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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院知情告知制度认真履行知情同意手续既是法律赋予患者的权利,也是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法定责任和义务。正确处理患者知情同意权与医务人员告知义务的关系,是密切医患关系、防范医疗纠纷、提高医疗质量、保证医疗安全的必要条件。一、告知原则: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如实告知患者。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直接告知患者的,应当告知患者近亲属或患者委托的被告知人。医务人员应当努力提高业务水平,对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的告知应当力求全面而准确,避免因告知不当而导致的医疗纠纷。二、告知对象:1、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患者,应当直接告知患者的监护人。2、神志清楚的18周岁及以上患者,可
2、以直接告知患者本人,也可以告知患者委托(签署委托书)的其他被告知人。3、前款患者因患恶性肿瘤等疾病,告知患者本人可能产生不利后果的,可以告知患者近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或患者委托的其他被告知人。4、因患病等原因导致无法正确表达自己意愿的患者,可以告知患者的监护人或其他近亲属,但对患者无法正确表达自己意愿的情况应当作记录,并由患者监护人或其他近亲属签字认可。5、对于必须紧急采取高风险的抢救性医疗措施的患者,患者本人无法进行意愿表达或为未成年人,且无亲属或与亲属无法联系的,在采取抢救措施的同时应当汇报主管职能部门。三、告知方式:有口头告知、书面告知和录音录像告知三种。1、口头告知适用于医院诊疗程
3、序等一般性情况的告知。2、书面告知包括门诊告示、急诊告示、留观须知、住院须知、病历记录等医院单方面出具的书面告知内容及有患者及其亲属签字的各种医疗法律文书。对医疗诊治措施及其风险以书面告知为主。3、录音录像告知是指针对可能发生医疗纠纷或需要进行重大医疗活动的患者,在医院规定的专门办公室内进行录音录像,并履行相关告知义务。四、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有义务告知患者的主要内容:1、患者入院时,床位医师应向患方告知其病情、诊断和可能的预后。2、护理人员应向患方告知住院制度、护理常规以及介绍病区环境。3、 医师应向患方告知诊治方案的可行性、必要性以及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和风险,由患方对诊治措施进行选择并签字同
4、意。4、 患者病情变化时,医师应如实向患方告知该病的现状及可能的转归,答复患方的疑问。5、 医学影像检查及特殊检查,医师应告知患方检查的依据,检查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必要时由患方签字同意。6、 做各项诊断性或创伤性操作前,医师应告知患方相关检查或手术的指征、注意事项及并发症,取得患者的配合,必要时需取得患方签字同意。7、 使用特殊药物或进行特殊治疗时,医师应如实告知患方其必要性、可行性以及费用、副作用和并发症,必要时需取得患方签字同意。8、 进行药品临床试验、医疗器械试验、手术、麻醉、输血和使用血液制品以及其他高危诊疗操作前,应当与患者沟通并有患方签字同意。9、 对收费可能对患者造成较大经济负担的检查和治疗应向患方说明,并取得患者同意。10、 患者出院时,医师应告知患方出院后的注意事项,以及明确的复查时间和下一步治疗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