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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国有林场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范目的】为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国有林场全民所有森林资源资产特许经营,保障公共利益和特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关于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82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17)46号)等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合川区、永川区、南川区、武隆区和云阳县共10个区县内的国有林场特许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概念界定】本
2、办法所称特许经营是指国有林场采用竞争方式依法授权或委托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以下简称特许经营者),通过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约定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运营全民所有森林资源资产获得收益,并向国有林场支付特许经营使用费或履行基础设施代建、服务购买代付等约定义务的行为。本办法所称国有林场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森林资源保护、培育、利用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益性事业单位。本办法所称全民所有森林资源资产包括国有林场经营范围内全民所有的森林、林木、林地资产和林副产品,依托林地、森林、竹林形成的自然景观和林下资源。第四条【遵循原则】特许经营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严格保护、大力培育、科学利用森
3、林资源;(二)坚持依法依规、公平协商、公正处理、公开透明、互利共赢、可持续发展;(三)坚持国有资产不流失,谁经营、谁保护,谁经营、谁发展;(四)坚持科学规划、严格管理、合理经营、有效利用;(五)坚持公益性和经营性相结合,维护公共利益,保障经营性发展。第五条【特许经营条件】特许经营区域应当具有合法有效且无争议的林地权属证明。特许经营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与森林经营方案,符合森林生态系统保护、森林分类经营管理和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规定,不得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第六条【特许经营者行为规定】开展特许经营不得将国有林场林权证或不动产证变更或抵押。特许经营者必须确保经营活动符合国有林场相关森林
4、资源资产管理规定:(一)在国务院具体办法出台前,不得以全民所有森林资源资产对外作价入股、合资合作、租赁、抵押、担保和转让;(二)严禁破坏国有森林资源及景观或者使其失去原有科学、观赏价值;(三)严禁损害公众利益;(四)不得擅自变更经批准的特许经营实施方案;(五)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必须符合特许经营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国家行业标准规定的要求。第七条【特许经营者权益保障】依法保护特许经营者合法权益。任何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干涉特许经营者合法经营活动。第二章方式、区域、类型与期限第八条【特许经营方式】特许经营可采取以下方式:(一)在一定期限内,国有林场准予特许经营者投
5、资建设运营,期限届满移交国有林场;(二)国家允许的其他方式。第九条【特许经营区域】特许经营区域按以下原则确定:(一)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和I级保护林地禁止开展特许经营;天然林禁止开展特许经营;(二)二级国家级公益林在不破坏森林植被的前提下,可以合理利用其林地资源,适度开展林下种植养殖和森林游憩等非木质资源特许经营。第十条【特许经营类型】特许经营包括以下类型:(一)森林旅游、休闲度假、森林康养等依法特许经营项目;(二)经济林、用材林基地及林业科学研究、科普教育基地建设项目;(三)林木种苗繁育及林下种植、养殖、采集等林下经济项目;(四)其它符合林业建设的经营性项目。第十一条【特许经营期限】根据项目特性
6、确定特许经营期限:(一)对于节庆活动、体育赛事、商业拍摄等特许经营实行一次性授权的,特许期限为单次活动的持续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二)除经济林类的有机农林产品特许经营外,一般特许经营最长期限为10年;(三)对于投资规模大、回报周期长以及涉及公共服务的特许经营可由国有林场与特许经营者根据实际情况,约定超过前款规定的特许经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0年。第三章实施程序第十二条【实施程序】特许经营实施程序分为特许经营方案编制、特许经营权评估、特许经营者选择、特许经营合同签订与特许经营方案实施。第十三条【特许经营方案编制】国有林场根据森林经营方案编制特许经营方案(主要含项目实施计划、特许授权、运行监管与
7、保障措施等),报经区县人民政府论证通过后,以区县林业局名义报市林业局批准后实施。第十四条【特许经营权评估】国有林场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特许经营权进行评估,作为特许经营交易起始价参考。第十五条【特许经营者选择】国有林场应根据特许经营方案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选择特许经营者,确保特许经营过程公开透明。第十六条【特许经营合同签订】特许经营者经公示,无异议后签订合同。合同内容应包含特许经营方式、区域、类型、期限、使用费和违约责任等;同时应对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灾害防控、安全管理等责任义务作出明确约定。第十七条【特许经营方案实施】特许经营者根据特许经营方案按期实施;特许经营
8、合同实施或变更时不得擅自变更特许经营方案实质内容;确需变更时按第十三条办理。第四章监督管理与公共利益保障第十八条【使用费管理】根据合同,特许经营者向国有林场支付的特许经营使用费应作为政府非税收入上交同级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第十九条【保护责任】特许经营者应履行全民所有森林资源资产保护责任,配合开展森林经营管护活动。第二十条【定期报告】特许经营者应定期向国有林场书面报告特许经营活动状况,每年度不得少于一次。第二十一条【日常管理】国有林场负责统筹有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协调特许经营实施和日常管理;区县林业局应于年度末将特许经营相关情况报市林业局。第二十二条【监督检查】区县林业局应对国有林场特许经营情况进
9、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林业保护政策,破坏全民所有国有林场资源资产的行为应立即责令停止;对违法和严重违规行为依法查处。第二十三条【公众监督】社会公众有权对特许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向有关监管部门投诉,或者向国有林场和特许经营者提出意见建议。第二十四条【社会公开】国有林场和特许经营者应将特许经营方案、特许经营者选择和特许经营方案实施情况等按规定向社会公开。特许经营者应当公开有关会计数据、财务核算和其他有关财务指标,并依法接受年度财务审计。第二十五条【应急预案】国有林场和特许经营者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按规定报区县林业局审批。突发事件发生后,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避免全民所有森林资源资产流失。第二十六条【资料归档】国有林场和特许经营者应对特许经营建设运营过程中有关资料,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归档保存。第二十七条【保密义务】特许经营者对涉及国家安全的事项负有保密义务,并应当建立和落实相应保密管理制度。国有林场对在特许经营活动和监督管理工作中知悉的特许经营者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八条【其他情况】法律、法规、规章及上位规范性文件对国有林场特许经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九条【解释主体】本办法由重庆市林业局负责解释。第三十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