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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乡村振兴经营性项目资产使用的实施意见为扎实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确保乡村振兴衔接资金的高效利用及产业发展类项目建设科学合理,经营管理有章可循,防止资产流失,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金注入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4号)、省扶贫项目资产管理操作指南、市扶贫资产管理实施方案和关于印发市区扶贫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特制定本指导意见。一、项目实施和经营主体乡(镇)、街道、行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社、农业企业。二、项目支持范围包括:农林牧业产业基地、生产加工设备、旅游服务设施、电商服务设施、光伏电站、村集体经济组织入股的市场经营主体及其他
2、经营性资产等。三、资金来源由政府与经营主体共同投资,原则上双方按7:3的比例投资。也可以按以奖代补的形式给予支持,但补贴额度不得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四、项目实施程序(-)第一阶段:准备阶段1 .项目申报:暂按脱贫攻坚期间的申报程序进行申报,并列入乡村振兴衔接资金项目库。原则上200万以上的项目需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2 .入库项目由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研究决定,下达资金计划后予以实施。3 .乡(镇)、街道、区行业主管部门与经营主体签订合作建设协议,经营主体根据领导组下达的计划办理可研(或实施方案)、设计、立项、财评、招投标等必要的前期手续。(二)第二阶段:实施阶段实施经营主体具体负责项
3、目实施。主管单位可以委托实施主体进行招投标,中标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实施方案进行施工(区政府统一招标确定监理公司)。监理公司、实施经营主体会同项目施工单位科学制定施工时间表,明确责任到人,安全作业,确保全部建设内容按时、高标准、高质量完成。(三)第三阶段:总结验收阶段经营主体会同施工单位、设计部门、监理公司对照设计标准,进行自查验收,查漏补缺。决算审核后,由乡(镇)、街道办、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相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形成书面报告,报区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五、资金拨付乡(镇)、街道、区行业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实施方案、相关合同(协议),以及监理公司签署的工程进度及资金拨付申请和验收情况,向项目实施主体拨
4、付项目资金。六、产权确认项目验收,决(结)算后,根据2021年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要点,“要全面推进扶贫资产确权登记工作”,“公益性资产、经营性资产落实管护主体,明确管护责任,健全管护机制,防止扶贫资产流失”,由区现代农业发展服务中心对项目资产进行产权确认,厘清政府、企业股权。七、生产经营经营方式包括:自主经营、委托经营、合作经营、承包和租赁等多种方式。经营主体对产业项目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按期支付政府投资收益。区政府不参与生产经营。年度终了,由区财政局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乡村振兴资产经营情况进行年度绩效评估,绩效不达标的必须及时整改,确保经营效益。八、投资分配
5、项目经营前五年政府每年收取6%的固定股权投资收益,五年后,根据乡村振兴后续有关规定,经营主体与所有权人协商确定资产使用办法。投资(经营)收益从项目验收投产之日起,每年结算一次,由经营主体支付,由所在村委、乡(镇)、街道或市区鼎晟有限公司代表市区人民政府代为收取(股权投资收益不能按约定支付日支付的,按股权投资收益年支付额度总额千分之一收取违约金)。其中市区鼎晟有限公司收取的股权投资(经营)收益,由区财政、乡村振兴部门统筹整合使用,主要用于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公益岗位支出和乡村产业、乡村建设支出等。其中,以奖代补方式支持的项目,奖补资金为无偿资助奖励性质,不再进行产权确认及收益分配。九、法律责任(-
6、)经营主体投入的资产应为政府产业振兴资金提供质押或抵押,上述资产均不得再以固定资产作抵押担保向银行或第三方借(贷)款。类似任何违约行为均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二)实施经营主体应按项目建设方案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并协调施工单位积极推进项目建设,确保项目按期完工投产。(三)行业主管部门协助经营主体从技术指导、业务拓展、产品营销、动态跟踪、信息提供、投资收益等方面进行服务和监管。(四)经营主体因经营不善等原因造成无法生产经营(停工半年)或企业破产或政府投资收益连续两年低于投资额的6%时,区政府依法实施资产清算,二次采取招标方式采购生产经营主体。十、监督检查(-)本项目建设、经营期间,需接受相关部门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部门依法依规提出的要求积极整改。(二)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暂定执行期五年。关于印发市区乡村振兴经营性项目资产使用指导意见的政策解读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