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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一、在预防控制机构指导下,承担校区和社区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二、医院和社区执行职务的医疗人员均为传染病责任报告人,负责相关诊疗区域内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三、传染病责任报告单位和报告人,在发现甲类传染病、乙类传染病中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非典型性肺炎、肺炭疽、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和脊髓灰质炎病人或疑似病人必须在2小时通过传染病疫情信息监测系统进行报告。四、发现其他乙类、丙类传染病病人或疑似病人和规定报告的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诊断后,在24小时内进行网络报告。五、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学校传染病疫情报告人应在24小时内向属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在同一宿舍或者同一班级,1天内有3例或者连续3天内有多个学生(5例以上)患病,并有相似症状(如发热、皮疹、腹泻、呕吐、黄疸等)或者共同餐、饮水史;个别学生出现不明原因的高热、呼吸急促或剧烈呕吐、腹泻等症状;学校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或者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六、疫情报告人初诊发现传染病病人或疑似病人,要填写传染病登记本和传染病报告卡,报告卡项目要填写完整、齐全,凡有“*”的项目,必须填写,将传染病报告卡报预防保健科,在规定时限内网报。七、复诊的传染病患者,不需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和传染病登记,但必须在门诊日志复诊栏内划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