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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州省职称申报评审工作规则(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职称申报评审工作,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和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贵州省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党办发(2018)2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第二条职称评审是按照评审标准和程序,对专业技术人才品德、能力、业绩的评议和认定。职称评审结果作为专业技术人才聘用、考核、晋升等的重要依据。第三条职称评审工作坚持以科学人才观为指导,贯彻“以用为本。注重对申报人职业道德、创新价值、能力、贡献的评价,规范程序,强化监督,确保评审结果客观公正。第四条本工作
2、规则中申报人是指在我省各类企事业单位(不含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体经济组织等各类用人单位(含劳务派遣机构、人事代理机构,以下称用人单位)建立劳动或聘用合同关系并在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员。第五条本工作规则中评委会组建单位是指按照贵州省职称评审委员会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在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取得评审权的我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相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第六条本工作规则中职称工作机构是指我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相关企事业单位(含非公组织和社会团体)等中从事职称管理、职称服务和组织实施的工作机构。第七条本工作规则
3、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设定职称申报评审工作程序,依托贵州省人才人事综合业务管理服务平台职称申报评审系统(以下简称职称系统)开展。第八条本工作规则适用于我省各类职称申报人员及其用人单位、各级职称工作机构和按有关规定在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评审委员会开展的职称申报评审工作。二、组织申报第九条评委会组建单位组织开展职称申报评审工作,应当按照贵州省职称评审委员会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取得职称评审权,在备案权限范围内组织开展。第十条职称评审工作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申报人一般应当按照职称层级逐级申报。对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或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
4、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可采取“一事一议”“一人一策”的方式组织评审。评委会组建单位在其评委会备案有效期内和备案范围内,按照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统一部署,制定并向社会发布年度评审工作安排。第十一条各评委会组建单位在组织开展职称申报工作前,应组建职称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职称申报、政策审查、组织评审等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一般由评委会组建单位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分管领导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各评委会组建单位职称工作机构。各评委会组建单位职称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应及时向备案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备工作情况,制定本单位年度职称评审工作方案,
5、对评审工作的时间安排、组织领导、纪律监督等情况统筹安排。第十二条在组织开展职称申报工作前,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含非公组织和社会团体)相关工作人员、政策性审查人员、评审专家、申报人按照关于规范贵州省人才人事综合业务管理服务平台管理的通知的要求,创建、管理、使用和维护相关账号,确保账号的唯一性和安全性。第十三条各系列职称评审工作实行全省统一的个人申报时间。申报人应在规定的个人申报时间内在职称系统中完成提交并保证个人信息及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申报人个人信息和申报材料一经提交不能自行变更。申报人可通过职称系统追踪功能及时查阅、催办本人申报进度。全日制院校毕业生符合
6、初任初、中级职称认定条件的,不再进行评审,由具有人事管理权的用人单位或档案托管机构直接聘任职称:中专毕业,见习1年期满,可聘任员级职称;大专毕业,见习1年期满,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可聘任助理级职称;大学本科毕业,见习1年期满,可聘任助理级职称;硕士研究生毕业,可聘任助理级职称(第一个聘期内可享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待遇);博士研究生毕业,可聘任中级职称(第一个聘期内可享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待遇)。实行初定的,不发放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聘任文件作为晋升上一级职称时计算任职年限的依据。全国统一考试的专业不组织职称评审或认定(初定学历资历要求可参考附件2)。专业技术人才跨地区、跨单位流动,
7、因岗位发生变动需要跨系列转评职称的,在新岗位工作满1年且考核合格,可申请转评。转评后晋升上一级职称的,原任职年限连续计算。对未转评同级职称,要求申报上一级职称的,按破格申报。第十四条用人单位结合本单位人才队伍建设和岗位设置情况,完成对本单位申报人员提交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和合规性审核,将审核推荐情况在单位内部和职称系统中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原则上应于个人申报截止时间后12日内在职称系统中完成申报人审核推荐工作。用人单位重点核实申报材料中以下内容:(一)申报人学历、专业、任职年限、年度考核和继续教育是否符合相关规定;(二)申报业绩成果、科研成果、学术成果是否真实有效;(三)相关资格
8、证书、学历证书和获奖证书是否真实有效;(四)申报本专业职称所必须的准入类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是否真实、符合相关规定;(五)基层工作经历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六)申报类别选择是否正确(正评、转评、破格);(七)评审类别选择是否正确(社会化评审、民营经济组织专项、基层认定等);(八)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等是否真实有效。对经公示无异议的,用人单位出具并在职称系统上传单位诚信承诺书、公示印证材料、公示情况说明等必要文件(均加盖单位公章),完成推荐上报。用人单位应及时查看系统,跟进后续工作,根据系统提示或反馈意见作出相应处理。用人单位应及时跟进推荐后续工作,保障申报人材料及时流转和送评。第十五条自由职业者申
9、报职称评审,由其档案所在人事代理机构或人社部门指定机构履行用人单位推荐程序。第十六条申报材料经用人单位推荐,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逐级流转,送达评委会组建单位。参与流转的各相关部门(单位)统称为流转单位。各流转单位按以下原则完成申报材料流转。(一)用人单位有备案评审权的,对申报人申报系列(专业)属于本单位所备案评审权范围内的申报材料,原则上不得向外流转或委托评审。确有需要委托评审的,出具委托函报其备案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后,按程序委托流转。(二)用人单位没有备案评审权的,或申报人申报系列(专业)属于本单位所备案评审权范围外的,申报材料按“用人单位推出一上级主管部门T上级主管部门对应层级的人
10、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T对应层级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评委会组建单位或上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一上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评委会组建单位”的程序流转。以上任一流转环节中的流转单位有备案评审权的,对申报人申报系列(专业)属于本单位备案评审权范围内的申报材料,原则上不得向下一环节流转。(三)各流转单位收到申报评审材料后,一般应在3个工作日内往下一环节推送。(四)流转单位不承担申报材料的审核责任,但对发现问题须退回的,可附理由直接退回用人单位。第十七条申报材料按程序流转到评委会组建单位后,评委会组建单位职称工作机构应及时按照以下要求进行形式核查:(一)核查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评审范围。对不符合
11、本评委会评审范围的及时退回并附理由;(二)核查用人单位推荐程序、推荐材料是否完备合规。对属于本评委会评审范围但推荐程序不合规、材料不完备的,及时退回并附须修改补正事项及理由。(三)确认受理申报材料的,收取申报材料截止日期不得晚于全省统一的该系列(专业)的申报材料收取截止日期,并通知申报人按照规定缴纳职称评审费。(四)评委会组建单位职称工作机构应及时审核申报材料,对不属于本评委会评审范围的材料及时退回,以便申报材料及时流转到相应的评委会组建单位。第十八条申报材料流转接收过程中,申报材料因相应环节单位未及时流转接收,导致申报材料严重超期错过评委会收取材料截止日期的,责任由该环节未履职的单位承担。第
12、十九条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系统流转到省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的,不再开具评审委托函。贵州省不开评的职称专业需送到国家有关部委或省外相关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的,须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委托。中央在黔单位或外省市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需要,确需参加贵州省职称评审或以考代评的,由中央在黔单位总部或有对等评审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开具评审委托函,评审结束后函告委托单位评审结果。三、政策性审查第二十条评委会组建单位职称工作机构遴选熟悉职称工作且受过专门培训的在职工作人员作为政策性审查人员,为其建立政策性审查账号。第二H一条评委会组建单位职称工作机构组织政策性审查人员,依托职
13、称系统对申报材料进行政策性审查,核实申报材料的有效性、完整性、真实性、合规性。重点核实申报人以下情况:(一)学历、专业、专业技术资格、任职年限、年度考核、继续教育学时、准入类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基层工作经历等条件是否符合相关规定;(二)业绩成果、学术成果提交的数量和层级是否对应、符合当年该申报评审条件的要求;(三)申报材料是否按要求填报、相关附件是否上传到位;(四)用人单位推荐材料是否完善合规真实;(五)其他需提交的材料是否完善合规真实。第二十二条政策性审查结果分为下列两类:合格(申报材料符合提交评委会评审标准);不合格(申报材料缺少必备条件或业绩、学术相关材料不完整、申报材料疑似存在学术不
14、端等情形)。第二十三条政策性审查结果统一通过职称系统及评委会组建单位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设定提交补充材料的截止日(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第二十四条政策性审查结果为不合格的,申报人及用人单位须在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职称系统向评委会组建单位提交经推荐单位审核的补充材料,逾期评委会组建单位不再受理。第二十五条对申报人提交的补充材料,经评委会组建单位职称工作机构审核,符合申报条件的,申报人员纳入合格人员名单予以送评;不符合申报条件的,申报人员纳入不合格人员名单不予送评。第二十六条对通过政策性审查的申报人员,评委会组建单位职称工作机构在职称系统中填写同意送评意见,提
15、交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四、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第二十七条各地区、部门、用人单位等开展职称评审,应当申请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职称评审委员会对组建单位负责,受组建单位监督。第二十八条职称评审委员会按照职称系列或专业组建,分为高、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根据贵州省职称评审委员会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实行分级备案管理制度。全省各市(州)、部门和单位组建高级评委会,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组建中级评委会,对应行政隶属关系、管理权限,分别报省、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原则上不再组建初级评委会,初级职称一般实行初定,确需评审的,由本行政辖区内的本系列高、中级评委会代评。职称评审委员会每一轮备案有效期限最
16、长不超过3年,期满前2个月内应申报新一轮评审权备案。第二十九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在其备案的评委会评审工作需要,按照管理权限分级分类组建评委会专家库,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或职称工作机构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或直接遴选专家。专家经所在单位组织推荐,按规定程序审核通过后,按专业(学科)分类进入评审系统,经评委会组建单位按规定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后入库。各评委会专家库人数一般不得低于贵州省职称评审委员会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数量要求。其中,每个专业(学科)在库专家原则上不得少于6人(个别稀缺专业,经备案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后可适当放宽),50周岁以下的优秀中青年专家在库比例不低于二分之一。退休人员原则上不纳入专家库,因专业稀缺、能力突出,经备案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的除外。第三十条专家