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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龄讲学计划服务协议甲方(受援教育局):县(市、区)教育局乙方(受聘讲学教师):姓名,性别,民族,身份证号,家庭住址O根据黑龙江省银龄讲学计划实施方案精神,按照“公开、公平、自愿、择优”的原则,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甲、乙双方就相关事项签订如下协议:一、协议签订前提第一条甲方发布招募公告,乙方自愿报名应募银龄讲学计划讲学教师岗位。经甲方考核,认为乙方符合招募条件,同意招募乙方为本县银龄讲学计划讲学教师,服务期1年。二、甲方权利和义务第二条根据区域内农村(含县镇)义务教育的实际情况,设置银龄讲学计划讲学教师岗位,发布招募公告。第三条对乙方的申报资格进行审核。根据报名情况和资格审核情况,择优确定
2、银龄讲学计划讲学教师。第四条落实国家和省对银龄讲学计划讲学教师待遇的有关规定,并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第五条负责乙方服务期间的日常管理和考核,并给予相应指导和帮助。三、乙方权利和义务第六条自本协议书生效之日起,正式成为银龄讲学计划讲学教师,在服务期内参加讲学服务工作。第七条服务期间,享有银龄讲学计划讲学教师工作经费补贴,每人每年2万元,按月发放,主要用于讲学期间工作补助、交通差旅费用及购买意外保险费等补助。第八条服从岗位分配,按照要求的时间和地点报到,除不可抗力因素,不以任何理由拖延。第九条服务期间,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服务期满,做好离岗工作交接。四、解除协议第
3、十条乙方在讲学期间有下列行为的,甲方可以解除协议,乙方不再具备银龄讲学计划讲学教师资格,不再享受讲学教师工作经费补贴。(一)乙方服务期间因违反法律政策规定,或违反本协议约定,或因其他情况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的;(二)乙方隐瞒协议签订前已患重大疾病或提供其他虚假信息等情况,并导致其不能继续从事讲学服务的。五、工作任务第十一条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在讲学期间承担以下工作任务:第十二条如因本协议书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甲方的仲裁机构或法院解决。第十三条除不可抗力因素而提出申请,并经县教育局同意,乙方不得单方中止协议。第十四条本协议书一式三份,具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持一份,省教育厅备案一份。此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法定代表人签章:H甲方(盖章):签订日期:年月乙方(签字):签订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