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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镇救灾资金管理制度一、救灾资金包括:(1)中央财政下达的自然灾害救灾资金补助费(包括救灾应急资金、灾区民房恢复重建资金、春荒、冬春救济资金)和其他灾害专项补助资金;(2)省级和市、县级财政安排的自然灾害救济经费和其他灾害专项补助资金;(3)各级应急部门接收的救灾捐赠资金。二、救灾资金的使用范围:(1)解决灾民无力克服的吃、穿、住、医等生活困难;(2)紧急抢救、转移和安置灾民;(3)灾民倒房恢复重建;(4)加工、采购、储运救灾物资(不含保证灾民基本生活的救灾口粮),原则上只能使用地方本级财政列支的自然灾害救济经费和当地开展社会捐助活动接收的无定向捐赠款;(5)定向捐赠的救灾款物,应按照捐赠人
2、的意愿使用,并将使用结果告知捐赠人。三、救灾资金不准用于以下方面:(1)对口支援和各单位办扶贫点等;(2)特困企业解困和职工生活补贴;(3)非自然灾害引发的急病治疗救助;(4)交通事故、治安事件等非自然灾害救助;(5)与灾民基本生活无关的水、电、路、坝等工程建设和其他项目支出;(6)灾区救灾工作经费和干部、职工等人员的福利补助;(7)灾区修复学校、医院等公益性建设;(8)其他与灾民基本生活无关的支出。四、确保救灾资金下拨的时效性。县应急管理部门拨款文件下发后,乡镇迅速提出分配方案,并经会议研究确定救助情况,待财政局拨款到位后,立即对救助对象拨付救灾款。救灾应急资金要10日内落实到灾民手中;灾民重建资金和冬令、春荒灾民生活救济资金要在15日内落实到灾民手中。确保救灾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滞拨资金。五、救灾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帐核算。不得将救灾资金与其他资金捆绑使用,会计科目设置要能够便于随时反映资金的收支结余情况。六、切实做好基层救灾款物的发放管理工作。对救灾款物实行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落实村级发放公示制度和灾民救助制度,严禁挤占、截留和挪用。乡镇发放救灾资金,必须要有花名册和银行发放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