,负责向省、市自然资源部门申报出让工作;县应急局负责安全监管,对拟新设、整合或扩界采矿权是否与铁路、公路、重要建(构)筑物、居民点等保
7、持安全距离进行审查,并出具意见;市生态环境局分局按照“三线一单”要求,对拟新设、整合或扩界采矿权进行环境影响评估并出具批复意见;县林业局对拟新设、整合或扩界采矿权是否符合采矿条件,是否与各类保护地重叠,是否占用公益林或天保林等其他林地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县财政局做好资金保障,负责前期费用和工作经费等费用的安排审查和拨付工作。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负责拟出让矿权范围内土地权属调查摸底,依法指导村(组)召开村民(村民小组)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并依法与村(组)签订拟出让采矿权所在地土地租赁意向协议。负责配合采矿权出让后矿山的筹建、生产过程的矛盾协调工作,确保企业正常生产。第十三条拟新设、整合或扩界采矿权使用土地、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相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县政府发布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附件2采矿权出让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